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成立于1912年,与“大理院”配套设置并独立行使职权。职能有:
1、执行刑事诉讼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主要有: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
2、执行民事诉讼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
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4人。
1920年后总检察厅设立书记处,书记官长1人、书记员若干。书记处下设记录科、文牍科、统计科、会计庶务科四科。
1928年6月,总检察厅随民国国民政府一并结束。
民国北京政府总检察厅成立于1912年,与“大理院”配套设置并独立行使职权。职能有:
1、执行刑事诉讼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主要有: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执行。
2、执行民事诉讼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为诉讼当事人或者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项。
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4人。
1920年后总检察厅设立书记处,书记官长1人、书记员若干。书记处下设记录科、文牍科、统计科、会计庶务科四科。
1928年6月,总检察厅随民国国民政府一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