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大鹏 | 以联合社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整体质量提升

文摘   三农   2025-01-13 09:02   北京  



客观讲,我国农民合作社经历10多年的发展,正在面临着转型。一方面,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合作社引领小农户共同融入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作用充分显现。另一方面,农民合作社在成员合作机制、内部治理机制、盈余分配机制和市场嵌入机制等方面也面临着诸多困境。2017年,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设联合社一章,从联合社设立、联合社治理、联合社的盈余分配等方面作出了专门规定,希冀以联合社的组织创新克服单体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困境,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但从实践看,联合社注册登记的数量增长缓慢,其作用发挥也与管理部门及学术界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要实现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的整体提升,应当引导农民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增强要素配置能力、市场适应能力和产业引领能力。
发展联合社之所以必要,首先源于单体农民合作社的资源配置能力较弱。当前,农民合作社发展主要存在内、外两方面的制约。从合作社内部关系看,合作社的业务与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更多是核心成员决策,合作社延伸产业链形成的增值收益主要归核心成员,小农户缺乏在合作社决策中的参与能力和参与机会,导致合作社对普通的农民成员缺乏凝聚力。从合作社对外关系看,绝大多数合作社对接市场的能力、应对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合作社普遍存在资源约束和制度约束。从资源约束看,随着土地流转租金不断上涨,单个合作社试图通过土地流转获得稳定的土地经营权的成本逐渐提高;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务工收入持续增长,也加大了合作社雇用劳动力的成本;主要由小农户组成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能力弱,且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出资的积极性,合作社的资金约束难以通过成员出资形成自有资本来解决,法律规定的盈余转出资金由于受到农民成员更多追求现实利益的影响而在操作过程中难以实现。从制度约束看,“一人一票”的民主决策机制影响着合作社的决策效率,单体农民合作社成员数量越多,意味着其治理成本越高;合作社负责人的剩余索取权攫取冲动也抑制了普通成员以土地、货币等贡献于合作社的积极性。其次,合作社发展内部驱动力弱化是源于规模集聚困境,过于有限的资源难以实现要素配置能力的提升。针对上述问题,可能的纾困路径无非是两个,一是把单体合作社做大做强,二是通过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提高要素控制能力。而基于单体合作社在组织特性、产业特性、要素获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要实现合作社发展整体质量提升,客观上决定了必须选择合作社相互之间联合与合作的道路。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有多种方式,其中联合社是利益联结最为密切且最具稳定性的组织形态。
正如小农户加入合作社需要由公司、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村精英等强势成员带动一样,合作社内部的核心成员与小农户之间形成的势差是合作社发展的动力,实践中发展较好的合作社往往是源于合理势差的维持,相对弱小的合作社同样也需要能力更强的合作社带动。主管部门开展的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也包含着由发展能力强的合作社带动发展水平相对不高的合作社的设想。通过组建联合社的方式,以优势合作社带动弱势合作社的方式,可以更有效实现农民合作社之间的抱团发展。
联合社的联合方式取决于各成员社的共同意愿和联合需求、联合社的产业类型、联合社的要素优势等。具体而言,从联合社的联合路径看,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同一产业同类业务的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社。例如,粮油种植类合作社组建联合社可以实现农资统一采购,可以通过无人机作业进行病虫害的统防统治等提高农机利用效率,可以统一制定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并开展有效的品质管控,可以更好利用区域公用品牌,可以协同利用农产品销售平台等。同类合作社组建联合社,也可以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同类合作社联合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规模集聚,以集聚土地要素、劳动力要素,提升议价能力,通过联合购买、联合服务和联合销售,实现降本增效的目标。二是同一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社。例如,茶青生产合作社与茶叶加工、销售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该类联合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专业化分工协同,延伸产业链条,分享产业融合的增值收益。三是不同产业的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社。例如,种植业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旅游业合作社等,都可能面临着资金周转困难,建立联合社可以开展信贷相互担保业务,解决单体合作社贷款难问题。再如,不管是哪类合作社,都需要劳动力,单体合作社可能存在用工周期过短难以实现劳动力雇用的稳定性,组建联合社可以延长用工周期,保持用工稳定,为农民提供更加充分的就业机会。不同种类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联合社提高出资能力,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分享农产品加工利润,或者共同出资建设冷库等设施,满足各自的农产品仓储需求,提高冷库利用率,降低仓储成本。不同产业的合作社共同建立的联合社,还有利于拓展新产业、新业态。
诚然,组建联合社,发展壮大联合社,也会面临诸多困难。从现实看,合作社之间组建联合社的意愿不强,对建立联合社存在各种各样的顾虑,如在联合社中谁说了算、加入联合社会不会削弱本合作社的独立地位、联合社的收益如何分配及对联合社的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的归属问题等。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一是坚持自愿原则。建立联合社或者加入联合社是农民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应当保持成员社独立的法律地位,以每家合作社的自治为前提,不能搞“拉郎配”。二是完善联合社内部治理机制。通过联合社章程和成员大会,确保成员社的话语权,保障其在联合社中的民主权利。对于处于发展优势地位的成员社,应当在所有成员社同意的前提下给予其更多话语权,以实现其对实力较弱的成员社的引领。三是完善联合社利益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成员社对联合社的贡献分配盈余。其中,基于同一产业同类业务组建的联合社,应当坚持惠顾返还原则,以成员社对联合社利用程度为主分配盈余;基于同一产业不同业务组建的联合社,应当主要根据成员社在产业链中发挥的作用分配盈余;对于不同产业合作社组建的联合社,应当主要根据其资本贡献、设施设备贡献、劳动力供给贡献、风险负担比例贡献等分配盈余。四是加强对联合社的引导和支持。与单体合作社相比,联合社更容易体现现代农业发展的适度规模,鉴于联合社对能力较弱的合作社的带动并进而促进合作社整体质量提升,可以更有利于通过产业链延伸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等方面的作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对合作社提供支持时应当更多向联合社倾斜,财政补助资金应该更多支持对合作社带动能力强的联合社。联合社从事农产品加工等,也需要在用地政策上给予更多支持。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当在联合社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指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联合社已有原则规定,因此,联合社的组建和运行应当遵循法律确定的基本制度。同时,合作社指导机关应当为联合社提供更为宽松的发展空间,支持、尊重和保护联合社在发展过程中的有益探索和创新,促进其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任大鹏;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2024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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