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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推介的是来自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王尚瑞研究生、万巧芸研究生和王国华教授2022年发表在JAPP的文章《互联网法规与公众支持:中国背景下的准自然实验探究》(Building public support by internet regulations in China? Evidence based on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本研究采用因果关系估计方法,定量分析了互联网法规对公众评价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互联网法规的实施有效提升了公众的评价,进而促进了互联网法规的合法化进程。本研究进一步揭示了中国互联网法规影响公众评价的内在机制:生活满意度对互联网法规评价的负向中介效应较弱,而问题严重性对评价的正向中介效应较为显著,这为深入理解中国互联网法规的影响提供了新的视角。本研究不仅对政府如何利用信息通信技术增强其治理弹性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互联网监管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提供了实证分析,从而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信息
1
王尚瑞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2
万巧芸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
3
王国华
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文章摘要
尽管学术界已对中国公众对互联网监管的容忍度进行了多方面探讨,但现有研究尚未明确其因果关系,且往往忽略了互联网监管在塑造公众支持方面的关键作用。本研究选取2016至2017年间的互联网监管政策集群作为准自然实验的案例,基于2014年、2016年和2018年中国家庭跟踪研究的三次调查数据,运用双重差分和中介效应模型,深入探讨了互联网监管与公众对政府绩效评价之间的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互联网法规对提升公众评价具有积极影响,但其作用机制颇为复杂:一方面,互联网法规的实施降低了生活满意度,进而对公众评价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互联网法规减少了公众对社会问题严重性的感知,这一变化反而提升了公众评价。在这两种作用机制中,社会问题严重性感知的降低对公众评价的正向中介作用更为显著。本研究不仅深化了对中国互联网法规影响的理解,而且定量分析了政府如何通过信息通信技术增强其合法性并提高政权的适应性。
Although scholarship has targeted possible factors to explain public tolerance of Internet regulation in China, previous studies failed to determine the causality and overlooked the role of Internet regulations in building public support. Considering the cluster of Internet regulatory policies in 2016–2017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this study utilized three adult surveys from the China Family Panel Study in 2014, 2016 and 2018 and applied difference-in-difference and mediating-effects models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et regulations and public evaluation of government performance (public evaluation) and the associated transmission mechanism. The results show that Internet regulations improve public evaluation, but with complex mechanisms: On the one hand, Internet regulations reduce life satisfaction, thus decreasing public evaluation; On the other hand, Internet regulations reduce perceived severity of social problems (problem severity), which in turn increase public evaluation. The positive mediating effect of problem severity is stronger than the negative mediating effect of life satisfaction. This study not only adds to a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Internet regulations but also quantitatively elaborates on how an authoritarian regime use ICT to generate legitimizing effects and make the regime more resilient.
理论框架
当前,全球范围内出现了国家力量重返网络空间的趋势。几乎所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推动互联网立法,并加强互联网监管,以期在网络治理中占据主导地位。尽管对互联网监管的必要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其实际效果的争议依然存在。现有文献主要从两个角度探讨了中国的互联网法规:一是网络防火墙,二是国内内容审查。同时,部分研究指出,中国公众并不普遍反对互联网监管,甚至认同其积极作用。基于已有文献及其结论,本文进一步探讨中国互联网法规对公众评价的具体影响。
研究假设1:互联网法规会降低公众的生活满意度。
研究假设2:生活满意度与公众评价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研究假设3:生活满意度在互联网法规与公众评价之间起到负向中介作用。
研究假设4:互联网法规能够降低公众对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感知。
研究假设5:社会问题严重性与公众评价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
研究假设6:社会问题严重性在互联网法规与公众评价之间起到正向中介作用。
研究方法
2016至2017年间,中国陆续推出了以《网络安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互联网监管政策。本研究将这些政策作为一个整体,视为2016至2017年期间的互联网监管政策集群,并将其作为准自然实验对象,采用双重差分(DID)方法来捕捉和评估政策的实际影响。。
双重差分方法的核心在于将政策视为某一特定时间点的意外外生事件,通过对比实验组与对照组间的差异,以及政策实施前后的变化,来推断政策效果,以此排除时间趋势(如外部环境变化)和不随时间变化的因素(如个体异质性)的干扰。
在实际操作中,本研究构建了两个关键的虚拟变量:一是分组变量,根据受访者是否使用互联网,将样本划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二是政策实施时间变量,考虑到政策在2016至2017年间陆续推出并存在时间滞后效应,本研究选择2018年作为评估政策效果的时间节点。同时,本研究还利用面板数据的优势,控制了模型中的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
本研究的数据来源于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开展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选取了2014年、2016年和2018年的成人调查数据(16岁及以上),将公众对地方政府工作的评价作为因变量,以分组和政策实施时间的交互项作为自变量,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严重性作为中介变量,并纳入社会人口学特征作为控制变量。
研究发现
本研究通过回归分析探讨了互联网法规对公众评价的影响。模型1展示了社会人口学特征与公众评价之间的关系,而模型2则进一步纳入了双重差分(DID)方法,用以衡量互联网法规的平均处理效应。鉴于中国各省份间存在的巨大差异,模型3中特别控制了省份固定效应。
研究发现,个人健康状况、收入和社会地位越高,其对政府绩效的评价也越高,这表明公众的生活条件是评价政府绩效的重要依据。在模型1和模型2中,DID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2016-2017年中国实施的互联网监管政策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上,将公众评价提高了约0.033。
为进一步验证研究结果的稳健性,本研究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检验。首先,验证了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是否存在共同趋势的假设;其次,调整了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划分方式;第三,执行了固定效应有序logit模型。
研究显示,在互联网监管政策发布前,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公众评价变化趋势相似,而政策发布后,实验组的公众评价显著高于对照组。广义DID模型的回归结果表明,互联网使用频率每增加1次,互联网监管政策的公众评价就会提高,且在0.05显著性水平上,将公众评估的比值比提高了约9.1%。
此外,本研究采用因果步骤方法检验了互联网法规对公众评价的影响机制。分析结果显示,生活满意度和社会问题严重性仍然是显著影响公众评价的中介因素。其中,问题严重性的中介效应(71.20%)远大于生活满意度(-28.80%),这表明互联网监管对公众评价的影响主要通过间接影响社会问题严重性来实现。
研究结论
本研究系统地揭示了互联网规制对公众评价的复杂影响机制。研究结果显示,互联网法规通过降低生活满意度来降低公众评价,同时通过减少对社会问题的感知严重性来提高公众评价。这些发现为理解互联网法规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供了理论框架和实证依据。互联网监管的合法性依赖于其所带来的社会利益,而这些利益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日益严格的监管得以实现或创造的。
本研究亦存在若干局限。首先,由于数据来源的限制,本研究未能对互联网法规的内容、形式和工具进行细致区分,这在未来的研究中值得深入探讨。其次,中国的互联网法规可能对客观情况产生影响,这一点在未来的研究中也应予以考量。第三,鉴于中国在知识生产和理论创新中的独特地位,本研究的结论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需要通过更多针对特定国家的比较研究来进一步验证。
消息来源:Wang, S., Wan, Q., & Wang, G. (2022). Building public support by internet regulations in China? Evidence based on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Journal of Asian Public Policy, 17(3), 505–523. 、JAPP Digest等。内容仅做学术分享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侵权等行为,请联系我们删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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