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笔,违法放贷3212万元!时任支行副行长、业务发展部副主任是如何双双入罪的?
财富
2025-01-14 16:49
湖南
让子弹飞一会儿?时隔多年,现在回看,贷前调查不到位的冲击波是巨大的,——171笔,违法放贷3212万元!最终,酿成批量式不良信贷败局,相关人员更是锒铛入狱的劲爆新闻,再次刷爆银行业内朋友圈。让我们来复盘下时任支行副行长、业务发展部副主任是如何双双入罪的?S某、G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例((2023)黑1283刑初145号)(绥金监罚决字【2024】24号、25号)具有典型性:时任A银行H支行副行长的S某以及业务发展部副主任G某,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明知客户经理没有采取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仅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开展贷款调查,在贷款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贷款。他们涉及171笔贷款,金额共计3212万元,最终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反国家规定,被法院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双双被判入狱,并各处罚金10万元,同时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8年。2012年至2014年,A银行H支行在海伦农场、红光农场、赵光农场开展益农贷(种植贷)贷款业务,采取“多户联保”方式团体申请贷款的,单户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二)贷款发放情况:2021年22笔+2013年70笔+2014年79笔,累计金额3212万元2012年至2014年,A银行H支行在海伦农场、红光农场、赵光农场开展益农贷(种植贷)贷款业务期间,作为贷款业务核准人、审批人的时任A银行H支行副行长S某和贷款业务复核人的业务发展部副主任G某,在明知客户经理没有采取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也没有要求客户经理采取以上手段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仅以向农户电话回访这一种形式进行贷款调查,在明知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况下,由G某复核、S某审查审批通过相关贷款业务。2012年至2014年期间S某、G某累计向提供虚假土地耕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不符合条件农户违法发放贷款171笔(114名贷款人),贷款总金额共计3212万元,贷款本金12389188.36元未收回。其中,2012年向石某、孙某、张某2等22人违法发放贷款22笔,贷款金额404万元。2013年,在贷款回收出现问题,已核查发现相关贷款业务存在虚假土地耕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延续上年度的方法,在没有进行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向石某、张某2、王某等70人违法发放贷款70笔,贷款金额1311万元。2014年,以同样方式向王某、薛某、郭某2等79人违法发放贷款79笔,贷款金额1498万元。S某向贷款农户借用经手办理发放的信贷资金替他人倒贷,违规收受贷款农户贿赂。G某向贷款农户借用经手办理发放的信贷资金用于其个人使用。被告人G某于2023年5月20日在哈尔滨市接受监察机关监察调查;被告人S某于2023年5月21日在海伦市接受监察机关监察调查。经讯问,被告人S某G某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忏悔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A银行农场职工种植贷款产品管理办法、贷款信息统计表、损失情况统计表、农场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农户贷款档案、受灾证明、贷款系统审批流程、交易流水、G某占用农户贷款及倒贷导图、程某账户涉嫌挪用涉农贷款导图、证人李某1、秦某、陈某、亢某、郭某1、钱某、卢广某张某1、李某2等人的证言、被告人S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G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信贷思考:信贷产品创新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需要理性看待,并做好风险评估和重点提示。“多户联保”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风险缓释的作用,但也容易造成批量虚假贷款问题。此种情形下,贷前调查方式的合理性与严格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信贷流程中,贷款业务复核人、贷款业务核准人、审批人的职责角色必须明确,并要做到履职尽责,否则,贷前调查就流于形式,最终酿成贷款不良的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对贷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第五十九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议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贷款审查应重点关注贷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风险程度等。 1.《A银行“农场职工种植贷”产品管理办法(2011)》相关规定贷前调查要坚持双人调查,调查方式可以采取与贷款申请人面谈、电话访谈、实地调查、通过行内外有关信息系统查询等多种方式,但直接与贷款人面谈是必备环节;对贷款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材料之间是否吻合进行调查,重点对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证明、土地承包费票据等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经办行个人贷款业务核准人负责对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负责对客户经理采取的调查手段、提出的调查意见和贷款建议是否合理、合规进行审核。2.《A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涉农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及与贷款人面谈、面签制度,重点防范虚假贷款和挪用贷款。3.《A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岗位与职责》对各岗位职责规定客户经理岗要对贷款申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要严格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申请资料真实、完整。业务主管要对客户经理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复核;对贷款申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对贷款人分层情况、风险状态及各贷款要素的合理合规性进行复核。核准人岗(县支行主管副行长)要对贷款合规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行负责。信贷思考: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的相关法律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重要法律和规章制度,真正做到奉法为尊,依法合规开展信贷展业。本案件的争议点及法院裁判思路:围绕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热点问题(一)争议点一:关于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未违反国家规定。《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仅规定要严格审查,未做具体要求,电话回访也属审查方式的一种,二被告人虽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有收受贿赂及借用贷款的情况,但数额较小,不影响其他贷款。经查:被告人S某、高某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明知客户经理没有采取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业务复核人仅以电话回访的形式开展贷款调查,贷款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被告人S某向贷款农户借用经手办理发放的信贷资金替他人倒贷,违规收受贷款农户贿赂,被告人G某向贷款农户借用经手办理发放的信贷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二)争议点二: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贷款流程由李某1组织二被告及信贷员开会决定,体现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经查:证人李某1证实其没有开会部署过让高某某只用电话访谈这一种方式去开展贷款调查,二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体现的不是单位意志,亦不是为了单位利息,本案不构成单位犯罪。经查:二被告人在纪委监委根据掌握的线索找二人调查谈话期间交代了犯罪事实,没有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四)争议点四:关于辩护人提出同一人连续二年或三年贷款的,应当以一笔贷款数额计算发放数额。经查:种植贷贷款期限为一年期,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提供新的贷款证明、由A银行作出新的审批,故应认定为新的贷款,不应予以扣除。(五)争议点五:关于辩护人提出2012年发放的404万贷款,已过追诉时效。经查: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系连续状态,追诉时效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即2014年开始计算,故2012年发放的贷款未过追诉时效。(六)争议点六:关于辩护人提出认定损失数额为12389188.36元,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上述贷款穷尽救济手段仍无法追加。经查:公诉机关仅指控“尚有贷款本金12389188.36元未收回”,未将该数额认定为损失数额。(七)争议点七:关于辩护人提出S某违规受贿发放的19笔贷款,G某不知情,不应计入G某的犯罪数额。经查: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要求明知贷款不真实,故不应扣除。法院认为,被告人S某、G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明知客户经理没有采取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业务复核人仅以电话访谈的方式对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贷款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S某、G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认罪认罚,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信贷思考: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明知客户经理没有采取入户调查、现场实地查看等方式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业务复核人仅以电话访谈的方式对贷款真实性进行核实,贷款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便会触犯刑律,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本案例中,副行长和业务发展部副主任双双入罪,形成虚假贷款和资金挪用问题。实务中,银行信贷关键岗位人员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国家规定,尽到严格审查义务,杜绝信贷资金挪作个人使用,避免信贷领域收受贿赂的腐败问题。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如果体现的不是单位意志,便不会构成单位犯罪。纪委监委掌握线索期间,相关人员对案件的事实供述并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自首情节。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期满后需要重新办理贷款手续、签订新的贷款合同、提供新的贷款证明、由银行作出新的审批,故应认定为新的贷款。此种情况下,同一人连续二年或三年贷款的,不应当以一笔贷款数额计算发放数额。如果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系连续状态,追诉时效应从犯罪终了之日起开始计算。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要求明知贷款不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