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公司未清偿债务就注销,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学术   2024-11-26 18:05   广东  


公司未清偿债务就注销,【债权人】该如何应对?

公司注销,也被称为“公司解散”或“注销登记”,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主动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注销后,其法人资格也不复存在了。但若公司仍存在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应该如何应对?本文将为大家进行简要解析。


第一部分·通用应对方案

PART1

首先,分享几种无论公司在任意阶段,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注销,只要存在债务,且存在对应的情形,债权人均可使用的应对方法:


1.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股东在实缴出资后,有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或者以虚标高价的实物进行出资,也会被追究出资瑕疵或出资不足的责任(董事、监事、高管若协助股东抽逃出资,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原股东(转让人)需要对其后手(受让人)未足额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在有多层转让的情况下,会逐层追责。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第二部分·针对不同注销类型的应对方案

PART2


一、简易注销

简易注销是《公司法(2023修订)》第240条规定的情形,也是目前比较常见的情形。与其他几种注销程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无需清算”。若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需要全体股东作出“公司已清偿全部债务”或“公司无未清偿债务”的承诺。


当股东以虚假承诺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作出承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A公司拖欠乙某货款,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甲某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后A公司未进行清算即在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简易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债权人乙某诉至法院,要求甲某承担责任。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对乙某与A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认定,甲某作为A公司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导致A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甲某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甲某向乙某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月16日,鲁法案例(2024)03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


二、普通注销

普通注销是常规的公司注销流程,通常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解散、成立清算组、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分配,最后注销登记等一整套流程。其主要的特点是需要经过“清算”和“分配”程序。


《民法典》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公司法(2023修订)》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怠于履行义务清算义务,债权人则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清算义务人未及时组织清算、组成清算组明显超过法定期限(长期不组成清算组);或公司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但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而未通知债权人,也属于未履行清算义务;或在清算过程中未尽勤勉尽职义务、违反法定职权、不进行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等。


【案例】


A公司未履行已生效判决确认的担保债务,被申请执行,因未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执行程序终结。2018年6月28日,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甲某、乙某为该公司被吊销前的股东。后原告起诉甲某、乙某,认为依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183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二人作为A公司股东,未按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A公司无法清算,要求其二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甲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形,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A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存在因果关系,故甲某应当承担责任。而对于乙某,《民法典》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乙某并非清算义务人,且原告未有证据证明乙某作为监事掌握A公司的主要财产、财务账册及其他重要文件,或乙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A公司无法清算存在因果关系,故乙某不承担责任。【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2024年7月2日,案例02】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


三、强制注销

强制注销是《公司法(2023修订)》第241条规定新增的制度,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情形下,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主动履行职权,注销该公司,其特点在于“被动注销”。


公司被强制注销的,并不影响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清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四、破产注销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注销程序,《企业破产法》也规定了一种公司注销情形——破产注销,即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经债权人申请,可以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委托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再办理注销登记,其特点也在于“被动注销”。


公司一旦终结了破产程序而注销的,则所有债权债务关系都会消灭,因此债权人必须抓紧机会,在破产程序中及时申报债权、找到所有能追责的办法。由于在破产程序中追偿的情形十分复杂,本文在这里分享几个方法,欢迎补充:


1.公司自身存在应收未收账款等其他债权或财产,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不追收,债权人还可以自己提诉讼);

2.公司在破产前(一年或六个月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要求公司法人、其他责任人对该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3.公司董事承担因未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产生的清算赔偿责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 + 造成了债权人的直接损失 + 行为与损失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赔偿责任);


4.追究清算义务主体和不配合破产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三条


5.破产管理人违反了勤勉尽职和忠实义务,导致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利息受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三十三条

……


作者 | 陈思圳、陈梁

审核 |卓建传媒社

编辑 | 卓小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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