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五国的民法典编纂与国家建构

教育   2025-01-08 20:40   广东  





本文作者是陕西师范大学中亚研究所金欣,感谢分享。



民法典是人们日常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它可以让人们在生活中有共同的行为预期,让国民体会到更多的共同性和连带性,进而促进国族凝聚和国家整合。中亚五国是“一带一路”倡议向西陆路交通的第一站,它们在1991年独立后,陆续进行了民法典编纂。


中亚五国独立后的民法典编纂


在苏联时期,中亚五国作为加盟共和国,通常只承担某一种经济或工业上的职能,独立后的中亚五国成为主权国家,民法典编纂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任务。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第一个颁布新民法典的国家。1995年12月21日,乌兹别克斯坦议会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的第一部分,次年8月29日通过了第二部分,并决定民法典整体于1997年1月1日生效。新民法典取代了1963年的《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


哈萨克斯坦的民法典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1994年12月27日在议会通过,1995年3月1日生效,此后通过了民法典第二部分,并于1999年7月1日实施。


与上述两国法典一样,《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民法典》也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1996年5月8日在议会通过,第二部分于1998年1月5日通过,在正式实施后又经过多次修订。


《土库曼斯坦民法典》1998年7月17日在议会通过,1999年3月1日生效,其中第二编第四章“公共登记簿”到2000年1月1日才生效。《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取代了1963年的《土库曼斯坦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全名为《土库曼人之父萨普尔穆拉特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萨普尔穆拉特是该国的首任总统,此后长期担任总统一职,是国家的象征。这部民法典体例较为独特,由五部分组成。德国专家参与了该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所以受《德国民法典》影响巨大。该民法典一个显著特点是不包括国际私法规则。虽然《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在体例上与前三个国家不同,但内容上仍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塔吉克斯坦是中亚最后一个完成民法典编纂的国家。1999年6月30日塔吉克斯坦通过了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并于2000年1月1日生效。同年12月11日,该民法典第二部分也在议会获得通过。同时,1963年的《塔吉克苏维埃共和国民法典》在1999年新民法典没有涉及的领域仍然有效。2005年2月11日,塔吉克斯坦议会通过了民法典第三部分,并于2005年3月1日生效,至此塔吉克斯坦才正式完成了民法典编纂。


除土库曼斯坦之外,其他四国的民法典的编纂都参照了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和《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所以在内容和体例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比如都采用民商分立的编纂模式,都将财产分为国有财产和私有产来保护。

民法典编纂与中亚五国的国家建构及其困境


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组织形式,它将国家这种人类团体民族化,因此通常会建构一个高于国内各族群或民族的国家民族,用来整合全国人民。国族是一个情感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国家相对应,形成坚固的民族国家。国家建构意味着建设国家,使之形成具有现代国家应有的诸多构成要素,包括国族、法律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等。


在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法典编纂代替了习惯法、欧洲共同法和罗马法等非国家立法,使法律体系化,更具有“明确性和内在一致性”,这遏制了国家内部的法律多元和分裂,促进了法律统一。法典编纂表明国家性立法已成为主权机构的专享,国家通过立法和终审权对领土内所有区域实行一体化治理。国家统一法律可以增强人民的同质性和国家认同,是对人民进行国民观念教育的一种方式。在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民法典也被认为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因此,法律统一体现了民法典对民族国家的形式建构,而法典展现民族精神是促进人民对民族国家的感知和认同,是一种实质性的民族国家建构。


中亚五国在历史上边界并不明确,几千年来被不同的政权统治,因此生活着许多民族,他们自由迁徙,各自有不同的语言和习惯法。中亚五国独立后以苏联统治时期的划界为基础建立了民族国家,因此每个国家内都生活着多个民族。中亚国家的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国家内部的法律统一,人民从法律形式上实现了生活方式的国族化,国家内部不同族群有了共同的生活基本规则,实现了国家对社会形式整合。


由于中亚五国转型迅速,民法典编纂用时较短,因此从法典对民族国家建构的实质性效果来说,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中亚国家的民法典受外国影响过大。中亚国家的民法典编纂之前并没有进行本国习惯法调查,为了节省时间成本都采取了借鉴和移植外国法律的方式,再加上本国法律人才的缺乏,外国专家深度参与了民法典编纂或提供了咨询服务。在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德国专家主导用很短时间制定了一部德国式的民法典,完全没有本土的法律概念和术语,所以《土库曼斯坦民法典》在本国多少有点水土不服。


其他中亚四国的民法典皆模仿了《俄罗斯民法典》和《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前者是中亚地区地缘政治上强国的民法典,后者是国际性组织独联体制定的示范性法典。法学家克里斯托弗·奥萨奎通过对民法典内容的比较,认为《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和《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不过是《俄罗斯民法典》的“整容版”和“重组版”。虽然独联体国家确实有重合的历史和相似的背景,但是过多的借鉴外国法律不利于本国法律主体性的建立,阻碍人民国族化的进程。


其次,民法典的语言和学术基础不利于民族国家建构。民法典可以构建本民族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的生活方式,因此通常需要以民族传统为依托来表述法律,并用民族语言来表达和运作,但是在中亚国家,民法典都受到俄罗斯和西方国家的巨大影响,缺乏对本国历史传统和人民日常习惯和交往规则的汲取,而且民法典都有俄语和本民族语言两个版本,当出现争议的时候,通常以俄语为准。


同时,因为中亚国家大多缺乏民法典的司法判例和学术研究,因此不得不参照俄罗斯关于《俄罗斯民法典》司法判决和研究著作来解释法律。这背后的原因不仅在法典和法学研究本身缺乏独立性,还有民族语言文化的不足。与之相比,从历史经验来看“无论是法国、还是德国,它们走向法典化的道路均无例外地经过了长期的积累过程”。


中亚五国的主体民族曾长期过着游牧生活,信仰伊斯兰教,大多仍处于身份社会,而它们的民法典都是以契约社会为出发点编纂的,因此具有超前立法的特点。中亚五国民法典也体现了理性的建构主义,国家希望通过法律规范人们的生活,而忽视了对人们原有生活方式的关注和社会实际状况的回应。


中亚国家的民法典编撰虽然在国家的形式建构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但存在“纸面上的法律”和“行动的法律”之间的裂痕,再加上独立后国家政治发展中给法治提供的空间有限,所以中亚五国民法典编纂对国家建构的实质性作用还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奏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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