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纳雍县人民法院2024年第十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公示

文摘   2024-11-06 16:40   贵州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进行公示(详见“公示一览表"),并提示如下: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束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束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本次发布的内容,不提供修改,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纳雍县人民法院依法将该被执行人从已公开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四、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社会公众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执行人员反映:案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纳雍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联系电话:0857-3536378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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