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能化依法合规小课堂(2024年第二十一期)

企业   2024-12-16 17:52   宁夏  


《防范假冒国企及维权合规工作指引》


按照集团公司

《关于发布防范假冒国企及维权合规工作指引的通知》及合规管理要求

现特编辑一期

《防范假冒国企及维权合规工作指引》专题学习

下面让我们开始吧

宁夏能化依法合规小课堂(2024年第二十一期)

发布背景

长期以来,个别不法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交虚假材料,在国有企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假印章、假合同、假签字等材料,恶意注册为有限公司股东,成本低、危害大、有利可图。有的不法企业冒用中国石化字号、商标等虚假宣传,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损害企业声誉和信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和公平环境,给公司带来潜在风险和法律纠纷。

发布目的

为严厉打击、有效遏制假国企央企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中国石化声誉,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更好识别和防范假冒行为,进一步做好维权工作,确保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以案释法

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下简称“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即经营者违反“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被多次催促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形下,仍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 石化”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其主观上具有攀附A 公司商誉的意图,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该公司与A 公司存在特定联系,进而损害A 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2005 年5 月,某公司向当地工商管理局提交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成都中石化一腾燃油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承诺承担使用该名称的有关责任和义务。同时经营范围中增加了“销售:燃料油(不含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2022 年7—11 月,A 公司先后5 次通过现场走访、发送律师函限期整改等方式要求其停止使用“×× 石化”,该公司虽口头应允但屡次逾期未予更改。12 月,A 公司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要求该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损失。


启示体会

    (1)加强商标和字号合规管理,防控不正当竞争风险。

其一,加强制度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投资经营、产权管理、工商管理、商标和字号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补齐制度短板,对不符合商标、字号授权使用情形的,及时予以清理,严禁违规对外授权情况;其二,在对外商业合作、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重视自身及和合作伙伴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确需使用相关名称、简称、字号、姓名、艺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应依法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对使用范围、时间等进行准确界定,严格依法依约使用;在合同条款中对合作伙伴的商业行为进行严格约束,避免侵权行为发生。

     (2)建立完善打假维权机制,坚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日常化、制度化的打假维权机制。一方面,加强日常的清理排查与证据收集。主动排查、及时发现假冒国企线索,固定违法证据,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早发现、早处置;注意收集、保存好自身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广告投入、获得荣誉、销售市场份额等),以便被混淆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完善打假维权协作机制。通过协商解决、行政投诉、行业治理、诉讼维权等。

多种手段,借助政府职能部门、人民法院、法律中介机构等多方力量,推进打假维权取得实效,以维护品牌形象,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二


B公司系A 专业公司直属的事业单位改制企业。B公司为发展创新业务需要,委托C 中介机构对B 公司进行名称变更。B 公司名称变更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名称核准范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B 公司名称变更需要符合在外地至少有2 家控股公司的条件。C 机构未经授权在海南完成注册登记D 公司。在第一次完成注册之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新政策,以法人代表为股东的公司不予以核准,股东须为实际控股公司,C 机构在未经B 公司授权情况下,根据新政策将B 公司变更为D 公司股东,即B 公司成为海南D 公司100% 出资人。


法律分析

本案最主要成因是C 代理机构未经委托方B 公司授权为完成代理事项,不择手段,擅自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重要材料,进行违规注册,并将注册企业变更为B 公司100% 出资的“国企”。此行为严重侵犯了B 公司及A 专业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对B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声誉也造成侵害。


启示体会

在公司业务创新发展过程中,会出现第三方代理机构的身影,作为委托方应当有效监督受托方开展代理事项工作。委托方和代理方之间的合作需要通过合同来确保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然而,合同可能存在不完善、模糊或漏洞的情况,这可能导致代理合作关系的失败和纠纷的产生。为了降低合同风险,委托方和代理方应共同参与合同的制定,清晰地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作为业务经办部门要盯紧受托代理机构,严格按照内控流程,依法合规进行流程报备,一律按照“无授权不实施”原则进行工商信息登记,确保公司权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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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企业管理部

编辑|  韩旭

中国石化宁夏能化公司
【宁】静致远求思变,【夏】冬春秋著华章,【能】工巧匠担栋梁,【化】育万物兴华邦。 这里是【宁夏能化】,我们关注你身边的人,分享你身边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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