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进行废品收购,便能轻松赚取差价,这样看似“来钱”的生意,令被告人张某某心动不已,却未曾察觉自己正滑向犯罪的深渊。
202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陈某某所出售的电缆线系盗窃所得,仍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以每公斤60元、62元的价格分两次收购电缆线共计130公斤左右,累计收购金额8050元,意图通过转售给他人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废品回收需谨慎,东西来路要清白,法网恢恢终不漏,切莫贪图眼前财。广大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收购物品时,应当了解清楚物品来源并做好登记,如果物品来路不明或来源不正,应拒绝收购并及时报警,切莫心存侥幸,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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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