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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下简称“《批复》”),并自即日起施行。
《批复》对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的效力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背靠背”条款纠纷的裁判风向具有重要影响。本文将以快问快答的形式,围绕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对《批复》进行解读并分析其适用。
《批复》原文
法释〔2024〕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1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中“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快问快答
Q:《批复》是否适用于所有合同纠纷?
A:是。批复第一条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货物货物、采购服务合同三种类型,但并不意味着仅有这三种类型的合同才适用《批复》,最高院已明确《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
Q:建筑行业的中小企业如何划定?
A:建筑业中的中小企业以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为主要指标划分,以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确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Q: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是否包括机关、事业单位?
A: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批复》规范的主体范围之列。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案件将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加以处理。
Q: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是否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A:否。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因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而无效。但是合同其他条款并不必然无效,在没有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他条款有效。
Q:背靠背条款被认定无效后,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如何确定?
A: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024-08-20最新公布的一年期LPR为3.35%)
Q:《批复》的溯及力是否为施行之日起签订的合同?
A:否。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所以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均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在此之前签订合同的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可以参照入库的示范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即虽然这种情况下批复没有溯及力,但涉及背靠背条款案件的处理都将与《批复》保持一致。
Q:仲裁机构是否受到《批复》的约束?
A:《批复》对仲裁机构不产生强制性约束。《批复》属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约束对象为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7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之规定,仲裁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要求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最高院的该项批复不能对仲裁机构产生强制性约束。
Q:《批复》的适用是否以中小企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为条件?
A: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3条明确了中小企业的告知义务。工信部与司法部编著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释义》中也释明:“为保护平等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应当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如果中小企业没有主动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也没有义务去核实,将不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若中小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不受《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保护,进而《批复》也不适用。
结语
“背靠背”条款在建筑工程领域由来已久,《批复》的出台统一了司法审判尺度,解决了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建筑工程领域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均应认真研读并予以积极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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