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颁布新规专题普法小课堂
上一期
我们学习了《学位法》《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本期
让我们来一起学习《能源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总则
明确了能源的定义,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规定能源工作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等原则。
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等的职责。
修订内容
能源定义与范畴
将氢能等新能源正式纳入能源管理体系,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
能源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要求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并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考核。
氢能: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支持氢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发展。
煤炭: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鼓励发展煤矿矿区循环经济,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
能源市场体系
能源价格管理:规定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能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提供价格成本等相关数据。
市场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效的能源市场体系,依法规范能源市场秩序,平等保护能源市场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能源市场的监管,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还规定了能源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市场健康发展。
能源安全与应急保障
强调国家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和应急保障制度,加强能源安全风险预警和应对能力。能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能源设施的安全防护和运行维护,确保能源供应安全。
能源科技创新
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能源科技创新,推动能源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能源科技人才培养,提高能源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能源普遍服务
明确规定国家健全能源普遍服务机制,保障公民获得基本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确保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能源供应,还规定了普遍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法律责任
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同时规定了举报和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能源企业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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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
发布背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及《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内容
延迟退休年龄
从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我国将用 15 年时间,逐步将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 60 周岁延迟到 63 周岁,将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从原 50 周岁、55 周岁,分别延迟到55 周岁、58 周岁。
弹性退休制度
弹性提前退休: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 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 50 周岁、55 周岁及男职工 60 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 3 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
弹性延迟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 3 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弹性延迟退休,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最低缴费年限调整
从 2030 年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 15 年逐步提高至 20 年。
特殊人群规定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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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制订背景
国家政策与战略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出台《条例》是构建我国网络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网络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网络数据安全工作重大部署的有效路径。
网络数据安全风险凸显
数据泄露和滥用频发: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生产生活交汇融合,数据处理活动更加频繁,数据安全风险日益聚焦在网络数据领域,违法处理网络数据活动时有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严峻挑战,如新型网络欺诈、黑客攻击等安全事件频发,金融、生物、能源等重点领域敏感数据被窃取风险加剧。
个人信息保护形势严峻: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滥采滥用现象仍然存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法律法规细化完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了基本规定。为做好法律实施,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
实践经验与国际形势借鉴
国内实践经验积累:我国依法开展了数据跨境安全管理、App 专项治理、汽车数据安全管理、重点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重点工作,有效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和处理行为,推进网络数据安全高质量发展,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国际形势借鉴:国际上对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网络数据的保护和管理。我国也需要积极参与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修订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
细化告知同意规则:明确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形式等要求,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取得个人同意,不得在个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后,频繁征求同意。
保障个人行使权利:明确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要求,细化个人信息转移的具体条件。
针对特殊情况规定:针对自动化采集技术等无法避免采集到非必要个人信息、个人注销账号后个人信息处理问题等新情况,要求网络数据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或者进行匿名化处理。处理 1000 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网络数据处理者,需明确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
重要数据安全
明确重要数据定义及管理要求: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
规定相关责任及风险评估:规定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要求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重点评估内容,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数据跨境流动
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网络数据出境安全重大事项。
明确出境条件: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确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网络数据处理者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
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
明确安全保护义务:规定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要求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
规范个性化推荐服务: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
推进网络身份认证:明确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
规定报告及义务: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的要求,以及明确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活动的义务。
监管职责分工
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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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
发布背景
平台经济发展与监管需求: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违法行为从线下向线上延伸,网络交易纠纷日渐增多。为了追溯源头、查清案情,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必要的协查支持,但此前相关规定未明确执法协查的原则、主体、内容、期限等问题,存在模糊地带,影响执法质效。
法律法规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虽规定了执法协查要求,但不够细化。为落实落细这些要求,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办法,建立健全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机制。
社会各界呼吁:个别平台企业存在反馈速度慢、反馈质量不高、对执法协查工作配合不到位等情况,而个别地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存在执法协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强烈,希望尽快出台规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的制度规范。
主要内容
明确执法协查适用范围:明确适用范围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时,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
规范执法协查主体:明确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调查。涉及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平台经营者协助提供。
明确执法协查内容: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依规,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因案件办理需要,确需平台依法提供标准化字段以外特殊信息的,应当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
厘清执法协查对象:规定了三类执法协查的经营主体,分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为网络交易经营者提供宣传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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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