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色贿问题之四:如何给好色贪官来点狠的?
文摘
2024-10-26 06:48
北京
在探讨腐败问题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色贿”这一现象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其重要性。它不仅在腐败行为中占据着一席之地,而且其潜在的危害性不容小觑。社会普遍认同,放任“色贿”现象的发展将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没有人会公开主张对“色贿”现象视而不见。然而,当我们面对如何有效治理“色贿”这一问题时,通常会考虑两种途径:道德的和法律的。如果仅仅依赖于“道德教化”,即便是最有智慧的道德学家在讨论这一议题时,也可能会感到力不从心,缺乏足够的说服力。那么,我们是否应该转向法律手段来寻求解决方案呢?尽管如此,一些法律专家却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认为法律在处理“色贿”问题上可能显得无能为力,因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往往需要面对复杂的社会现实和道德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策略来应对“色贿”现象。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完善和严格执行,还需要道德教育的加强和社会风气的改善。我们需要构建一个既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打击腐败行为,又能够通过道德教育提升公民道德素养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色贿”现象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廉洁。金卫东,一位当时正在南京大学攻读刑事法学方向硕士学位的年轻学者,最早提出了关于依法治理性贿赂问题的见解。他指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贿赂罪主要包括受贿、行贿和介绍贿赂三种形式,而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尽管我国在打击贿赂犯罪方面已经采取了措施,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从最初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扩展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甚至包括单位法人,同时刑罚的严厉程度也在不断提升,但是,他认为,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贿赂犯罪,还需要进一步扩大贿赂的内涵和外延,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犯罪形式纳入刑法的规定之中。金卫东强调,由于现行法律中没有对“性贿赂”进行明文规定,这使得“性贿赂”成为了法律的空白和死角。即便“性贿赂”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惩治和打击,这对于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极为不利的。他认为,从犯罪构成的角度来看,“性贿赂”无论在本质特征还是目的上,都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与财物犯罪一样,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因此,他呼吁应当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填补法律的漏洞,加强对贿赂犯罪的全面打击。上述论断虽然表面上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却经不起深入的推敲和分析。将“性”与“贿赂”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乍一听似乎颇具新意,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然而,仔细品味和思考之后,我们不难发现,所谓的“性贿赂”实际上不过是权色交易这一古老手段的现代变种而已。其核心本质并未发生改变,依然是利用人的欲望和弱点进行的不正当利益交换。具体来说,“性贿赂”中的“色”往往是有预谋的“皮条客”或不良动机者主动提供的,这种行为在古今中外都有所体现,被广泛称为“美人计”。从这个角度来看,“性贿赂”实际上只是“美人计”的一种现代说法,是利用美色作为诱饵,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手段。这种手段虽然在表面上看似新颖,但实际上却是老套且屡见不鲜的。然而,我们应当认识到,这种危害虽然在现实中大量存在,但其根本的诱因却并非“性贿赂”本身,而是制度的漏洞和权力者个人品质的腐败。如果制度设计得当,权力运行透明,监督机制健全,那么即使存在“性贿赂”的动机,也很难找到实施的空间。相反,如果制度存在缺陷,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那么即使没有“性贿赂”,权力者也可能因为其他形式的腐败而滥用职权。因此,要真正解决“性贿赂”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同时加强权力者的道德教育和自我约束,从根本上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性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清正廉洁。目前,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包二奶”或与多名女性发生性关系,以此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令人愤慨,且影响极为恶劣。然而,是否有必要通过增设“性贿赂罪”来加以规范呢?我认为,目前不宜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原因并不复杂:首先,“性贿赂”这一概念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性贿赂”与“有感情”之间的界限难以划分。其次,“性贿赂”的定罪取证困难,定罪后的量刑更是难上加难。近年来,我们注意到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那就是一些官员因好色而陷入贪腐的行列似乎在不断扩大,他们的名单越来越长,而且这些官员似乎越来越大胆地利用手中的权力去追求私欲,以权谋色的行为变得越来越猖獗,情节也日益严重。这种趋势的形成,我认为可能与对这些好色贪官的惩罚力度不够严格有关。换句话说,这些官员可能认为,即便他们沉溺于好色并因此触犯法律,也不会受到应有的严厉惩处,这种侥幸心理使得他们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从而导致了这一问题的恶化。因此,为了有效遏制那些好色贪官们不断涌现的现象,我们必须采取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我们确实需要加强对于公职人员的教育和预防工作,通过提高他们的道德标准和法律意识,来减少他们犯错的可能性。这包括定期开展廉政教育、职业道德培训以及法律法规的学习,让公职人员深刻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以及贪污腐败行为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必须从惩罚机制入手,对那些已经犯下错误的好色贪官施以严厉的惩处。这意味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贪污腐败行为的处罚既公正又具有足够的震慑力。应当加大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无论涉事者的职位高低。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空间。此外,还应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审查制度,通过透明化的方式来监督他们的经济活动,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腐败的强大合力。2001年,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美国国会顾问罗森伯格关于反腐败的问题一席话,应该说是惩治“色贿”的良方。罗森伯格说:“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他介绍说,美国国会曾在1966年和1976年通过了著名的《信息披露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赋予全体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和政府官员最小程度的隐私权。《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一位公民都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对于新闻媒介,这项权利的范围还有所扩展。如果政府拒绝向公众出示这些文件,将直接导致司法审查的介入。而《阳光下的政府法》和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则把美国政府官员的一言一行完全暴露在了公众的监督之下。他们的薪金、房产、税单、亲属财产状况每年都会被进行一次详细的审计,官员们必须对任何一笔可能存有疑点的收入作出说明。如果不能合理地解释其来源,那么,他就得离开自己的职位了。我国古代不是有“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治国,治国而后平天下”吗?罗森伯格不也说在美国“如果官员接受了女性当事人的性服务,不论他是否滥用权力给予回报,至少他再也不能担任政府公务员了”,由此来看,既然“性贿赂罪”立法与司法的时机尚未成熟,我们无需再强调增添一个空头的罪名,而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加强对官员的监督方面切实做些努力,让官员少点所谓的“隐私”。色贿问题的解决涉及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必须依法治理,不仅要解决表面问题,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中国真正实现了国家发展所需的法制,那么像色贿这样的丑闻将无处容身。色贿行为与许多尖锐问题密切相关。一旦在法律和机构体制上的弊端得到解决,包括色贿在内的许多问题也将迎刃而解。然而,我们必须面对一个现实,那就是色贿的复杂性使得其解决并不像想象中那样简单。这不仅与体制设置有关,还涉及深层次的矛盾,即中国传统名利思想与法制的关系。即使是在法制相当完善的国家,色贿仍有滋生的空间,但有相应的办法来解决,或至少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综上所述,只有通过教育预防和严厉惩处相结合的方式,才能有效遏制好色贪官的“前赴后继”,维护政府的清廉形象,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