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安置,有的军属比军人还着急!

文摘   军事   2024-12-20 17:10   广东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

虽然,有点苦涩。

一位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的朋友接到了一个电话,询问当地退役安置结束时间问题。询问这个问题,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和其他人不一样的,是询问的人是一个军属,而不是军人。

当然,军属关心军人的退役安置问题,也无可厚非,但是当进一步交流之后才知道,这个军属之所以关心安置接收的时间,不是因为期待军人的回归家庭和家人团聚,而是为了离婚。

“不怕你笑话,根据规定,军人家庭要是离婚,必须要经军人本人同意才行。这个权益,是法律规定和受法律保护的。反之,如果他退役了,是一名退役军人了,这个规定就不适合了。如果我想离婚,就可以走正常的程序,而无需对方的同意。所以我才关心他接收安置的时间,因为那一刻他就正式离开了军营,不是军人了。”

不知道大家看到这个故事的时候,你心里怎么想?反正笔者心里是酸酸的,也苦苦的,但也有一种莫名的获得感。为什么?虽然这个军属关心退役时间的目的和我们期待的不一样,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却说明了国家对于军婚的保护是到位的,也是有力度和硬度。

所以即使这个家庭不得不离散,但也必须在军人同意的情况下。而军属的关心和无奈,也恰恰说明了规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笔者查了查相关资料。《民法典》第1081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虽然有理有据,也是合法合规,但是看到这个故事的时候,想到这家庭破裂的时候,笔者也不知道是该开心,还是该无声呢?

不久前,媒体公开铺路的一件关于军婚的惩处案例就说明,有关地区军地联合保护军人权益的事情,但是也让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被大家所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这个案件中的当事人,就是适用这一条款,适用破坏军婚罪的规定。虽然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但是他的行为给军人家庭带来的伤害,对于军人婚姻的伤害,却是无可挽回的。

所以每次看到这些规定的时候,总有一些莫名的担心,担心这些条款被使用,担心有军人家庭因此而解散。也许法律规定的作用,不是为了惩罚,也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不使用。

希望每个军人家庭都能幸福美满。一个案件、案例都不要发生。

有人说,这样的规定目的既然是不使用,为什么还要制定出来呢?再者说,军婚这么神圣,军人待遇又那么好,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呢?

笔者说,军婚神圣而且幸福,对于军人家庭的服务保障其实也很不错。但是任何一个家庭都要面对柴米油盐的考研,都要面临时间、情感等方面的考验。虽然我们相信每个军婚的纯洁和坚贞,但是我们也不能强求每个军属都能经受考验。虽然类似的问题,不是我们期待的结果,但是对于这样的结果我们也只能理解和接受。

也有人说,这样的规定,似乎都是针对军属的,似乎也有些不公平吧?

其实,军婚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婚姻,保护军婚也不是为了保护军人家庭的团圆。它其实保护的是军人的大后方,也是国防建设的大后方。否则,你想想如果后方不稳,前方的军人如何安心呢?而这样的规定看起来有些残忍和不公平,但是每个军属在结婚之时就应该了解军婚的收获和付出,也要知道这样的付出和代价。所以这些规定虽然有些无情残酷,但是也是需要我们理解和承担的。

最好的结果,其实就是相伴到老,这些规定其实也就无用了。

当然,虽然相关的规定,其实更倾向于保护军人的权益,但是对于军属的权益也是兼顾的。

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所以规定虽然无情,其实也兼顾了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以及军属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牺牲,并没有一刀切一概而论。特别是明确若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军人不得以并未实际占有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为由否认其配偶一方应享有的权利。将来一旦军人复员或转业,其配偶可以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请求分割军人在离婚后一次性获取的复员费或自主择业费。

这其实也是对军属婚姻存续期间付出奉献的一种肯定,也是在保护军属的合法权益。只是希望这样的事情,这样的规定,还是不用为好。希望我们的军人家庭、军婚都圆圆满满、幸福快乐。

如果有天军婚真的走到了那一步,其实也不必过分解读和看待,对于大家的选择我们不鼓励但是也支持,毕竟自己的路只有自己知道对不对。

曾经我也把这些条款读给我的妻子,她也曾是一名军嫂。她听了之后,嗤之以鼻:切,谁稀罕分你的复员费,和你结婚就没准备分开。这些规定,闲的!

估计大多数的军嫂也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所以祝福我们的军婚都美满幸福,更希望这些条款都用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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