智库专家话两会(一)

2024-03-22 09:46   江苏  







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在新征程中,我们要落实总体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结合江苏实践,因地制宜,强化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走在前,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科学规划乡村空间,优化土地要素保障


“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是面向“兴农、富农、强农”目标的村域人地系统综合治理工程,其关键在于通过科学的规划引领,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划定国土空间开发与保护底线,守住维系生态安全的绿色本底,保障支撑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要素供给,平衡安全与发展关系,协调区域人地冲突,真正将“两山”理论应用于乡村发展实际,形成千村示范,做到万村整治,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生态文明乡村,实现绿色、高质量乡村振兴。

      而“科学规划乡村空间,优化土地要素保障”,首要在于解决乡村空间规划失位问题,建立有序开发、系统保护的国土空间管控制度,统筹农民急切改变单一农业生产方式实现增产增收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基础的关系,统筹农民急切通过土地要素流转达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与保护地域生态系统安全的关系,依托乡村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文化底蕴等国土空间本底,建立“因地制宜”导向的自然资源开发与保护制度,因势利导,不夺地利;谋划“因时制宜”导向的乡村经济社会发展路径,多措并举,不违天时。其次,土地要素作为乡村振兴的空间载体,既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生产资料,也是千万工程实施的重点对象。当前,围绕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复合利用,千万工程推动形成的土地要素保障模式已拥有丰富的内涵,即通过建立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方式,盘活土地资源综合价值,提升土地开发的产出效率,提高土地要素的配置精准性,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投入成本,避免土地资源低水平开发和重复投入,并以土地要素约束为工具,倒逼形成高效能、高质量、高科技为主要特征的新质生产力。这是千万工程在优化土地要素保障方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之一,对于形成以新型土地要素保障体系为支撑的乡村振兴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长远来看,科学规划乡村空间应是开展千万工程的先手棋,而优化土地要素保障则是千万工程发挥效能的制胜棋。


姜朋辉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长效机制建设和模式创新

高标准农田是“三分建、七分管”,必须坚持工程建设和建后管护并重才能使高标准农田长久发挥作用,承担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压舱石”职责。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从资金要求、长效管护机制建设等方面对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作出重要部署。2024年江苏省委一号文件也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管护经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等”。


“十四五”期间江苏省将新建、改建1500万亩,累计建成5000万亩高标准农田,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面临着任务重、要求高、资金需求量大,和管护长效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困难与挑战。长期以来,各地对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轻管”“重用轻养”“搭便车”的心态,致使高标准农田日常运营维护不到位,产能功效达不到预期要求,制约了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国家粮食安全的保障作用。高标准农田管护亟需改变传统的单纯依赖政府和村社的管护模式,构建管护长效机制,创新管护模式,以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稳产、保供和增收功能。


一是加快构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管理体制,落实各级主体管理职责。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体制和管护责任,是构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长效机制的前提。要加快构建“省市出政策,县(区)出经费,乡镇出实施,村出力量”五级协同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责任体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纳入“田长制”,压实各级“田长”主体责任,形成管护制度合力。


二是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引导村集体、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多元投入。在加大省市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以县级政府为主导,健全管护资金政府保障机制。同时充分调动受益主体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通过财政补助、社会资本引入、村集体公益金提取、村民“一事一议”、经营资产使用者付费等形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保障工程管护资金需求。


三是创新高标准农田管护实施模式,推进管护市场化运作。推广竞争承包管护模式,由乡镇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报价合理的专业公司、合作组织或承包人为管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化管理。推广高标准农田规模经营主体管护模式,发挥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管一体的优势,由新型经营主体承担相应区域内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探索“农业保险+管护合作”模式,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以保险合同方式为高标准农田提供农业保险管护基金,引入保险公司参与农田管护。市场化管护可有效增强高标准农田管护效率,为高标准农田持久发挥效能提供了有力保障。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需要学习和借鉴浙江“万千工程”经验,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两方面的作用,因地制宜建立管护长效机制和模式,实现“责任有归属、管理有载体、经费有保障、运行有机制、管护有效益”目标,确保高标准农田长期发挥稳产保供的“压舱石”功能。


诸培新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完善指标交易体系  助力耕地占补平衡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从2023年的加强农业基础设施中独列阐释,显示了党中央对完善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的信心和决心。同时,文件强调要“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这是近年来我国落实耕地高质量保护的重点、难点与突破点。作为兼顾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重要工具,指标交易体系效能高低直接影响耕地占补平衡的可行性、有效性。因此,在新时期、新阶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指标交易体系,提升体系运行效能,助力耕地占补平衡,以此支撑耕地保护和保障粮食安全。


     一是厘清指标差异,顺畅“大占补”。按照改革部署,将以往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扩展到各类占用耕地均要落实占补平衡,指标由“小占补”变为“大占补”,但是由于不同地类占补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成本收益、操作难易等存在显著差异,如果采取“一刀切”的交易机制设计,很可能影响指标交易体系效能,制约耕地占补平衡效果。因此,有必要在厘清不同指标类型差异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指标交易体系,顺畅耕地“大占补”。


     二是立足区域特性,支撑“大平衡”。我国耕地不仅总量有限,并且资源禀赋和供给需求在区域间差异明显,尤其是类似江苏等优势地区还兼具优质良田保护、经济发展引领、生态环境建设等多重任务。因此,有必要从全局视角统筹耕地保护、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立足区域的禀赋差异与功能特性,进一步完善指标交易体系,在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的双重作用下,最大化发挥区域主体功能优势,支撑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的“大平衡”。


     三是做好后续管护,切实“大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后续管护措施,部分地区的指标跨区域交易实践中存在复垦耕地撂荒等现象,尤其是在复垦耕地位置不佳、配套设施不到位的地区,虽然耕地数量、甚至质量实现平衡,但却因没人种地未能真正达到保障粮食安全的最终目的。因此,有必要做好后续管护配套,延伸耕地保护管理链条,进一步完善指标交易体系,实现复耕有人种、复种有粮收的“大保护”。


王博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202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指出,“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探索防止流转费用不合理上涨有效办法”。

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家开始鼓励土地流转。此时,土地流转主要局限在小范围内、熟人之间进行,流转价格主要通过协商确定。农业农村部经管司数据显示,2006年发生在同村农户之间的农地流转面积占比为67.33%,2016年这一数据仍达55.18%。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高度重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此时,土地流转逐步分化为传统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以及农户与规模经营主体之间的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也相应采用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沿袭传统的协商定价;二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定价。2022年《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显示,截止2022年底,全国已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1345个,其中,省级14个;2022年全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完成交易85.1万宗,其中,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1496.7万亩。

在粮食安全的背景下,农地种植类型的限制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竞价机制的设计,导致农地流转价格不合理上涨问题,增加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地成本,进而加大了农地“非粮化”“毁约弃耕”等潜在风险。当前部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交易土地经营权,其本质是将拍卖理论应用于农地流转市场。在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政策的引导下,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农地种植类型的限制使得土地经营权拍卖逐渐由个人价值拍卖转变为共同价值拍卖,因为相对于选择效益更高的经济作物,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对不同竞价者潜在价值差异缩小甚至为零。这导致竞价者之间在具有微小优势的情况下出价过于激烈,使得拍卖价格高于土地经营权的真实价值。此外,还存在“投机者”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如竞价者与拍卖方私下“合谋”,导致“虚假竞价者”恶意竞价,从而加剧农地流转价格过高的问题。

为了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平台运行机制。需要构建覆盖范围广(如地市级和省级)的线上交易平台,加强信息共享,降低交易成本;完善县(市、区)级和乡(镇)级流转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农地流转供求信息收集方面的优势,增加农地流转供求信息,活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第二,完善土地经营权流转限价熔断综合评分机制。如江苏射阳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按照“确定价格区间、实施限价熔断、充分体现‘两个优先权’、综合评价确定中标人”等步骤,率先探索创新了限价熔断综合评分机制,并全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兑现”结算方式,定期发布流转交易综合价格指数。又如江苏亭湖实行“指导限价+积分评价”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即对于5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交易,一旦触发熔断机制,进行积分比较,积分最高者中标。第三,提供准入资格审查服务。如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审核申请书、资格证明、资信情况证明等材料,对竞价者进行严格把关和准入监管,防止“投机者”进入后扰乱农地流转市场秩序。

冯淑怡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院长
何玉凤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国务院总理李强在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农村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对于乡村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促进城乡要素资源有效流动,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
宅基地制度改革为有效发挥宅基地的潜在价值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有利于城市资源进入乡村、建设乡村,为市民下乡创业、返乡人员创新创业创造机会,有助于引入城市资本到农村发展。市民可以利用在城市积累的充足的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在农村进行产业发展,通过发展休闲农业、餐饮民宿、康养基地等多种方式在乡村创业,既可以盘活闲置的宅基地,也可以为农民提供二三产业就业机会,增强农村发展的内生性。

2.为乡村建设产业落地提供用地来源
产业发展对乡村振兴至关重要,而这些产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用地作为保障。在耕地红线和建设用地数量的管控下,通过盘活宅基地以及加强对宅基地的集约节约利用,可以成为推动乡村振兴产业落地的重要用地来源。用闲置的宅基地发展乡村产业,一方面减少了重新建设的时间成本以及物质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保留乡村原有的乡风文化气息,保护农村传统文化风貌,有利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3.提升农户的融资能力和经营能力,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给予了宅基地独立的价值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农民可以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进行抵押贷款融资,使农房可以有限变现,提高农民的融资能力,让农民有更充足的资本进行农业现代产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为乡村振兴提供资金来源渠道,为农业现代化发展、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

4.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促进农村生态环境建设
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一方面可以吸引城市等外部资金投入到乡村建设和发展中,改善农村当地落后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服务,并将城市的卫生环境建设和治理理念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绿色环保理念等带到乡村中,帮助保护和改善农村的基础生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实施农村村民的集中居住,统一建设集中居住区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设置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收运以和分类处理等,从而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满足农民对高质量生活的需求。

5.壮大集体经济实力,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通过宅基地制度改革,让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所有权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界定以及宅基地的申请、分配、回收等由所有者(集体)来实施,超标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也应体现所有者的利益。这样,可以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为乡村治理提供资金支持,增强集体对乡村的管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郭贯成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END







编辑 | 鲍林茹

校对 | 张晶

审核 | 郭贯成


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简介



南京农业大学中国资源环境与发展研究院,江苏省高端智库培育单位,以南京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公共管理以及经济、资源、环境等相关国家级重点学科平台群为核心,优化组合国内外相关高校院所的学科和专家资源,以现代化进程中土地及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为重点,深入研究中国尤其是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趋势与政策,为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总结经验,探索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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