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男子“帮忙”取款10万元,被判刑!

政务   2024-08-21 17:27   江西  



当以“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为主题的“全民反诈在行动”宣传活动在如火如荼开展时,有些人却为了蝇头小利沦为了“电诈工具人”……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经孙某介绍向金某(已判刑)出借银行卡,并约定事后支付王某3000元报酬。同年4月4日,王某与金某、李某、孙某等人一同乘车来到外县,王某将其名下的1张农商银行卡账号提供给金某。之后,王某的该张银行卡转入10万元,王某按照金某要求在外县农商银行取现10万元后交给孙某,再由孙某转交给金某,金某支付了王某3000元报酬。经查实,上述10万元系受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帮助取现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提供银行卡配合他人取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转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十万元,属情节严重。

出借银行卡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是“电诈工具人”的一种常见形式,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人好逸恶劳、贪图小便宜的心理,以支付报酬诱骗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在此提醒大家,切莫为了蝇头小利,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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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  徐 攀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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