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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及其他由宗教团体推动的涉及宗教的立法倡议,在法律上正式确认了美国外交政策与所谓“宗教自由”之间的关系,并且启动和加强了宗教尤其是右翼宗教团体影响美国对外关系的立法化(或国会化)、机构化、国际化、草根化、联盟化、媒体化、安全化等趋势,对所谓“宗教自由”的关注开始渗入美国传统外交建制的文化之中。
二是2016年12月分别由奥巴马总统签署生效的作为《1998年国际宗教自由法》修正案的《弗兰克·沃尔夫国际宗教自由法》以及《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前者要求美国政府提供所谓“侵犯宗教自由”的外国人名单,并授权予以相应制裁;后者亦要求美国制定所谓“侵犯人权者”的名单,限制其入境美国,冻结其在美资产。
三是2018年7月美国国务院举办的“推进宗教自由部长级会议”,以及2019年7月第二届“推进宗教自由部长级会议”。这两次会议是美国国务院有史以来召开的规模最大的人权类会议,并倡议成立“国际宗教自由联盟”,通过“国际宗教自由基金”和“地区性宗教自由圆桌会议”等进行后续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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