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匠心卓建2》是为纪念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所十五周年而出版的案例集,也是继2020年出版的《匠心卓建》后的又一本经典案例集。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匠心卓建2》系列经典案例文章,以飨读者。本文为《匠心卓建2》系列刊文的第二十五辑,以下为文章全文。
S公司是一家IP孵化服务商,目前旗下孵化了一个国潮IP狮王阿醒。狮王阿醒是一个具有中华瑞兽血统的个性潮牌IP,阿醒象征着一群中国热血青年:热爱中国传统文化,又与时并进、个性张扬、酷炫时尚。目前主题电影正在筹拍中。
2018年8月1日,S公司创作完成“狮王阿醒_A”,并向国家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作品自设计完成后,S公司协办和参加了2018年天河龙狮嘉年华暨第三届“天河狮王杯”、“功夫国潮馆”、深圳金华商城美陈展、上海国际IP授权展、ABC服装发布会、第21届香港动漫电玩节等大量的展会和活动,联名合作推广电影《烈火英雄》,通过品牌联动营销的IP运营方式,将狮王阿醒打造成为闻名业内的传统民俗文化品牌IP,由此衍生的服饰、首饰、手机配件、潮流饮品等相关产品在市场上的反应十分热烈。
随着IP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和相关衍生产品的热销,S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侵权产品出现,经查,Z公司网店内正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
原告作品面部
侵权产品
从S公司的涉案作品可以看出,涉案作品主要形象是只有着阔嘴、八字胡以及阔鼻的狮子,其鼻翼两侧向上弯曲,鼻子两侧各有一个小球,其眼睛为有着黑眼珠及红黄弧形相间的大环眼,向上为一对竖耳,头部装饰有几颗珠子,耳后有几簇向上的毛发,面部一圈卷曲的胡须使其更具威严,脸部两侧及身体中加入祥云作为装饰;狮王通身毛发红黄相间,蹲坐在石塔上,其中左脚踩在一只红绿装饰的绣球上。而Z公司网店销售的侵权产品中的图案是将涉案作品中的头部核心部位截取出来使用,将侵权产品中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比对,除侵权产品图案的狮子头顶是一个向上扎起来的毛发外,两者在狮子眼睛、阔鼻、阔嘴、脸部一圈卷曲胡须以及装饰祥云等各个部位的形状、比例及色彩的运用上基本一致,二者构成实质性相同。Z公司未经S公司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S公司著作权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S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Z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赔偿损失。Z公司不服法院的判决,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2021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0000 元。
1.S公司能否单独就作品《狮王阿醒_A》中的狮子头部分主张著作权?
2.Z公司使用的被控侵权图与S公司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Z公司是否侵权?
3.如果构成侵权,Z公司如何赔偿S公司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S公司提交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其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Z公司称涉案作品没有独创性,该图案所有表现元素均已在公共领域有所体现,狮子头形象的眼睛等位置,也是传统造型中的舞狮表现手法。对此,法院认为:题材相似不足以否定作品独创性。
本案中,被诉侵权作品为狮头造型,而涉案作品为狮子整体造型。Z公司主张不能将作品各个要素割裂比对,而应当整体认定,普通观察者很容易感觉到二者巨大差异。S公司则认为狮头是涉案作品的核心部分,被诉侵权图案截取涉案作品的核心部分使用,构成侵权。据此,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作品局部相似是否能够认定侵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据此,无论是作品整体还是作品局部,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即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具体到本案,虽然Z公司认为狮子头的部分表达元素早已进入公有领域,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中并未能找到与S公司狮子头刻画一致或类似的形象,并不能证明S公司作品与其他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虽然Z公司对S公司作品权属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构成能甄别S公司作品存在侵权或违法的初步证据,对此抗辩亦不予采纳。
S公司作品的狮子头符合了著作权法有关作品的法定要件,属于可分割使用的局部作品,具有相对于《狮王阿醒_A》作品整体而言的部分著作权,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S公司对《狮王阿醒_A》作品进行了广泛地使用和宣传。S公司提交作品形象亮相华为手机壁纸、2018天河龙狮嘉年华、2019南山流行音乐节、深圳国际黄金珠宝玉石展览会、MC ×狮王阿醒品牌联名服装新品发布会等活动现场的照片以及北京卫视2021年春晚全国海选新闻发布会的视频以及《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等媒体报道,可以证明其对《狮王阿醒_A》作品在行业的知名度,法院合理推断Z公司接触过S公司涉案作品。
Z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的舞狮头图案作品系其独立创作完成。
因此判决认定Z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销售的T恤服装产品上使用S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狮王阿醒”的舞狮头图案的行为,侵犯了S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须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在该案中,“狮王阿醒”动漫形象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关键,二审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本意,在合理考量作品创作空间的基础上,将公共领域元素与作者创作元素相区分,准确认定涉案作品属性。二审法院从作品应具有创造性的根本要件出发,充分阐释了局部作品侵权的原因和认定标准,对此类案件审理有一定指导意义。
舞狮形象虽然是传统民间文化的产物,其头部带绒毛、圆眼、大嘴等设计元素也存在于公有领域,但作者在传统造型基础上通过再创造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舞狮美术作品,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能仅因题材相同而简单否定作品的独创性。同时,涉案作品来源于传统民间文化中的舞狮形象,表达方式受到作品题材的限制,在此基础上,涉案作品与公有领域作品表现出一定程度差异,应当认定具有独创性。
狮子头部虽然是涉案作品的局部,但同样属于著作权法应予保护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相似性比对与专利侵权案件中技术比对不同,并不存在以专利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的保护范围,而是重点审查涉案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要求。只要符合上述要求,无论是涉案作品或是涉案作品的局部,均应当予以保护。
作为本案的经办律师,首先我们认为作品独局部是可以单独予以保护,首先考虑涉案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要求,此外是否有独特的审美意义。S公司在传统醒狮及狮子石雕的基础上搭配了自己的元素,对狮子形象的五官形状、须发线条、整体神态等进行了选择、编排、组合与表现,并加上了祥云等元素,从而创作出有别于传统醒狮形象的狮子头,是对公有领域素材的重新创作,亦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和个性化选择,具有独创性和独有的审美意义。不论是在整体视觉呈现还是画风制作,S公司作品的狮子头都是《狮王阿醒_A》作品的核心部分,将狮子头剔除单独展示,仍然能体现出作者对作品所要追求的艺术形象和审美效果,作品的局部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次,由于作品局部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侵权人对于作品局部的侵权行为亦应承担责任;再次,Z公司对涉案侵权作品申请了商标及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获得授权,但以上权利外观并不影响法院认定作品侵权。同时S公司也已提出恶意注册申请撤销以上权利,同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本案的意义在于突破了传统的完整的著作权保护范围,让作品的权利得到更完整的保护,也体现出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企业的重要性。同时本案获得2021年度深圳市律协版权十佳经典案例,也曾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报纸刊登报道,极具典型意义。在法治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大家的智力成果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为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知识产权权益,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就成为很重要的手段,通过专业的人士,运用好这些途径,便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权利不受侵犯。
蓝翔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伙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律师,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特聘专家。蓝翔律师自200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熟悉公司法、外资企业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有丰富的金融及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经验,在大中型企业的品牌规划和布局、IP延伸产品的融资、产品创新、知识产权交易、创新企业辅导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
《匠心卓建2》编委会
主编:张斌
副主编:杨林 金振朝 王志强
编委会成员:杜福新、谢柳思、蔡浏阳、吴越越、王志涵、李晓鹏、徐哲涵、张艺璇、韩苏宁
编辑:卫舒仪、刘美蓉
作者 | 蓝翔
审核 | 卓建传媒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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