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主张工程款
作者 | 钟王平 相运利
INTRODUCTION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向业主主张工程款,一直是法律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法律本身仅仅规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业主主张权利,但对借用资质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业主主张以及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并未明确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实际发生的案例为基础,深入分析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旨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通过本文的探讨,能够更好地区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向业主主张工程款,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得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得到业主知情和认可的情况下,并且项目验收合格,则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业主主张工程款,在此情形下是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一、案件背景
PROFESSIONAL
(一)基本事实
原告张某,男,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深圳市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的资质,参加了被告某知名企业(以下称“该知名企业”)所在的某工业区一栋楼的消防整改工程的投标工作,并最终中标。该工程旨在解决因消防设施老化、消防管道水压低等消防隐患问题。经过与各业主协商确认,业主们同意以工程总造价为标准,按各自建筑面积占比支付对应的消防改造费用。然而,在工程完成后,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却迟迟不予支付相应的消防改造工程款费用。
(二)原告施工及催款过程
施工过程: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按照相关要求完成了消防改造工作。验收情况:工程已通过当地派出所的验收,确认消防系统正常,符合安全要求。实际使用:被告已将涉案消防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催款过程:原告在多次催讨下,被告仍未支付相应的消防改造费用。
二、争议焦点
PROFESSIONAL
(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只有转包和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不包含在内。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涉案工程是否通过合法验收
被告还辩称,涉案工程在进场施工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报备,工程完工后也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虽然原告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但该文件不能作为消防改造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派出所不具备消防工程验收的职能,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才是消防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的职能部门。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结果
PROFESSIONAL
(一)关键证据分析
1、消防整改申请报告及中标单位确认报告:证明被告在内的各业主已同意对大楼的消防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并确认了某集团公司为中标单位。虽然被告未在上述报告上盖章,但其他业主的盖章及实际施工情况可证明被告对整改工程是知情的。
2、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证明涉案消防改造工程已通过当地派出所的验收,确认消防系统正常,符合安全要求。尽管该文件不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但可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并符合消防要求。
3、工程款付款凭证清单及第三人说明:证明其他业主已按约定向某集团公司支付了消防改造费用,且某集团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及时将款项支付至原告。其他业主出具的说明证明各业主均对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这一身份是明知的,这进一步支持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性。
(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然原告借用某集团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其他业主均知情系由原告实际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亦应当对原告施工情况知悉。且直至原告起诉前,被告对于该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完工交付从未提出过异议,并已实际享有了该整改工程带来的利益。故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据此具有请求权基础。
法院认为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并经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后认定为合格,且涉案工程自交付后一直正常使用至今。因此,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消防改造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消防改造费用及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四、焦点分析
PROFESSIONAL
(一)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在本案例中,虽然原告借用了某集团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但其在施工过程中得到了其他业主的知情和认可,并已实际完成了消防整改工程。同时,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付后均未提出异议,并已实际享有了该整改工程带来的利益。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这一判决结果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情况,即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得到业主知情和认可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业主主张工程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对于该司法解释本质上为了维护农民工等工人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权益,规定了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情形,但仅规定了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业主主张权利,根据该解释的理解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借用资质、多层转包以及多次违法分包这三种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关于借用资质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进行区分,如果业主对于借用资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便无权向业主主张权利,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如果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得到了业主的知情和认可,并实际完成了工程,法院可以认定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从而支持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二)关于涉案工程验收问题的认定
在本案例中,虽然涉案工程在进场施工前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报备,工程完工后也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但原告提交了派出所出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证明工程已通过验收并符合消防要求。法院认为该记录虽非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但可证明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并符合消防要求。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工程已经交付并经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后认定为合格。这一认定体现了法院在认定工程验收问题时的灵活性和务实性。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未取得正式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但只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已符合消防要求并交付使用,法院仍可认定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三)对类似案件的启示
本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以下启示:
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在维护自己权利时,应提供相应得到业主方知情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提交了其他业主关于对原告系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知情的相关情况说明。这有助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避免纠纷,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业主:在涉及消防整改等工程时应积极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报备和竣工验收备案等。这有助于确保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在发生纠纷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五、结论
PROFESSIONAL
本案例涉及某工业区一栋楼的消防整改工程欠款纠纷。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最终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上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同时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得到业主知情和认可的情况,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业主主张支付工程款,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本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启示意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际施工人并不包括借用资质、多层转包以及多次违法分包这三种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但关于借用资质这种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应当进行区分,如果业主对于借用资质并不知情,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便无权向业主主张权利,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得到了业主的知情和认可,并实际完成了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法院可以认定其与业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从而支持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同时本案也提醒实际施工人和业主在涉及消防整改等工程时应谨慎行事并履行相关手续和程序。
作者简介
审核 |卓建传媒社
编辑 | 卓小豸
点击查看原文
声明:本微信公众号对所有原创、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均保持中立,推送文章仅供读者参考。本公众号发布的文章、图片等版权归作者享有,部分转载作品、图片如有作者来源标记有误或涉及侵权,请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