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政务   2024-09-03 15:23   江西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1130破5号

本院根据潘彬成的申请于2024年9月2日裁定受理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由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担任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即日起至2024年10月7日前,向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饶商总部基地8号楼8楼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34000;联系人:张东红15879336951、吴楚童17879310456)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0月8日下午3点在婺源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婺源县徽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若会议时间和会议地址有变化的,将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婺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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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  徐 攀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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