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破产程序全流程(收藏备用)

百科   2024-10-11 14:30   北京  

来源|诉讼艺术


一、企业破产原因

(后附企业破产流程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下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流程图(图一)


二、企业重整原因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流程图(图二)


三、企业和解原因

《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流程图(图三)


四、企业清算原因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清算流程图(图四)

【倒计时】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实操学习班


2024年10月19日—20日       合肥市


课程背景


近年来破产案件大量增加、案件错综复杂、办理难度大,给管理人的接管和后续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处置不当很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大背景下,为帮助各困境企业、破产管理人及金融机构债权人掌握企业资产重组与破产重整中的处置方法,解决实际操作中的常见难题,把握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及风险。鉴于此,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特举办“破产案件办理全流程实操学习班”,本次学习班将重点围绕破产程序总论、破产案件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制度、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债务人财产及破产重整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系统讲授,有助于破产法领域初学者和具有一定经验的实务人士系统掌握破产法的专业知识,提高解决破产程序中复杂问题的能力。结束后将颁发二十学时结业证书。

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

     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研究部

支持单位:破融汇

参加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相关咨询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其他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机构;金融资产受让人;各中小房地产企业法务部、破产清算组成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

会议时间、地点、费用


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9日—20日(三天全天学习)

报到时间:2024年10月18日(全天报到)

会议地点:合肥(具体与会地点另行通知)


培训费用:参加的代表须交纳会议费3300元/人,组团参加可以优惠

讲师介绍(排名不分先后) 


某老师 法学博士,某法院审委会委员,多年破产审判实务经验,主办若干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授课提纲

10月19日(星期六)
9:00-12:014:00-17:00
(一)破产程序总论

1、破产程序的定位 
(1)市场自治   
(2)司法引导     
(3)行政配套

2、破产程序的本质 
(1)如何理解“简易审判”?  
(2)如何理解“破产执行”?

(3)破产程序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3、破产程序的阶段 
(1)破产申请审查阶段
(2)破产鉴别拯救阶段
(3)破产清算分配阶段

4、破产程序的类型 
(1)破产清算与破产拯救(重整、和解) 
(2)重整与和解

(二)申请和受理(破申案件)

1、破产受理条件与破产原因的差异
1)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受理条件
2)破产清算的原因条件

2、破产申请审查的立案登记制

(1)债权人申请非上市公司债务人破产 
(2)非上市公司债务人申请破产

3、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范围 
(1)关于合伙企业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

4、“虚假破产”
(1)“假破产真逼债”
(2)“假破产真逃债”

(三)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3)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2、管理人功能 
1)对债务人企业的“体检”功能 
2)主导关联企业“合并”破产

3)主导“程序合并”

3、管理人报酬标准 
(1)机构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 
(2)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3)管理人聘请其他机构或人员的关系及费用处理

4、管理人履职责任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清偿方式

(五)债权申报 
1、债权审查的程序规则

2、债权审查的实体规则 
(1)一般优先权
(2)劣后债权
(3)特别优先权

(4)特殊审查 
(5)个别审查

(六)债权人会议
1、事务决策权      
2、事务监督权       
3、事务建议权

主讲专家:某老师 法学博士,某法院审委会委员,多年破产审判实务经验,主办若干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10月20日(星期日)

9:00-12:013:30-16:30


(七)债务人财产范围


1、取回财产
(1)取回权行使的期限
(2)取回权行使的方式 
(3)取回权行使的抗辩

(4)取回权标的的替代
(5)取回权标的的赔偿 
(6)所有权保留的取回权行使                        

(7)在途标的物的取回权行使 
(8)重整中的取回权行使

2、破产撤销权 
(1)撤销的范围 
(2)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3)撤销的排除                                

(4)债权人撤销权的扩张 
(5)不可撤销的清偿行为与担保行为              

(6)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破产撤销权的问题

3、破产抵销权 
(1)破产抵销的权利主体、权利扩张 
(2)破产抵销的禁止与无效

(3)破产抵销禁止与无效的例外 
(4)破产抵销的异议期限及程序   

4、破产解除权 
(1)为何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
(2)何时解除何时不解除?

(3)何时有权解除何时无权解除? 
(4)解除权的限制

(八)破产重整中的重点问题

1、重整的运行机理 
1)重整与破产清算的运行机理差异 
2)重整中的双重谈判

2、重整式清算 
1)重整式清算的特点             
2)重整式清算与重整             

3)重整式清算的优势、劣势 
4)重整式清算与出售式重整

3、重整管理模式的选择
1)管理人管理模式 
2)债务人自营模式  

4、重整投资人的招募 
1)以市场招募为原则 
2)以政府推荐为托底   

5、重整计划的制作、表决、批准、执行
1)重整计划的基本内容 
2)重整计划的附注内容

3)重整计划的修改条款 
4)重整计划的表决筹备
5)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

6)重整计划的批准
7)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执行完毕的底线标准
主讲专家:某老师 法学博士,某法院审委会委员,多年破产审判实务经验,主办若干上市公司、大型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在《法学家》《现代经济探讨》《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会员标准】

一、个人会员:会费:9800元/12个自然月;个人会员全年线下面授培训活动免费;仅限本人参加,不支持后续出借、转让。

二、普通B级会员:会费:12000元/12个自然月 总免费6人次, 每期培训不得超过3人。

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20000元/12个自然月 总免费13人次,每期培训不得超过4人。

四、贵宾会员:会费原价:34000元/年12个自然月 总免费27人次,每期会议不得超过5人。

五、VIP会员:会费 15万元/12个自然月  总次数不限,每期会议不得超过10人

【会务组联系方式】

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部

负责人:牛老师

手机:18210838551(微信)

QQ咨询:1042930362

编辑:单位名称+参加学员姓名+联系方式微信报名



每天学法知法
学法、用法,让法成为我们的良师益友。本公众号专注优质法律资讯汇编,分享经典案例和实务性文章。欢迎关注。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