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了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2024〕11号,以下简称《批复》),《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以下简称“背靠背”条款),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
“背靠背”条款的概念
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似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合同约定,即为“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本质上是大型企业不承担其交易对手方的违约风险或者破产风险,而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
《批复》具体内容解读
《批复》共计2条,分别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两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对《批复》内容的理解,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把握:
适用范围
《批复》适用的案件类型范围为合同纠纷。
在合同主体方面,主要是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可参考《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
在合同类型方面,《批复》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
在合同约定内容方面,主要表现为约定大型企业以收到业主或上游采购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作为向中小企业付款前提的条款,也包括约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等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此类约定付款时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若是合同中约定“在第三方向大型企业支付款项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费率下浮”此类约定计价标准的“背靠背”条款原则上仍继续有效。
条款效力
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条款,实质是关于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的约定,显然违反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强制性规定,此类条款应当认定无效。但是此类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约定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在有关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合同条件被认定无效后,关于付款期限的起算日,《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和第九条的规定,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约定以货物等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关于具体付款期限,《批复》未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可参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4.2条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第14.5条这两条,将“14天”作为“合理期限”)
在违约责任确定方面,《批复》规定如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批复》还明确大型企业违约责任的确定主要基于填补损失原则,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实现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溯及力
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2020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批复》的规定。而2020年9月1日之前签署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为了统一裁判标准,最高院也特别提及了2024年7月26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的“背靠背”条款案例(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3个案例),均对“背靠背”条款能否无限期拖延付款义务人的付款义务予以否定性评价。
总结
本次《批复》的发布施行,既统一了司法裁判的标准,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我们后续工作实践中,我们应认真学习《批复》的相关内容,切实有效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作为大型企业,前期应对合作方做好尽调工作,尽量选择较为优质的合作方进行合作,全面了解合作方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规模,避免合作方已经提供了企业类型的证明文件但被我方忽视的情况。在合同磋商阶段,应避免合同中出现“背靠背”条款,合同条款应尽量明确付款条件、付款期限及相关违约责任。
责编:郭海霞
审核:周晓晖 张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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