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第五版,第六版非瘟应急防控方案作了哪些调整和变更?红色字体为变更和调整内容,并对第五版原有表述作了删除处理。部分意思相同的内容并未包含在内,下文并未通篇复制第五版内容,提醒读者注意!
调整部分请看下文:
疫情响应:
较大(Ⅲ级)疫情响应:21天内4个以上、9(8)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应急处置:
(四)紧急流行病学调查
1.初步调查。在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搜索可疑病例,寻找首发病例,查明发病顺序;调查了解当地地理环境、易感动物(生猪)养殖和野猪分布情况,分析疫情潜在扩散范围。
2.追踪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生猪)、风险物品、运载工具及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屠宰加工场所进行采样检测,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3.溯源调查。对首发病例出现前至少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生猪)、风险物品、运输工具和人员进出情况等进行溯源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相关场所、运载工具、兽药等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流行病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及时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五)应急监测
疫情所在县、市以及毗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所有养殖场所(养殖、屠宰、隔离、经营等场所)开展应急排查,对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和异常死亡的生猪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疫情隐患。加大对生猪交易场所(生猪经营场所)、屠宰加工场所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巡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以及货物卸载区周边的监测力度。高度关注生猪、野猪的异常死亡情况,指导生猪养殖场(户)强化生物安全防护,避免饲养的生猪与野猪接触。应急监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必须按规定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抽样检测等处置措施。
(六)解除封锁和恢复生产
在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并达到下列规定条件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组织恢复生产。
1.疫点为养殖场(户)的、生猪经营和隔离场所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所有猪按规定处理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未出现新发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疫点和屠宰场所(屠宰加工)、市场(经营场所)等流行病学关联场点抽样检测合格;解除封锁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恢复生产:(1)具备良好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规模养殖场,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21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经再次彻底清洗消毒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2)空栏5个月且环境抽样检测合格;(3)引入哨兵猪饲养至少45天,经检测无非洲猪瘟病毒感染。
2.疫点为生猪屠宰加工场所屠宰厂(场)的。对屠宰加工场所主动排查报告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抽样检测合格后,48小时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对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疫情,所在县的上一级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对其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检测合格后,21天内疫区、受威胁区无新发病例。封锁令解除后解除封锁后,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可恢复生产。对疫情发生前生产的生猪产品,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加工使用。
解除封锁后,疫区内生猪经营场所隔离的生猪,经抽样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和加工使用。
四、监测阳性和检测阳性的处置
(一)监测阳性及其处理
1、生猪养殖场(户)、经营和隔离场所监测阳性
生产经营主体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报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复核确认。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后,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监测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复核确认为阳性且生猪无异常死亡的,应扑杀阳性猪及其同群猪。对其余猪群,应隔离观察21天。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发病或死亡且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隔离观察期满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继续饲养;隔离观察期内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
对不按要求报告自检阳性或弄虚作假的生产经营主体,还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场户,其生猪出栏时,抽样经具备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第三方实验室检测,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出具的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可正常出栏。
2、屠宰厂(场)加工场所监测阳性
屠宰厂(场)所自检发现的监测阳性,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报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复核确认。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后,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在官方兽医监督下采集环境样品和生猪产品送检,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的,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待宰生猪的,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以及各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抽检发现监测阳性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应责令发现监测阳性的屠宰厂(场)暂停该屠宰场所生猪屠宰加工活动,并全面清洗消毒,对阳性生猪、同群生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完成48小时后,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控机构采样监测合格的,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该屠宰场所在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前,尚有同批待宰生猪的,一般应予扑杀;如不扑杀,须进行隔离观察,隔离观察期内无异常且检测阴性的,可在恢复生产后继续屠宰;有异常且检测阳性的,按疫情处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还应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抽检频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屠宰场所不报告自检阳性的,应立即暂停该屠宰场所屠宰加工活动,扑杀所有待宰生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该屠宰场所全面落实清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相关措施15天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采样检测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3、生猪运输其他环节的监测阳性
在生猪运输环节检出阳性的,扑杀同一运输工具上的所有生猪并就近无害化处理,对生猪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毒,追溯污染来源。
4、监测阳性的调查和信息报送
养殖、经营、隔离、屠宰环节自检监测阳性经复核确认和抽检发现阳性后,以及生猪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发现监测阳性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将监测阳性信息按快报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逐级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阳性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及时向当地生产经营者通报有关信息。
(二)检测阳性及其处理
在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立即封存,经评估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对封存的相关饲料及其添加剂、生猪产品和制品予以销毁。在无害化处理场所病死猪样品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彻底清洗消毒,查找发生原因,强化风险管控;在各类场所环境样品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的,还应责令有关生产经营主体对该场所彻底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