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文】王翔 | 迈向数字法治政府:开放政府视角下的公民法治满意度

文摘   2024-12-13 09:40   天津  

天津师范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


文章来源: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5期,已在中国知网上线,感谢读者推荐,同时也感谢作者同意授权转载。

作者简介:


王翔,南开大学副教授,政治学博士,主要从事法政治学、数字治理与政务公开研究。


摘要: “数字法治政府”不仅是依法治国建设的战略延伸,亦是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自我革新和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关乎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成效,也影响着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时代背景出发,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之于公民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对公民法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效应;公民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对政府法治水平的评价,会因地方数字化转型程度的不同而产生系统性的差异;权利保障度在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的关系链条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效应。


关键词:开放政府;法治满意度;权利保障度;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现代国家治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成为衡量现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标,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的公开,也是建设现代透明政府的重要内容。现代透明政府要求应当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不得设置不合理的申请公开条件,不得以非法理由拒绝公开信息。也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信息公开程度不仅关系着法治政府建设质量,也影响着公民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整体性评价。


  如果说政务信息公开是现代透明政府建设的内生机制,那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代表的新兴科技发展和应用,可以看作是推动现代透明政府建设的外源性力量。2022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进公开平台智能集约发展,提升政务公开水平”。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有力支撑。数字时代的来临,意味着政府的运作逻辑和治理方式将会发生革命性的重塑,由于信息传递成本的降低,提升了公民获取信息的能力,公民和政府的政治沟通程度也在不断加深,这对政府信息开放和共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现代透明政府建设深植信息化、数字化的背景中,当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嵌入了信息技术工具,公民因政府信息公开而对政府法治水平的评价,可能会因地方数字化转型程度的不同而产生系统性的差异。


  同时,上述讨论交汇为本文研究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语境数字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首次提出了“数字法治政府”的概念,并指出:“坚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着力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大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数字法治政府作为一个全新的治理思路,本文试图给出一种相对宽泛的界定:就其治理要义而言,数字法治政府是数字技术、政府行政、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是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数字时代的制度性重塑;就其治理方式而言,数字技术保证了行政权力运行的有效性和科学性,提升了行政效率,而法治能够有效保障数据安全、确立技术标准,为技术治理划定边界;就其功能指向而言,政府将数字技术融入依法行政的治理体系之中,能够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治理效能的提升,实现数字和法治双向赋能。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适应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数字法治政府建设虽然不是本文的直接研究对象,但是构成了本文立论的重要“布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提出本文的研究问题:如果说政务信息的透明、开放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那么从观念层面讲,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能否改善公众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整体评价?尤其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的数字化转型是否能够深化这种效应?其背后的机制又是怎样的?这是既有实证研究尚未触及的题域,也是本文核心关切的问题。研究这些问题不仅可以检验政府透明建设的现实意义,还能为现阶段正在进行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一定的启发。


  本文的讨论涉及三个核心的概念,需要在此交代澄清,以此廓清本文讨论问题的边界: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既有的研究通常从供给和需求两个维度来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从供给的维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部门公开披露其运作程序和决策过程信息的程度;从需求的维度来看,政府信息公开衡量了公众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取公共部门的信息。结合既有的研究,本文讨论的政府信息公开是需求侧的考量,主要关注公民获得政府运作程序和决策过程信息的难易程度。二是法治满意度。法治满意度涉及对多个部门主体的认知感受,但本文是在法治政府的语境下讨论公民对政府依法办事水平的整体评价;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确保行政权的合法、合理行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评价和感受。三是权利保障度。政府信息开放是一个向公众赋能的过程,公民获取到的政府信息,不仅能够加深对政府行政过程的了解,同时也成为监督问责政府的重要依据。信息开放度高的政府,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公民能够对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防范和抑制了腐败的发生。因此,本文讨论的权利保障度,反映了政府在信息开放过程中,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的保障和兑现程度。本文在概念操作化的过程中,将其转化为公民对政治权利实现程度的认知感受。


  总之,本文立足于数字法治政府的建设背景,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能够系统性地改善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同时,这种影响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因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程度产生而系统性差异。其中,权利保障度在这个关系链条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效应,这也就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保障了公民获取信息的知情权利,进而改善了公民对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整体评价。



二、理论脉络与研究综述


  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世界各国建立透明政府的立足点,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性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反映治理能力的“晴雨表”,提示着政府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程度,关系着公民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整体性评价,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尤其是智能化时代的来临,政府迅速进入数字化转型进程,也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全新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本文试图基于既有的研究综述讨论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进而讨论政府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法治满意度的异质性影响,并在权利保障的维度讨论其背后的理论机制(见图1)。



  1.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政治机构普遍经历着一场信息透明化浪潮,政府文件、审议过程、政务活动等均被要求以不同形式、不同程度地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信息的透明化似乎成为各国改善治理效能、抑制腐败的良方。有研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包含两部分:一是理由透明度,主要指称政府决策所依据事实和理由资料应该向公众公开;二是过程透明度,主要指称决策者之间发生的审议、谈判和投票等过程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总体而言,政府信息公开从根本上指向了政府对信息的开放、披露程度。


  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均不约而同地建立起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强化政府职责的努力。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公民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颁布的«信息自由法»赋予了公民信息知情权;2010年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七个国家联合签署了«开放政府宣言»,共同承诺政府以方便获取的格式向社会发布信息。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政府公共信息持更加开放的立场,如欧盟于2019年颁布了«开放数据指令»,要求政府机构以标准化、非专有化的方式公开公共信息。我国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在2019年进行了修订,该条例开宗明义,指明了信息公开的目的在于“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201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推动资源整合,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提升治理能力;2021年发布的«“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强调信息公开要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提升数据赋能作用,打造服务型政府。


  进入数字化时代,数字技术对政府信息公开发挥着重要的赋能价值。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能够为政务公开提供一体化的工作平台,为业务流转提供了快捷高效、安全的处理系统,为信息开放提供了更多智能化、精准的业务板块,也为普通公民申请信息公开提供了便捷、可靠的申请渠道。数字技术有效推动了治理结构转型,优化了行政流程,提升了履职能力;同时,数字技术本身的传播迅捷性、低成本性和可获得性,使得政务信息传播更加及时有效,增强着政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也督促着政府权力行使的规范合法,提升着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就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还存在着明显的地方性差异。同时,各地基础资源、数字化应用条件、制度设计的进展不同,也会加深这种地方性差异。有实证研究以信息公开诉讼情况考察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研究发现全国信息公开诉讼案件数量存在着明显的地方性差异,湖南、河南等地的案件数量尤多,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的不作为。还有学者对全国53个较大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样得出了类似的结论,评估结果表明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差距明显,公民的知情权和获取信息权难以有效保障,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信息公开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高低直接牵连着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有研究调查了全国53个城市的法治政府满意度,发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的实施效能,也影响了公众法治政府的评价。有研究通过建立主客观指标对广西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进行了系统评估,验证了信息公开之于提升法治政府绩效满意度的重要意义。最新的一项研究基于调查实验探讨了信息公开和治理效度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政府供给高质量的政务信息可以提升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增强了政策遵从度。可见,大量的实证研究基本上肯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可以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也提升了公众对政府的政策遵从度和法治政府满意度。但是也有一些研究提出了相反的证据,尤其是在公共卫生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会降低公民对政策的支持和信任。如果信息过载或者信息混乱,也有可能降低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那么,在我国的场景下,政府信息公开会对公民的法治满意度产生怎样的影响,这是接下来需要验证的问题。


  2.数字化转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信息技术更新迭代的数字化浪潮中,数字治理成为了政府改革的普遍趋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数字政府治理”的决策部署,在中央的顶层部署和积极推动下,各地政府纷纷推动治理方式的数字化转型。信息资源的开放和共享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信息数据是数字政府最为基础性的资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成为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目标。进入数字时代,对政府资源信息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应当以及时、方便获取、利用价值高的方式向全社会提供政务信息资源。


  在信息政治学的理论视野中,政府机构倾向于建立广泛的信息传播机制,以此提高决策质量,促进政治运行的更大透明度,提升决策的合法性。也因此,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是技术驱动的。电子政务的推进以及电子参与的实现,调节着政府信息开放的质量和水平。Welch等研究表明,公民对政府网站透明性的满意程度,增加了他们对政府依法办事、科学决策的信心。还有研究表明,政府通过网站等技术媒介公开政府信息与政治信任存在正相关关系,信息技术降低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成本,带动了公民更积极地访问政府信息,促进着政府进一步提升透明度。Vicente等指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及时地披露信息,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直接监督政府的表现。Meijer指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有更多的信息数据通过技术方式统合起来,公民接触政务信息也变得更加容易。


  虽然数字政府的直接作用是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数字政府所带来的服务体验,牵连着公民对政府的满意度,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传统分离。信息技术在帮助政府激活公民的参与热情、促进更紧密的政治互动、提升公民的满意程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研究发现政务网站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政府的信心,那些对数字政府有过参与体验的公民更有可能再次使用该服务。Rana等通过元分析也证实了,信息系统和网站质量关联着政府的公开水平,也关系着公众对政府的问责能力,如果一个地区能够提供较高的政务参与渠道,公民的法治满意度也相对较高。Baldwin等曾针对新西兰的公务员开展了一项调研,研究发现人们对待数字政府的态度呈两极化,一些人认为数字政府可以增加透明度、强化问责,另一部分人则持反对意见。总体而言,以公民为中心的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透明度本身可以作为实现公民参与的重要手段,开放包容的政府提升了公民对政府法治化的感知,也塑造着政府未来发展的方向。


  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各地政府的数字化进程还存在着相当的差异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22数字政府发展指数报告»全国各地的数字化转型情况进行了系统评估,果显示,中部地区数字政府的发展整体上落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呈现两极分化趋势,四川、州等省份数字化转型势头迅猛,但是也有一些西部省份发展相对落后,处于全国末尾水平,对应到本文讨论的主题,由此牵连出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对政府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否会因各地数字化转型进度而产生系统性的差?换言之,相较于数字化转型程度较低的地区,字化转型程度较高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意度的影响效应会更明显吗?这是后续需要进步检验的问题


  3.权利保障中的政府信息公开


  为什么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影响法治满意度?诸多研究将其背后的机制归结为政府通过信息公开兑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承诺,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世界各国一般将获取信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共行政的伦理价值和优先事项,也是公众监督、参与、问责的先决条件。因此,本文将这种理论机制归纳为“权利保障机制”,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的概括。


  从发生学的逻辑来看,这种权利保障机制有其特定的理论渊源,具体来说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其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降低代理人(即政府决策者)的代理风险,从而使得委托人(即公民)更有信心将权力托付给代理人。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让委托人看到代理人的办事过程,向委托人提供更多的信息,由此换取委托人对权力的进一步投资。这种理性选择机制保障了信息的正向流动,也兑现了公民权利的基本承诺。其二,基于协商民主理论,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一项政策制定的背后原因,审议过程的公开可以告知公民决策所依据的理由,也可以澄清决策过程中的基本事实。审议机制中的过程透明度和理由透明度,能够强化决议的合法性,提升公民对决策过程的满意度。其三,基于程序公正理论,决策程序本身也是一种合法性资源,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更有可能接受公正程序所产生的决策。透明度本身也经常被视为一种程序价值,程序透明是实现程序公平的基本前提,政府机构通常以增加程序透明度的方式强化其决策的合法性。上述三种理论基本上分别对应着政府信息开放在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三个方向上的努力,共同构成了权利保障机制的深层逻辑。


  权利保障机制为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之间提供了重要的中介主张。世界银行曾经对非洲国家进行了一项大规模调查,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能够激发公民的权利意识,能够有效增强政府的责任性,政府服务能力也会随之提升。Bach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关系到公民政治参与活跃度,开放的政府更有可能为公民提供有效的问责机会,也会对政治投票率产生一定的影响。刁伟涛等指出,信息开放与政治信任存在正相关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越高,公民参与权行使越活跃。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政府,允许公民在政策决策中发挥关键性作用,通过共享治理实现积极的公民身份。提高政府的透明度,能够实现公民对政府的有效问责,是提高治理质量的决定性因素。Cohen等指出,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政府,能够通过信息公开机制抑制政府权力恣意,政府在制定和产出公共政策时会更加遵从程序的合法性,避免信息公开后公众的事后问责。因此,我们有理由预设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权利保障机制对法治满意度产生正向影响。


三、研究设计

  本文的实证分析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hineseSocialSurvey,简称CSS)。该调查是一项全国范围内的大型连续性抽样调查项目,采用概率抽样的入户访问方式,调查区域涵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每次调查访问7000~10000个家庭,调查内容涉及家庭经济情况、社会保障、社会信任和社会公平、社会参与和政治参与等各方面,其研究结果可以推论全国18~69周岁的住户人口。结合本文的研究问题,我们主要采用2019年的调查数据,通过删除缺失值、离群值得到本文实证分析的有效样本7231份。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法治满意度。如前文所述,政府行使行政权的主要对象是普通公民,因而政府是否能够依法办事,最为直接的体验者和亲历者是公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公民对政府法治水平的总体感知。因此,借鉴聂平平等的研究,本文将法治政府满意度界定为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整体评价。CSS向被访者询问了本地政府依法办事的程度,即“政府在‘依法办事、执法公平’方面做得好不好?”答案选项有“很好”“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分别赋分为1~4,本文将原始答案编码方式进行了反向调整。


  本文的解释变量是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测量方式,既有的研究形成了三种代表性做法:一是评估政府门户网站的整体表现,通过建立指标体系的方式评估门户网站的透明度、交互性、可用性和成熟度。二是以财政信息公开状况作为测量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指标。三是以发放问卷的形式,询问被访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观感受。本文采用第三种测量方式。本文将政府信息公开界定为公民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感知程度。本文根据问卷中“你认为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方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答案选项有“很好”“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分别赋分为1~4,本文对原始答案赋分进行了反向调整,使其分值越大,政府信息公开越高。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定性,我们在稳健性检验部分,运用了来自第三方的客观数据进行交叉验证。


  本文以地方政府对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作为中介变量。CSS问卷中包含了相关题项,即“你认为政府在‘保障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答案选项有“很好”“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分别赋分为1~4,本文同样对其原始编码进行了反向调整,分值越高,意味着当地政府的权利保障度越高。


  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婚姻、户籍、工作状况等。具体而言,性别方面,男性赋值为1,女性赋值为0;年龄以受访者报告的年龄为准,为连续型变量;民族方面,汉族赋值为1,少数民族赋值为0;政治面貌方面,中共党员赋值为1,非党员赋值为0;在婚姻方面,已婚赋值为1,未婚赋值为0;在户籍方面,农业户口赋值为1,非农户口赋值为0;在工作状态方面,有工作(包含目前休假、学习,或临时停工、歇业)赋值为1,没有工作赋值为0。考虑到法治满意度会在地域上存在差异,因而本文在模型中加入了省份虚拟变量。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1。


、数据分析结果


 

  1.检验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


  本文采用空间固定效应模型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在回归分析之前,已经对模型进行了多重共线性检验,其方差膨胀因子(VIF)均未超过2,表明模型并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图2直观地呈现出模型分析结果,结果表明在控制了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政府信息公开与法治满意度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β=0.539,p<0.01)。根据回归分析结果绘制出边际效应图(见图3),可以看出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的提高,法治满意度也在随着提升。



  如前文所述,在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与数字化转型程度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本文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程度分样本进行异质性分析。清华大学数据治理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数字政府发展指数报告»对全国31个省的数字政府建设进行了系统赋分评估,该报告还根据得分梯度将31个省份类型化为五种发展模式,即引领型(得分>70)、优质型(得分>65.5)、特色型(得分>60)、发展型(得分>50)、追赶型(得分<50)。基于此标准,本文将研究样本划分成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高数字化转型组,即评估分数在60分以上的省份;第二部分是低数字化转型组,即评估分数在60分以下的省份。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程度进行分样本回归的结果见表2。模型1和模型2的结果表明,无论是高数字化转型地区,还是低数字化转型地区,政府信息公开都能够显著正向影响法治满意度。然而,通过经验p值可以看出,模型1和模型2的系数在统计学上存在显著差异,意味相较于低数字化转型地区,高数字化转型地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更为明显。



  2.机制分析:权利保障度的中介效应


  前文计量分析结果验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本节主要讨论其中的作用机制。在理论分析部分,我们从既有的研究中分析出政府信息公开很有可能是经由权利保障度来影响法治满意度,我们接下来对此进行计量检验。CSS问卷中包含了权利保障度的相关题项,即“你认为政府在‘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的工作做得好不好?”答案选项有“很好”“比较好”“不太好”“很不好”,分别赋分为1~4,本文对其原始赋分进行了反向调整,以此作为测量权利保障度的变量。


  本文首先采用逐步回归法进行中介效应检验(见表3),模型1反映了第一步的回归结果,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模型2展示了第二步的回归结果,即以权利保障度作为因变量,以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自变量,结果表明,政府信息公开与权利保障度呈现出显著正相关关系(β=0.465,p<0.01)。模型3同时加入了自变量和中介变量,结果显示,权利保障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同时,与模型1相比,政府信息公开在模型3的系数明显减小。我们还运用Sobel法进行了检验,其p值小于0.05,中介效应的比例为34.4%。由此我们可以认为权利保障度是政府信息公开影响法治满意度的作用机制。


  为了保证中介效应分析结果的稳定性,本文还运用KHB方法进行了交叉验证。KHB方法估计出的结果如表4所示,当纳入权利保障度变量时,政府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影响效应也有所下降,中介效应在总效应中的占比为33.21%,并且在统计学上具有显著性。其结果与上文Sobel法估计结果接近,这也在一次印证了在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影响效应中,权利保障度发挥了重要的中介效应。



  3.稳健性检验


  上述基准回归结果初步证明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存在着显著正向关系,但其估计结果可能存在一定的内生性问题,下面采用多种计量方式对研究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


  (1)更换解释变量:采用客观指标


  前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测量,主要是运用问卷的方式询问被访者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感知,是一种相对主观的测量方式。为了保证结果的稳健性,采用来自第三方评估的客观数据进行再次验证。数据主要来源于浙江省、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政府网络透明指数评估报告(2019)»,该报告综合多个维度对31个省级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了系统性评估,是目前国内衡量政府透明度的权威性数据。我们以此作为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研究发现回归结果基本上与上述主回归效应保持一致,只是系数上有略微差异。同时,回归过程也再次检验了权利保障度所发挥的中介效应。因篇幅所限,本文不再展开数据讨论。



  (2)处理遗漏变量偏差,敏感性检验


  针对遗漏变量所带来的估计偏差,本文采用Cinelli等最新开发的敏感性验证方法,该方法建立在偏R2的(omitted variable bias)公式的无标度线性回归基础上,评估点估计、t值和置信区间的敏感性;检验多个变量混杂在一起时的灵敏度;借助于变量“相对强度”的理念,假设遗漏变量和对比变量强度相同,尝试论证当遗漏变量强度只要小于对比变量时,之前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借鉴Cineli等的研究,本文将“性别”设置为对比变量,我们只需要论证只有遗漏变量的强度弱于性别变量时,那么意味着前述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具体检验结果见表6。


  根据表6的结果,RVq代表估计系数等于0时的稳健性值,意味着遗漏变量需要最少同时解释50.5%的核心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的剩余方差,才能去除之前观察到的核心变量引起的效应。RY2~Z|X,D表示在控制其他变量的情况下,遗漏变量Z对被解释变量Y的偏R2;RD2~Z|X表示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条件下,遗漏变量Z对解释变量D的偏R2。我们发现,上述RY2~Z|X,D和RD2~Z|X均小于RVq,这意味着当遗漏变量的强度小于性别变量时,之前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


  (3)处理选择性偏差:广义精确匹配法


  基准回归的结果有可能受到样本选择性偏差的影响,为了控制潜在混杂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本文采用广义精确匹配方法(coarsened exact matching,简称CEM)进一步检验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CEM是对传统倾向值匹配分析法的进一步完善,是一种有效控制混杂因素的非参数方法。就其技术路线而言,CEM首先会根据协变量对样本进行分层,然后对每层的样本进行精确匹配,以此保证每一层的干预组均有与之对应的对照组,从而避免倾向值匹配的事后检验和重复评估的偏差。考虑到CEM一般要求干预变量为二分变量,因此我们对原有的自变量进行了二分转化,将政府信息公开赋分为1和2的样本合并为“低政府信息公开”组,编码为0;将政府信息公开为3和4的样本合并为“高政府信息公开”组,编码为1。同时,将基准回归中的控制变量作为广义精确匹配的协变量,结合匹配权重(weight)的回归模型对结果进行重新估计,最终得到的结果见表7。可以看出,CEM匹配后的回归分析结果基本上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只是系数存在些许波动,再次印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果,同时也验证了权利保障度所发挥的中介效应。篇幅所限不再具体展开描述。

、结论与讨论


  “数字法治政府”不仅体现了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化拓展,同时也展现了我国政府在数字时代中的自我创新与对治理现代化的坚定迈进。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了衡量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程度的一项重要标准,也是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机制的重要着力点。本文基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实证检验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法治满意度的意义。研究发现:第一,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有着显著的正向效应,这种效应经由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之后依然成立。第二,将样本区分为高数字化转型组和低数字化转型组,研究发现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效应在这两组依然存在;同时,经过两组之间的比较,这种效应在高数字化转型的地区表现更为明显。这也意味着政府信息公开对法治满意度的影响,会因地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程度而产生系统性差异。第三,从中介机制来看,权利保障度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间的中介机制,这说明在政府信息公开较高的地区,能够有效保障公民对于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当公民的权利获得感较高时,也会带来他们对于政府法治化水平的正向评价。


  基于上述研究发现,我们可以延伸出一系列面向未来数字法治政府改革的启发性思考:首先,政府信息公开之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进入数字时代,政府所拥有的信息数据资源日益复杂庞大,而且蕴含着巨大的社会经济价值,社会公众对数据信息的关注度和诉求度也日益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着数据信息有效利用、满足民生关切的目标,既有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方式和流程也应作出适应性调整,政务信息数据越来越依赖政府的主动公开,由数据封闭转向数据开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公民的法治满意度关乎数字法治政府的治理效能。法治满意度虽然是本文的一个核心“变量”,但是放置在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公民对政府的法治满意度可能是未来改革需要处理的“常量”。«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强调“要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政府的数字化、法治化转型,适应社会公众的普遍需求才是终极目的。最后,数字法治政府建设实现了政府和公众的双向赋能。对于政府而言,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适应了数字化、信息化的时代需求,能够有效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提升了政府决策执行的能力,畅通了政民互动渠道。对于公民而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赋予了公民权利有效实现的平台,保障了公民基本权利的深度实现,本文的研究结果也提示了,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能够带动政府法治发展,且在“数字化”与“法治化”间发挥着重要的中介作用。


  就研究贡献而言,本文在学科、理论和方法等多个维度拓展了相关领域的研究:第一,在学科发展层面,本文的研究链接了“法政治学”和“信息政治学”核心关切的议题。法政治学和信息政治学均是目前是国际学界前沿发展领域,法政治学强调政府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最优治理,信息政治学关心政府应当如何面向数字信息化变革,而本文所讨论的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学研究的范畴拓展和领域交流。第二,在理论拓展层面,既往的研究虽然不同程度地揭示了信息开放和法治发展之间的理论关联,但是一直以来缺乏对两者关系的针对性、系统性的实证检验,本文不仅基于数据检验了两者间的正向关系,还在理论维度上延长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通过实证方法识别出“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保障度—法治满意度”理论链条,拓展了数字法治政府发展的理论向度。第三,在方法应用上,既有研究对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等相关问题的讨论,大多是基于法律规范的理论分析,更多关切的是政府如何实现数字化、法治化转型。本文综合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手段分析数字法治政府的内在机理,可以说扩展了数字法治政府领域研究的实证维度。


  就对学科建构和发展的意义而言,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政治学研究的初步尝试。法政治学作为政治学研究的重要分支,关注的是法律和政治的相互作用以及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有效治理。法政治学长期被视为学术界的边缘领域,其诸多核心议题常被传统法学研究所“占据”,因而我们关于法治发展的认知大多拘于法教义学意义上的规范与现实比较分析。不可否认,这种研究方式有其特定的价值,但这种偏向导致了我们对于法治如何在政治结构和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理解不足,缺少对权力动态、政治影响以及法律与政治权力相互作用的深入分析,也缺乏政治科学主张的实证研究视角。在此意义上,本文所讨论的“数字法治政府”“政府信息开放”“公民法治观念”“权利保障”等,不仅属于传统法学研究的经典议题,而且当它们被置于法政治学的研究框架中,便赋予了这些议题全新的维度和深度,拓展了研究的边界并深化了研究内涵。这种跨学科的融合与研究视角的切换,促使我们重新反思法治与政治之间的交织关系。随着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以及数字化转型不断发展,法政治学领域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它不仅将为政府提供关于如何通过法律工具应对技术变革、保护公民权利并促进公共参与的具体见解,还将为建设更加公正、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受制于研究样本和方法的局限,本文留下了可以进一步讨论和完善的空间:其一,受限于问卷结构,我们对权利保障度衡量是一种相对宽泛的测量,然而,权利保障机制内部有着丰富的结构层次,未来需要结合更多的数据进行异质性检验。其二,法治中国建设涵盖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层面,统摄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而本文的讨论仅仅涉及了公民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满意程度,仅仅窥见了法治建设的一角,未来的研究可以拓展延伸至其他法治建设领域。其三,由于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数据是截面调查数据,虽然本文采用了一系列计量学手段对内生性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是遗漏变量等问题依然难以避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法治满意度间的因果关系,识别精确度上存在一定不足,后续研究可以采用追踪数据进一步讨论分析。其四,受限于既有的问卷设计局限,我们的分析并没有纳入更多的社会经济环境相关控制变量,未来需要匹配更多的外部数据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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