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的典型标本:从资深法官到被法官审判,“浸淫北京司法系统30余年的司法官员”走上了死囚路…… | 检史重案

文摘   社会   2024-11-25 07:00   北京  


一个标准法庭的布局是这样的:庄严的国徽下,正中间是审判台,左右分列公诉人席和辩护入席,对面是被告席,被告席后面是旁听席。
    在北京市法院系统浸淫三十余载的郭生贵对此无比熟悉。每一次出现在法庭上,他都会坐在审判台中间那个位置上。
    2008年10月30日,郭生贵再一次来到了法庭上。而这一次,与以往有着绝大的不同。他脱下了正义的法袍,放下了手中的木槌,在两名法警的挟拥下,戴上了沉重的手铐,站在了他曾经坐过35年座位的对面。这时,他也站在了养育他培养他60载的党和人民的对面。这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郭生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郭生贵案,是改革开放30年来北京市法院系统发生的一起犯罪主体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牵涉人数最多、刑罚处罚最重、社会影响最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
2009年1月初,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核准了一审判决——判处郭生贵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至此,被媒体极度关注,并一度被视为敏感事件的京城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的郭生贵案件,在涉案一年零个月后,终于尘埃落定。
至此,被媒体称为“浸淫北京司法系统30余年的司法官员”,郭生贵成为北京解放以来司法系统落马级别最高的法院官员,以一种令人不齿的形象告别了昔日的政法舞台。郭生贵案中体现出来的司法腐败其实更是权力腐败,是权力在司法领域的腐败。权力腐败之所以得逞,除了腐败者自身的原因外,更多缘于缺少对权力的有效制约与监督。郭生贵案就充分体现了“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舆论监督太空,纪委监督太晚”的特点。所以,遏制司法腐败,任重而道远。

案发案件当事人家属举报

郭生贵东窗事发,缘于一位案件当事人家属李某的举报。
2006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原中华高级财会人员培训中心总经理、华信培训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前,刘某某被取保候审。但起诉后,法院承办人找不到刘某某,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之后,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刘某某逮捕并再次提起公诉。刘某某之妻李某为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刘某某取保候审和从轻判罚,托关系找到了郭生贵。
李某特地请著名画家刘大为创作一幅国画《千里之行》送给郭生贵,并送郭1万美元。郭生贵收了画,但将1万美元经人退还给李某。
之后,郭生贵就非常关注刘某某案件,多次通过主管副院长向承办人传达指示,并催促尽快开庭。第一次开庭后,郭生贵召集主管副院长、主管庭长、本案承办人等人听取汇报。相关关系人提出能不能先取保候审,主管庭长、承办人表示庭没开完不可能取保。郭生贵说让区里给公安局和检察院做做工作。
刘某某之妻李某对第一次开庭时的律师不满意,想更换律师。郭生贵听说后就主动推荐律师马红玉。马红玉由于没办过刑事案件,就找到了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关恒宇,让他帮忙一起办。后马红玉和李某见了面,以两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了委托协议,约定律师费10万元。此后,郭生贵又打电话给承办人说家属要换律师让他马上给办手续。承办人将此事告诉主管副院长及庭长,由于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不能更换,主管腐院长就指示下次开庭时问一下被告再做决定。但郭生贵马上指示:不用说了,下午马上给办了。后此案第二次开庭,马红玉及关恒宇出庭辩护。
然而,尽管此案得到了郭生贵的多方关照,2006年初,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还是认定刘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
救夫心切的李某失望之余,遂向郭生贵索还字画,郭不予理睬。同年10月,二审改判刘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这时,纪检部门、检察机关接到举报便开始调查。办案人员从郭家里及办公室查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郭名下有数套房产,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
李某向郭生贵送钱不好,为什么送画呢?这是有原因的。
早年的郭生贵,本无字画雅好,后来对房子和字画情有独钟,意在敛财有术:和钱相比,房产升值快,但是,房子也有跌价的时候,字画只会升值。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东城老郭喜欢名人字画”已经在京城律师界悄然传播,求者投其所好趋之若鹜,很多律师为了勾兑案子,不惜高价购买字画相送。
2007年6月13日晚8时,因涉嫌受贿等问题郭生贵被“两规”审查。于是,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反贪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郭生贵的问题展开调查,查明其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
2007年7月16日,检察院对郭立案侦查。
2007年12月12日,郭生贵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此案非常敏感,郭被审查的消息不胫而走,迅速在京城司法界传开。郭在法院根植多年,经手办理过或干涉过的案件数以万计,郭的“落马”,让很多人寝食不安。一是因为他自己贪腐的问题非常严重,二是因为案件涉及面很广,多人涉列其中。因而,在京城司法系统中引起不小振动,并引发连锁反应。
由于两年前,郭已诊断出身患癌症,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后,有关人便祈愿他能守口如瓶。但郭被“双规”后不久便交代出很多人,其中既有法官又有律师,当然还有私营企业乃至大型国企的负责人。
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郭生贵于1998年10月至2007年5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便利,采取为请托人提供案件并为案件胜诉提供帮助;利用为施工单位、生产厂家承揽审判业务大楼建设项目,采购及安装提供帮助等手段,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张某等十余人给予的财物及侵吞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97.28万元。
法院认为,郭生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索取贿赂的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败坏国家工作人员声誉,损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郭生贵具有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审查后,坦白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已被全部追缴等情节,且能认罪悔过,故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四宗罪一:为律师“勾兑”案子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大凡有法官因职务犯罪落网的案件中,几乎都有律师不光彩参与其间的情形。律师与法官建构“关系秩序”(潜规则)正在成为司法亚文化。金钱的诱惑,让正常的法官和律师的“诉讼博弈”关系变成了利益共同体的“机构性”关系。
这在郭生贵案体现得尤为明显。
郭在任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经常会有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通过各种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关照。这些人有的是以前就与郭生贵认识的,有的是通过相关的领导打电话、写条或者亲自带领找来的。郭生贵对这些人的各种要求往往不直接给予答复,而是通过向其介绍律师的方式提供帮助。法院认定,郭生贵受贿贪污700余万的罪行,均发生在其西城区人民法院任内。其中,收自律师的案源介绍费367万元。
根据司法机关认定的证据,从1999年至2006年,郭生贵利用其担任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曾先后多次将律师马红玉、邬民和法律工作者张汝平等人介绍给案件当事人及涉案单位,通过与这些律师分成的方式大肆收受贿赂。
郭生贵和这些律师是怎样结成“合作社”,用利益捆绑来实现利益“分成”的呢?
郭生贵收受的第一笔200万元行贿来自法律工作者张汝平。1999年至2002年间,经郭介绍,张汝平先后代理了西城区人民法院20余起诉讼案件。此后,通过郭胞弟张凤海(一随父姓,一随母姓),张汝平先后十余次送给郭生贵“介绍费”200万元。
张汝平,山东省宁津县人,生于1966年。其在网上的公开简历宣称,自己198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0年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实习;1991年开始在北京宜君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而事实上,因未通过司法考试,张汝平一直没能取得律师资格,故以律师自居的他其实一直是法律工作者身份。
大学毕业后的张汝平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实习期间与郭生贵认识。1998年后,张汝平和郭生贵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此后,他们开始了“合作”:其一,郭生贵利用担任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将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件介绍给张汝平,但并没有律师资格的张汝平则以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并收取相关费用。郭生贵则在张汝平收取律师费后,通过其弟张凤海收取“中介费”,费用一般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30%结算;其二,一些由张汝平自己找到的案源并代理的案件,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找郭生贵帮忙,郭院长一定会尽地主之谊、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帮助。
据统计,1999年至2002年,张汝平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代理的案件不包括串案一共有45个,有许多案件是郭生贵介绍给的。一直遵守着双方约定的张汝平,从不敢怠慢钱的事,张凤海是郭生贵提取“中介费”的中介人,所以,张汝平给郭生贵的钱通常走三条线:一是从北方律师事务所拿到提成现金后,直接给张凤海;二是有时候提成还没到手,但张凤海催得急,张汝平就直接从自己的银行卡上提出现金来给他;三是将钱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虽然郭正贵与张汝平的合作几乎是天衣无缝,但是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
2002年,郭生贵听到了传闻,说有人将他向张汝平介绍案源并收受“中介费”的情况向纪检部门反映。这一下,郭正贵非常紧张,他立刻通知其胞弟张凤海,让其找张汝平打个假借条以掩人耳目,以备万一事发,也有个借口。张凤海果然找到张汝平,提出要打一张借条,张汝平很配合。于是,双方估算了一下已付给张凤海的“中介费”,大概差不多200万元,分十几次给的,就写了一张借条,内容是“自2001年12月至2002年3月9日共16次向张汝平借款贰佰万元整,以购买住房用,一年后偿还。同意人:张汝平。借款人:张凤海2002年3月9日”。之后,张凤海将借条的原件拿走,张汝平留下复印件。
2002年以后,张汝平换做房地产生意去了,和郭生贵的合作也就告一个段落了。
邬民原是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员,郭生贵是其领导。1997年初,邬民离开法院到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2002年初,邬民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代理一件民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邬民认为承办的法官有失公允,就去找郭生贵,郭答应过问一下。后邬民代理的当事人胜诉,从此两人有了较多接触,郭生贵表示可以将一些案件介绍给邬民。
此后3年多时间里,郭生贵先后为邬民介绍各类案源26件,其中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共计20件。郭与邬事先曾约定:邬民所收的代理费收入减去税后由两人平分。
邬民向专案组侦查人员交代道:“我代理的这些案件绝大部分都是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或申请执行。郭生贵作为院长将其管辖内的案件介绍给我代理,肯定会有利于我的代理,有利于执行的完成和达到我的委托人的目的。再有,案件遇到麻烦时让郭生贵说话帮忙,省去我向法官进行工作的麻烦,所以,给郭生贵108万元是我愿意分给他的。郭生贵让我替他收的毕玉强给的好处费,也分给我一半,仅为王某写诉讼保全文件就挣了5万元,确实给的挺多的,钱挣的也容易。”
邬给郭分成,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介绍了案源,另一方面是因为郭生贵在诉讼中替他解决了麻烦。所以,他们的关系并非普通的“介绍”关系、生意关系,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其关于“分成”的约定只是双方为掩盖行、受贿所采取的手段。
从邬民的一些交代中,我们能够看到人称“不良律师”的某些行贿心理。邬民说自己之所以这样做,“客观上,律师对于主动给自己介绍案件的介绍人,应该给他介绍费,这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如果你不给,你就是不懂事,不懂规矩。你的案源就会枯竭,你也会感到欠他很大的情。而像郭生贵这样身为法院院长并主动给我介绍案件和顾问单位,又主动索要代理费的,我不可能不给,甚至不按他的要求给都不行。”
有一个细节具有讽刺意味:在邬民和郭生贵的“分成清单”上,案件只明列21个,少列了5个。这21个案件,按他们平分的规则约定,郭生贵应分得代理费108万元。邬民已先后分三次给了郭生贵35万元,为此,郭生贵在分成清单上写下“尚有73万在邬民处”。郭生贵很信任邬民,曾将30万元交给邬民替他炒股,但是,邬民对郭生贵提出的平分代理费的要求却心存不满,故意将部分单位所付代理费的数额低报或者故意隐瞒。
马红玉是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5年夏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凤海,并提出想让张凤海帮忙介绍一些案源。
2005年9月,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一些单位拖欠工程款,准备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该公司的张某等人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向郭反映情况。郭生贵听后表示可以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还表示要给他们介绍一个律师。后通过张凤海将马红玉叫到办公室,介绍双方认识。后马红玉代表三建公司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几次诉讼。三建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20万元诉讼费。
2005年10月,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因房屋租赁与几个单位产生纠纷,便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并通过其上级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西城区政府汇报。后该公司经理卢某与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副经理季某一起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找郭生贵反映情况。郭生贵提出可以为他们再找一个律师进行诉讼,并为他们推荐了马红玉。马红玉为北京市电器工业公司代理了三起案件,该公司支付给马红玉所在的北京金颐律师事务所60万元诉讼费。
2006年3月,北京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宇汽车服务中心因房屋租赁产生纠纷,在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国平汽车修理服务中心,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由于先予执行必须由法院院长批准,该公司经理王某等人到西城区人民法院找郭生贵介绍先予执行的必要性。
郭生贵听后提出:你们不懂程序,但他可以找一个律师帮忙,并将马红玉的电话号码给了王某。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本有常年法律顾问,但王某考虑到马红玉是郭生贵主动提出的,也不好说什么,就与马红玉联系,并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给马红玉20万元诉讼费。此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郭生贵曾将法院的承办人及庭长叫到办公室,要求尽快办理先予执行的裁定。承办人员按郭生贵的要求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并最终按裁定内容做了判决。
根据马红玉的交代,她曾约张凤海谈返还诉讼费的事,但张凤海也没有提出具体比例,她就按自己所得诉讼费的75%返还给张凤海。经查,马红玉通过办理上述几起案件,共计收取诉讼费110万元,扣除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10.5%或12.5%的税款后,其余部分全部被马红玉提现。2005年9月到12月,马红玉根据张凤海提供的工商银行卡号,分8笔向张凤海的银行卡共计转款54万元。
这笔钱,张凤海一直留着未与郭生贵结算,但这位弟弟对兄长的评价是:“把钱看得很重,他给马红玉多少案子,应该收马红玉多少钱,他心里边全有数。他也经常打电话问我,马红玉给钱了吗?给了多少?所以,在和我哥算总账的时候,我一分钱也不会少给我哥,都会如数给我哥。”

四宗罪二:收取感谢费

王某原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庭的审判员,由于上下级法院业务比较多,王某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2001年6月退休后,王某到其亲戚李某开的京源公司做法律顾问。
2001年,京源公司在购买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两套房屋时,因对方不给办理房产证产生纠纷,便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虽经法院两次调解,但问题一直未能解决。2004年4月,京源公司再次起诉新协公司等单位,王某作为京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
王某在诉讼过程中从审判长处得知有对京源公司不利的证据。为此,他找到郭生贵,希望郭能帮忙。郭生贵对王某说:“你别光拿嘴说,有没有实在的东西。”王某表示:“事成之后肯定忘不了你”。后郭生贵召集民庭、执行庭的庭长、承办人进行汇报,明确要求承办人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并要求抓紧时间办理。
2004年1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王某就将郭生贵的要求告诉了京源公司的负责人李某,并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谁知,此案在二审时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王某怕被改判就又找到郭生贵,请他打招呼。郭生贵再次提出要钱,王某同意。之后,郭生贵再次听取了承办人的汇报,并让承办人在上报审委会的呈批表中只能写一种意见,但承办人还是负责任地上报了两种意见。
2005年12月,西城区人民法院再次判决京源公司胜诉,二审也维持了原判。王某经李某同意后,再次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现金3万元,到办公室交给了郭生贵。
当侦查人员就此事调查时,郭生贵对王某送钱的原因是这样解释的:第一,是我为王某催办了他代理的案件,他向我表示感谢;第二,我和他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了,他来看望我顺便给我点营养费。
高某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曾在东城区人民法院工作,并任经济庭庭长,与郭生贵很早就相识。1995年,高某辞职当律师。2003年作为合伙人成立了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
2006年8月至12月,李某诉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保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民生保险公司一位部门主任刘某通过关系找到郭生贵,希望他过问一下,郭生贵一口答应。后郭生贵打电话给刘某,表示要给对方推荐一个律师。此时民生保险公司已聘请了一个律师,但郭生贵说这个案子要想胜诉必须要请他给推荐的律师,刘某无奈之下只得同意。
郭生贵推荐的律师就是高某。经协商,高某所在的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与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代理协议,后民生保险公司共计支付诉讼代理费人民币63万元。
在此过程中,郭生贵曾找西城区人民法院的承办人王某了解案情,王某告诉郭生贵:原告已无胜诉可能。郭生贵就要求快审快判。后此案的一审、二审都是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在签订代理协议后,郭生贵曾找高某问代理费是多少,并提出要给他提成,还暗示要拿大头,此后又多次向高某暗示。由于郭生贵多次暗示要提成,后高某到郭生贵的办公室,送给郭生贵人民币现金5万元。郭后来向侦查人员交代,接受高某给的钱是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我给她介绍案件,她给我的感谢费。二是我们是多年的老同事、老朋友,她知道我身体不好,出于情义,她给我的营养保健费。
2002年,蒋某对其岳母位于西城区西四北七条19号的房屋进行了翻扩建并加盖了二层。2003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分局根据举报认定该行为构成违法建设,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4990元,并责令无条件拆除违法建设房屋第二层。
蒋某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到银行交纳了罚款,但对要求拆除第二层违章建筑不服,向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请了行政复议。在此期间,蒋某找了西城区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娄某帮忙了解情况。2003年7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西城分局的处罚决定。
2003年9月,蒋某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了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蒋某再次找娄某希望其帮忙保住房子,娄某表示需要通过院长郭生贵来办此事,后三人约见于西直门桥附近某酒楼吃饭,并商谈了此事,郭生贵表示愿意帮忙协调。
蒋某明白,仅仅吃一次饭郭院长不可能帮办这件事。2003年9月底10月初左右,蒋某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西门,给娄某送了人民币8万元,委托其转交给郭生贵。表示:一是郭院长找人办事会发生费用需要钱,二是这钱也是给郭院长的感谢费。后娄某分两次将该款以存折的形式存入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的建设银行内,该存折一直放在郭生贵处。
此后,郭生贵与娄某商量,让蒋某先撤诉。蒋撤诉后,2004年4月,北京市规划委西城分局向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未予立案,故蒋某的违章建筑至今未拆除。
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娄某是老乡。2007年5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安装公司与北京建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一案中,依法冻结了安装公司的一个账户。为解封该账户,安装公司资金管理处副处长何某、职员宋某找到娄某帮忙,娄某表示这件事可以由郭生贵出面解决。
当时,郭生贵在西城区人民法院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郭于2006年10月先后被免去西城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只保留副局级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后娄某约何某、宋某到郭生贵办公室,郭生贵提出可以帮忙推荐一家律师事务所代理安装公司的这个案件,何某、宋某表示同意,郭生贵从办公桌抽屉中拿出一张理信律师事务所的空白合同,双方签订了代理协议,约定代理费为22万元。在此过程中,何某、宋某提出要4万元的返款,郭生贵、娄某表示同意并将4万元钱款给予了何、宋二人。2007年5月21日,宋某在安装公司开出22万元给理信律师事务所的支票,并将该支票交给了娄某,后该支票入理信律师事务所账户直至案发。
在此期间,郭生贵打电话找到一中院执行庭庭长郭某,希望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安装公司的案件予以关照,郭某表示答应帮忙。后郭某向该案件具体承办人李某了解了相关案情,提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予以解封。鉴于安装公司一方面提出被封账户为公司基本账户,涉及公司职工工资发放、日常开支、退休金等关键事项,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困难请求,另一方面提出请求分期履行债务。于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对安装公司的账户解冻。

四宗罪三:贪污,使石狮蒙羞

2006年8、9月间,西城区人民法院新办公楼基本盖好后,准备购买石狮子,院南门北门各放一对儿。购买石狮子之事,由时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杨某负责,郭生贵同时指使其弟张凤海也参与此事。由于当时西城区财政局认为不应该拨付购买石狮子的钱款,郭生贵多次为此事找到西城财政局局长。当时财政局始终没有拨款,郭生贵便指示,先让西都公司垫付,具体操作让杨某协调。
郭生贵跟杨某说明了几条原则:一是费用不能超过市高级法院所买石狮子的价格;二是石狮子的石材、规格按照我们请的风水大师来定。
后张凤海与杨某共同到北京房山德生密山雕刻公司,由张凤海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商谈。杨某和张凤海从房山考察回来后告诉郭,石狮子定好了。双方约定石狮子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多付的货款将以现金形式予以返还。
过了一段时间,石狮子安装好后,德生公司打电话来催要结款。张凤海到西都公司董某处拿了张58万元的支票。
后来,郭给张凤海打电话说区财政局把做石狮子和石牌子的钱都批下来了,问张凤海石狮子的钱付了没有,返回来多少?张凤海说付了,换出来30万元现金。第二天下午,张凤海取了30万元,送到了郭生贵办公室。
按古书记载,“狮出西域”,后随着佛学东移进入汉文化圈,并得到发扬光大,其形象被赋予了威严、尊贵和不可侵犯的神圣意义,广泛地置放于公权力机关大门处,成了中华民族对公平正义的图腾。而图腾的圣洁,则源自于对图腾顶礼膜拜的人们,从内心深处对其价值的生生不息的渴求和战战兢兢般的敬畏。而人性堕落者,怀着贪腐之念,请风水师,装神弄鬼,祈求神灵保住其腐败行为不被揭发或被处分。很显然,一旦人们“假借其名,却大行丑恶之事”之时,圣洁的光环将不再显现,图腾之物就沦落为人们唾弃的对象。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对摆放在西城区人民法院门前的两对石狮不以为然之由。
石狮蒙羞源自于对公权力的制度性约束。本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的物品却任意游离其外,本应该在政府办公大楼基建预算中列明或追加列明并受到相关独立部门监督审计的项目却任意处于失范状态,本应该职守于法院正常业务的负责人,却能以国家资产的投资人身份对国有财产任意处置,本应该严肃商业会计审计制度,使每一笔商业性回扣不至于沦为商业贿赂的阳光作业,却在公权力肆意扩张的环境下,商业单位乐意成为失范公权力操纵者的附庸。
一尊石狮背后,围绕在其身边的所有当事人都无一例外地参与腐败潜规则,没有人从石狮子的张口怒吼的声音中听出为人为官之道的价值回归。《红楼梦》里言,“你们东府里除了那两个石狮子干净,只怕连猫儿狗儿都不干净。”当法院的石狮子都不干净时,社会公平正义何处寻觅?

四宗罪之四:与胞弟联营“司法家族企业”

在北郭生贵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后,2008年12月底,其胞弟张凤海(随母姓)因与之共同犯罪,一审获刑20年。
在郭生贵案中,其弟张凤海扮演了集“掮客”“谈判者”“催账者”于一身的重要角色。判决显示,42岁的张凤海,在与其兄郭生贵共同犯罪中,扮演着“掮客”等角色。在郭生贵贪污受贿的743.20万元中,有576万元系张凤海经手。
张凤海帮兄长收取案件“中介费”流程是,先是郭生贵自己给人介绍案源或由张凤海给人找案源,其后郭生贵利用职务便利,左右案件审理,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人的判决。事成之后,张凤海替兄收取“中介费”,按案件代理费20%-30%结算,收取“中介费”后,张凤海再跟兄长郭生贵结账。
张凤海收“中介费”的方式是,律师从律所拿到提成现金后,直接给张凤海。有时候律师的提成还没到手,但张凤海催得急,律师就自己先取钱支付。律师将钱直接存到张凤海的存折里。
前面讲的郭生贵最早收受的200万元贿赂,就是由张凤海出面从中收取“中介费”获取。据张凤海自述,秉承郭生贵的意愿,他按张汝平所收诉讼费的20%至30%收取“中介费”后,依照“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将钱一分不少地交给兄长郭生贵。在此后的2005年,张凤海从一案件代理人处收取的“中介费”的比例,高达该案件诉讼费的75%。
为了账目清楚,张凤海将与张汝平的全部经济往来的内容,包括替郭生贵收受张汝平给的“中介费”及他个人与张汝平的经济往来,都记录在一本笔记本上。郭正贵案发后,张凤海畏罪潜逃,其妻陈某将笔记本内记录的内容转记在其电脑中,并将该笔记本销毁。后侦查部门从陈某的电脑中调取了该记录,根据其内容,截止到2002年3月之前,张汝平先后16次支付张凤海200万元,其中现金140万元,支票60万元。
如果说在东城区人民法院期间的郭生贵在贪腐上“畏手畏脚”“蜻蜓点水”,那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期间有了弟弟这个“内务大臣”的襄助则是“大刀阔斧”“大干快上”。

背叛的不止是法律

郭生贵出生在华北解放前夕。1948年1月的一天,抗日堡垒村密云县尖岩村,隆冬时节,寒风彻骨,激烈的枪声响成一片。尖岩村的几百个老乡在共产党县大队的掩护下正急速向深山转移。其中一位身怀六甲的母亲在国民党追兵迫近之机生下了一个男孩――他就是后来的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人民法院院长――郭生贵。在他三伯父的照顾下,孩子总算保住了。
郭生贵的祖父母有五子一女:大伯郭加宾、二伯郭加红、三伯郭家忠、父亲郭加孝、老叔郭加和、老姑郭立荣。在党的教育下,大伯、二伯参加了县大队,三伯参加了八路军。在这次被乡亲们称为“跑情况”的紧急转移中,老郭家付出了惨重代价:祖父被流弹打死;大伯在掩护群众转移时中弹倒地,二伯见大哥受伤,跑回来背,结果被敌人追上,用刺刀从鼻子处双双挑死。
可以说,郭生贵生在一个红色的村庄、红色的家庭,自幼受到了红色的教育。出生的艰难,培养了他刻苦努力的人生态度。
少年时期,郭生贵尝遍了生活的艰难困苦。1960年,40多岁的父亲郭加孝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群嗷嗷待哺的孩子。年仅12岁,刚刚上初一的他被迫辍学,回家务农,同母亲一起担起了养家糊口的重任。
1965年,市公安局到密云县招收公安干警,给郭生贵的人生带来了转机。由于在村里表现优秀,他被推荐招为公安干警。踏进警察队伍,郭生贵勤奋好学,不久便考入了公安学校。毕业后,他工作努力,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初期,便从一名普通警察逐渐升至建国门派出所副所长。
1975年,中国法院系统开始恢复建制,并无法律科班背景的郭生贵步入了事业的黄金期。他被调至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参与法院重建工作。据知情人介绍“郭办理民事案件很有一套,时间不长,就当上了民庭负责人。”在东城区人民法院,郭生贵从一名普通的民庭审判员,很快升任副庭长、庭长、副院长。1996年1月,他出任东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此期间,他还经常学习相关知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已是东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郭生贵与人合编了一本《怎样打赢民事官司:民事诉讼实务解答》。此外,他还通过中国政法大学的函授等进修途径,获得了研究生学历。
1998年,北京市基层法院院长对调。当年10月,郭生贵调任国家部委云集的西城区任职,并先后担任西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院长等职务。
一个小山村出了一位“天子脚下”的法院院长,村民们常常以此为自豪。在村民的眼中,郭生贵是个口碑不错的人。他对继父和母亲非常孝顺,对下边的六个弟弟妹妹非常照顾。二妹生产时不幸去世,留下的双胞胎外甥女,都是他拉扯大的。对家里的长辈,他非常尊敬,每年春节都要挨家探望拜年。三伯父哮喘,他经常从城里买来好药送给伯父治病。村里人谁家摊上官司,都去找他帮忙,他总是尽力帮助。前几年,他还出资几万元,帮助村里硬化了街道。村里人回忆,他当了法院院长,“三秋”大忙时,还抽空回家帮父母干活,刨白薯。
到东城区人民法院后,郭生贵起初留给人的印象还是挺不错的——“话不多,但热情好客,做事得体。”这种得体,也体现在一些小事上:多年前,郭生贵去给一位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送礼,礼品是10斤小米。他在门口苦苦等了一天,等到领导下楼,假装说碰巧撞上了,自己家地里种的小米,给领导尝尝鲜。
但也就是在东城区人民法院,随着职务的升迁,郭生贵开始变了。当时,法官的待遇和诉讼费是挂钩的,60%上缴,40%留在本院(其中60%用于办公费用开支,40%用于干部福利)。按照规定撤诉的案子,诉讼费要退还一半,每年差不多有几十万元。郭生贵在全院大会上宣布,退费超过500元的,要找他签字。
经济庭有个案子,当事人撤诉,需要退还1000余元诉讼费。郭生贵问:“做工作了吗?”承办人说:“打过电话了。”郭生贵随即决定不予退还。
留取的诉讼费用被郭生贵以各种借口按中层领导干部的级别400600800元不等发“红包”,唯独自己领取1200元。
而其后接任郭生贵的院长张明杰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后,年底发“红包”,他对干部科的同志说:“我不要,没听说领导给自己发‘红包’的。”
表面看来这是件小事,但无疑的是,可以看出作为官员的境界与自我要求严格程度的差异。不是没有人监督郭生贵,负责东城区人民法院内部纪检监察工作的吴肃就曾经多次提醒和批评郭。但遗憾的是,包括法院系统在内,各级国家机关其时存在的内部监察体制的局限决定了——对于单位一把手监督上普遍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不敢,群众监督瞎喊”的问题。
对于法院的正副院长,本级的监察部门是没有权力监察的,监察权属于上级法院的监察部门。本级的监察部门只能向上级监察部门反映问题,上级监察部门不管,也无能为力。这里有一个证据问题。不正常的现象大家都看到了,可是背后的情况和证据能够搞清的难度很大。只报现象缺乏证据,上级监察部门也没有办法。
虽然现有司法机关没有进一步追究郭生贵在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违纪前史,但小钱也贪无疑是其后来一步步滑向深渊的前奏。
在郭生贵西城区人民法院职业生涯里,也取得了一些显赫“政绩”。2000年以来,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思想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等称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展的“争创首都先进法院、争当首都先进法官”的活动中,连续被授予“北京市(首都)先进法院”称号。在法官队伍中还涌现出了以安振颖、苏涛等为代表的“首都十佳法官”、“首都优秀政法干警”等一批先进典型。
此外,郭生贵的另一显赫“政绩”是建成了豪华气派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大楼。在北京市西城区这样一个寸土寸金的商业中心区域,该审判大楼占地十余亩,总建筑面积接近3万平方米。该楼于20041224日奠基,两年后即落成。审判大楼内不仅办公设施一流,各种智能化、信息化的现代设备一应俱全,其工作条件令人惊叹。
长袖善舞的郭生贵还很注重运作媒体。在其操盘下,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聘请了27名媒体记者担任司法监督员,号称全国首创。连续多年,西城区人民法院都是北京市及区级的“首都文明单位”,先进事迹常常见诸媒体。作为一院之长的郭生贵,自然也少不了隔三差五地露脸。
但民众不了解的是,郭生贵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八年,既是“政绩卓著”的八年,亦是其大肆敛财的八年。
最后成为死刑犯的下场,郭生贵背叛的何止是神圣的法律,还有父老乡亲的期待,背叛了对于司法抱有信心的辖区人民。


警示深远

一个自幼接受革命教育、历经生活艰辛的农家子弟;一个勤奋好学、工作努力,一步一个台阶成长起来的干部;一个孝敬父母、乐于助人的孝子,为什么会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
出身农民、在法院工作了30多年的郭生贵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和西城区人民法院供职。自1975年进入法院到2007年被抓,30多年的时间被慢慢展开,从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可以看到郭生贵的蜕变过程,也可以看到腐化背后的制度困忧。
《圣经》中写道:上帝的审判总是比预想中来得要快。事实证明,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曾经司职审判大权的法官。郭生贵案件的标本意义在于它足以引起人们对法官腐败的深刻担忧。
自然,郭生贵的堕落个人原因难辞其咎,但体制原因,更值得重视。正如一位法学家在分析此案时所指出的,司法腐败实际上是中国社会公共权力私性化的另一种具体表现”。
诸多司法腐败案例显示,腐败已经呈现“权力准黑化”现象。即司法权力持有者同社会上的经济垄断者、“精英寡头”纠结在一起,利用公共权力作为基本的资源,为集团私利提供体制性的保护伞。其表现出来的便是当权力纵向性延伸时,形成串案;而权力横向发展时,体现为窝案。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合议庭上面有审判委员会,法院之上还有政法委,甚至地方党委。表面上法官判案上面有重重约束,法官没有丝毫的自由裁量权。但事实上,这些制约,诸如审判委员会或者政法委等等,往往只是在重大、敏感或者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上发挥作用,而法院受理的大部分民、刑事案件,相关机构通常是不会直接干预的。这些案件中其实法官权力非常大,随意决定案件胜负的态势异常明显。这也许就是郭生贵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层原因。
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不敢作恶,一个不好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面对尚未得到有效遏制的腐败,加强教育,构筑坚固的思想防线固然重要,但深化改革,建立一个好的体制更为重要――这也许是郭生贵案带给我们的更深层的思考。

海剑
法律人,作家,编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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