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金钱之债执行回转返还孳息计算标准(强制执行小讲堂第64期)

学术   2024-11-18 17:58   广东  

金钱之债执行回转】返还孳息计算标准

 王玮 刘梵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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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某公司、某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民事判决书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变更,即原判中大某公司、某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玉某公司交付货物,大某公司、某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某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大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某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故申请执行人某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


某源公司执行回转的请求为:1.玉某公司的执行回转责任由玉某公司承继;2.玉某公司向某源公司返还在执行案件中收到的卷板7120吨;3.某源公司向玉某公司支付的2467600元违约损失的返还及其相应孳息(孳息的计算标准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返还;4.某源公司向玉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支付税金损失由玉某公司承担;5.玉某公司向某源公司返还玉某公司2016年执行过程中收到卷板的法定孳息。


二、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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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在执行回转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某源公司向玉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的返还相应孳息的计算标准问题。关于孳息计算标准是按银行同类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还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争点,执行回转制度作为利益回补机制,宜从原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该标的后的用途,原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融资成本等方面综合考量。本案双方的主体均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利益回补机制的执行回转中孳息的计算标准,本案宜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三、案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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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是指,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变更,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已经执行的财产一部分或全部返还给被执行人的制度。执行回转的范围包括原申请执行人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但不包括赔偿损失。执行回转中对于金钱之债孳息的返还金额应当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协商不成的,应当结合回转原因、受损失的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


现阶段实践中主要的做法有四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回转程序中应将孳息的认定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带有惩罚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因原执行程序获得财产为不当得利性质,孳息的认定标准应当考虑通常可能收取的收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带有补偿性质;第三种观点在第二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带有补偿性质;第四种观点认为,孳息问题是一个涉及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也是一个具有诉的性质的争议问题,只能由审判程序解决,应另诉解决。


本案中,由于双方均为商事主体,综合考量原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该标的后的用途,双方融资成本等方面问题,故本案宜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孳息。实践中一般采用的第一、二、三种观点均应结合具体的案情在金钱之债的执行回转中综合予以考量,不应予以绝对化。至于第四种观点,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对孳息或范围有争议且在执行回转程序中由执行机构进行确定存在事实和法律障碍的,可由当事人就孳息的数额或范围另行诉讼,但并不是一遇到执行回转当事人对孳息有争议就不予以审查,让当事人另诉,这样会事实上架空民诉法执行回转中关于返还孳息的规定,还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对于一般金钱之债的执行回转,可综合考量后分别按第一、二、三种观点中的计算方式在执行回转裁定中予以明确。如有异议,当事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予以救济,因一般只涉及孳息计算标准的问题相对明确且不涉及事实问题;对于一些其他执行回转中孳息双方产生事实上的争议的(如自然孳息的量、法定孳息的计算基础、起算时间点等),因涉及执行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功能定位,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应予以审查,而应另行诉讼解决。


作者 | 王玮 刘梵

审核 |  卓建传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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