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医共体是不是紧密型的,今后由这个配套文件说了算!
11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围绕“紧密型、同质化、促分工、提效能、保健康”5个方面设置了14项指标,这份文件的核心就是“定性”:县域医共体是不是紧密型的,得由这个文件指引评价。
《通知》明确指出,该监测指标体系的用途是:“指标体系供县级开展自评和省市两级开展监测评价,国家对各省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该监测指标体系是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于2023年12月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今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将有明确指引,将更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指导意见》指出,“强化监测评价。坚持强县域、强基层,推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形成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按照紧密型、同质化、控费用、促分工、保健康发展要求,突出乡村诊疗量占比持续提升结果导向,健全县域医共体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年度监测评价,加强数据分析和共享”。
与《指导意见》措辞有不同的地方在于:《指导意见》提及的“控费用”在监测指标体系中的措辞是“提效能”。措辞虽略有不同,但在导向上还是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提效能”后面紧跟的解释性语句为:“促进医疗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
经监测指标体系“定性”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后,会有哪些“好处”呢?
这一点也在《指导意见》里已明确,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获得的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按规定落实政府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投入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县域医共体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新增财政卫生健康支出向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适当倾斜。
在编制使用、人员招聘、人事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赋予县域医共体更多自主权。在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分别核定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人员统筹使用,根据岗位需要,实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加强基层全科医生、中医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药师等培养和招聘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交流机制。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充分利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县乡两级绩效工资水平,合理调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间人员收入差距。鼓励对县域医共体内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年薪制。
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加强医疗费用增长率、医保报销比例、基层就诊率、县域内基金支出比例、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占比等方面的考核,完善结余留用机制,结余资金作为县域医共体业务收入,健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稳步推进县级医院实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或按病种分值(DIP)付费。对适宜基层开展的部分病种,逐步探索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同病同付。落实县域医共体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监督管理责任。继续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支付政策,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对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在总额预算上适当倾斜。
各地实施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统筹支持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促进分级诊疗。落实一般诊疗费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调整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与医保基金统筹能力和患者承受能力相衔接。医保报销目录中增设农村地区适宜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性收入占比。对于换药、注射、输液、采血等均质化程度高的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明确具体范围,逐步实施县域同城同价。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促进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向基层延伸。
而恰恰就在上述《通知》挂网的四天前(10月28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该份通知明确:对经医共体管委会评估达到“六统一”(统一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药品耗材目录、药品耗材配送)的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
该通知还明确: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出总额预算。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于今日发布的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监测指标体系(2024版),具体内容有:
(综合自国家卫健委官网)
责任编辑:裴燕
审核:莫言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