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直播MCN公司与达人关于账号的相关法律问题

学术   2024-11-06 18:22   广东  

丁涛律师- 

ZHUOJIAN PROFESSIONAL

文化娱乐行业的核心其实是具有演艺技能特长的特殊人力资源,这种特殊的人才再加上资本以及资源嫁接包装,便能产生商业效益,进而也是整个娱乐行业商业逻辑的起点,随着时代发展,娱乐行业的版图也不断扩大,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影视音乐等版图之外,直播MCN达人等也开始进入到我们的视线领域并逐渐成为娱乐行业的生力军,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产生的纠纷也与日俱增,这其中在直播MCN领域不可忽视的就是直播账号问题,我们需要在资本和这些娱乐行业特殊人才之间找一个法律平衡点。

一、直播MCN机构与达人之间关于账号的问题

MCN(Multi-Channel Network),直译为多频道网络。最初起源于You-Tube,作为个人创作者和You-Tube平台之间的中介,提供营销、视频流量变现服务,广告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进入中国后,我国独特的网络环境促使其成为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我国的MCN机构覆盖视频、直播、文章、图片、动漫等多个领域,渗透到内容制作、粉丝管理、流量运营、商业变现等多个环节,变现模式也逐渐多元化,有广告变现、电商变现、平台补贴、用户付费变现、IP授权等途径。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关于该条的理解与适用提到,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非常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但是针对直播账号是否属于虚拟财产目前还没有准确的结论,但是司法实践来看,已经陆续有很多法院认为抖音、小红书等平台账户属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特殊类形的物,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此处“归属权”仅指账号的使用权,通过对抖音、哔哩哔哩、微博等平台的用户协议、社区公约等协议的阅读即可发现,平台对于账号的所有权早有约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


相比传统艺人解约纠纷更关注作品版权归属以及违约金金额等问题之外,直播达人网络红人与MCN机构一旦产生纠纷闹到解约的程度,拥有庞大粉丝量的网络平台账号究竟属于谁往往是巨大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账号所聚集的关注和流量才是MCN和网红变现的关键所在。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相较于传统大众心目中的艺人而言,直播达人网红则分布的领域就非常广泛,除了传统艺人演员的一些跨界之外,还有搞笑、美食、时尚、美妆、旅游、知识科普、体育等等多种多样,网络世界最大的特点就是多样化,在某些领域(比如知识分享博主),这些以内容为王的一些网红甚至在其账号中从不露脸也能俘获大量粉丝,所以相对于传统的明星/艺人对于人的依赖性而言,网红与MCN机构合作更关注网络平台账号的关注度和流量。因此,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网络平台账号的权属(使用权)就成了双方角力的兵家必争之地。


目前MCN机构根据类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纯直播电商带货型和内容生产输出型,前者相比之下主播更像是机构的员工,唯一的目的就是销售,某种程度上就是当年电视购物的另一种交互式的互动模式,这一类账号归属相比之下一般难以产生争议,因为主播很多时候就是公司的销售员工,即使偶尔有大V大流量博主网红合作带货,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在账户纠纷问题上产生争议。


至于后者内容生产输出型的MCN机构则是此类纠纷的高发频发机构,这类内容生产为主的签约对象,一种是签约MCN机构之前已具有较大名气的原生网红,这种合作模式一般相对平等,属于资源互换或纯商务合作,这一类的网红的账号一般都是由网红自己注册并通过发布原创内容而逐渐积累了一定粉丝量,在签约后带入MCN机构,此类网红一般具有较高谈判地位,通常会明确约定账号的权利归自己所有,因而就账号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太多争议。但是更多的则是有潜力的草根素人或者不太出名的网红,实践中争议多发生于这一类,他们普遍之前没有流量没有名气,由MCN机构培养孵化从而走红之后,网红账号的权属问题往往成为一笔糊涂账,容易造成账号权属争议。

二、最近承办的案例-达人成功保住自己的账号

最近本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了一起案件,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自己的账户,该案件的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就是争取自己的账号归属,因为之前的合作纠纷,该达人被之前的MCN机构告上法庭,除了面临违约金之外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拥有400多万粉丝的账号究竟归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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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宋某为一名专业的舞蹈爱好者,曾经在某知名培训机构B公司任职,担任教师及销售,本身因为面容姣好且内容制作精良,她本人的账号(入职B公司前注册)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粉丝很多,流量很高,宋某与B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之外,同时也签署了一份经纪合约,约定一些账号流量变现后的分成,但该合约未约定账号归属情况。


后宋某利用自己的账号多次发布B公司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职场生活、舞蹈相关教学视频、舞蹈培训课程剪辑、知名KPOP团体模仿秀等等,收获大量粉丝,后来双方合作破裂,宋某离开B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协商一致解除,但是经纪合约一直没有定论,B公司并未主张违约金,但是要求宋某将账号移交至公司,截止案件起诉之时,宋某个人抖音、小红书账号粉丝数量累计已经突破400万,因为无法达成一致,B公司将宋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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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观点拉扯

B公司认为,宋某负责账号运营,定期向B公司汇报上述账号的数据情况,根据公司指示发布相关内容,包括一些培训视频、舞蹈视频等,同时根据经纪合约约定,双方根据上述账号的数据定期领取奖励及提成。案涉账号所发布内容一直为被告在原告处任职期间履行职各行为所拍摄的视频,B公司对于该账户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以及素材,与B公司有高度的关联性,具有较高商业价值,理应归属于B公司使用。


宋某抗辩认为,第一该账户注册于入职之前,本就是个人账号,与B公司无关,之前的经纪合约属于一种平等合作关系,仅就经纪合约关系来看没有人身依附性。第二与B公司有高度的关联性的视频以及根据B公司指示发布的视频仅仅是一部分,而且该部分视频是宋某利用业余时间自行采购工具花费时间精力完成的,所谓的根据B公司指示也仅仅是B公司领导作为账号关注粉丝之一提供的建议和指导,并非职务行为,宋某的工作职责是销售以及教学,新媒体运营并非其工作内容,而且吸引的粉丝关注主要是基于宋某自身的生活创作以及自己编排的舞蹈视频以及舞蹈模仿秀,和B公司本身的业务关联度不高。第三宋某收取的收益均是通过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发放,因为双方本身还存在劳动关系,通过经纪合约分享的收益没有任何体现,所有收入均是基本工资以及销售提成,与账号运营没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关系。综上来看,账号使用权仍由个人持有有明确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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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结合双方的证据和观点后,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法院认为:


第一,从注册过程来看,涉案账号并非原告B公司注册,属于被告宋某自有账户,非基于B公司的职务行为而进行的注册。并且,该注册时间远远早于原告B公司对此知悉后再签署经纪合约以及出台制度进行奖励的时间。


第二,双方对此并未约定账号使用归属权,且无论注册初期或者是运营多时后甚至是B公司出台制度后,B公司从未向被告主张该账号的权利,亦未要求被告转移认证至B公司名下,反之,B公司名下存在自己认证注册的官方短视频账号(只是该账户粉丝热度不足),并存在新媒体运营专员进行运营,说明B公司对涉案账号权利归属亦存在一定的认知,涉案账号因宋某个人劳动而相应产生的人身属性有直接关联性,原告B公司在各大平台亦存在官方账户但相关粉丝数量及关注度却不及涉案账户,可见账户背后影射出的的视频拍摄、剪辑与后期制作存在一定的人身属性,该属性与宋某本人对此付出的诸多劳动不无关联。


第三,宋某对视频账号的运营并非职务行为,工作岗位并非新媒体账户运营。收入亦来源于培训项目和教学项目,其工作的主要职责并非运营账户。除此之外宋某账号发布的视频中包括大量B公司业务内容之外的视频,结合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合理推知宋某在该账号发布视频属于自主行为,其有权决定发布何视频或者如何发布视频,在视频的拍摄、剪辑制作上均拥有高度甚至是完全的自由。并不存在所谓的管理和指示行为,B公司不足以证明其对账户运营存在具体管理行为。


第四,宋某就运营进行了物质投入和劳务投入,除自行购置直播拍摄视频之外,还自行出资为视频进行推广,视频多系宋某在深夜自主完成。虽然部分视频内容主要系原告B公司业务,但B公司从未禁止被告使用相反还签署经纪合约并主动提供奖励,B公司亦已通过宋某的新媒体宣传带来的一定的收益。


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当前司法裁判观点和尺度

法院在考量争议账号归属的时候,通常考量的因素主要有:账号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账号的实际投入及经营情况、账号名称是否包含注册商标等。


首先有约定一般可能从约定,因此经纪合约中针对账户归属的问题约定至关重要,有的法院认为,虽然系争账号为被告手机号注册,但法院认为:“关于抖音短视频平台的账号xxx的权属问题。达人和MCN公司签署涉案合约后第三天即2019年2月20日,双方签署《证明》,约定该账号所属权归公司所有,许兴华为运营人,该意思表示明确真实,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许兴华主张该账号应归其所有,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首当其冲就是账号的人身属性,这是法院较为重视的参考因素,这些案例的共同点是,账号都以网红/自然人的名义开通或身份注册,因此法院认定账号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有的法院在裁判理由中还提到了网红/自然人在缔约时处于弱势地位,以及账号涉及部分网红/自然人或其亲属的相关信息等,故最终都驳回了MCN/公司要求转移账号或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


而对于人身属性较弱的账号类型,法院会更加重视账号实际投入与经营的情况。有时候虽然系争账号的身份证注册并非本人,但法院认为,如果某一方为设立及经营该账号花费了人力及物力,而实际的认证主体并未就另一方用其身份证注册账户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未参与账号投资及经营,故现应认定该账号的实际使用权人为实际投入的参与主体。


除此之外,若账号的名称等核心内容中包含了公司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信息,法院可能会倾向于保护公司即专有权人的利益。一方面,协议约定了社交媒体账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公司所有;另一方面,公司还将系争账号的名称注册了商标。因此法院最后支持了MCN公司的请求。

结语

目前来看,由于网红经济飞速发展,很多时候很难有完全具有前瞻性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司法实践中对账号归属的此类问题目前来看尚未形成一致意见。


因此针对网络平台账号的归属权,建议双方各自参考前述法院在处理账号归属纠纷时的关键考量因素,认真对待经纪合约以及实际履约中的证据保留,从而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权益,尤其注意保留所有相关直播内容的创作证据,如原始视频文件、创意文稿等,以及账号运营的记录,以证明其对账号的贡献和控制。对于MCN机构来说,除了上述几点之外,还需要根据机构以及账户内容的特点,在实际中把控好战略方向,比如适当的时候弱化账号的个人主播特性,更多将内容聚焦于内容本身而不是主播颜值等其他因素。

律师简介

丁涛律师

卓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卓建文娱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体育与户外运动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北京文化娱乐法学会体育产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电子竞技行业协会法务委员会主任,本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作者 | 丁涛
审核、校对 | 卓建传媒社
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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