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执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信息公开制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防治责任信息。 02 标识制度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标识制度
危险废物标签
设置在危险废物容器或包装物上,用于向相关人群传递危险废物特定信息,以警示危险废物潜在环境危害的标志。 标签样式 固定形式 一般情况:可采用印刷、粘贴、栓挂、钉附等方式。 特殊情况:在贮存池的或贮存设施内堆存的无包装或无容器的危险废物,可设置柱式标志牌。
危险废物贮存分区标志
设置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部,用于显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贮存分区规划和危险废物贮存情况,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标志。 标志样式 固定样式 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
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标志 设置在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用于引起人们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注意,以避免潜在环境危害的警告性区域信息标志。 标签样式 固定样式 优先选择附着式,当无法选择附着式时,可选择柱式。
03 管理计划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注: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等相关要求,及时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年度备案,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备案。
04 申报登记制度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05 源头分类制度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06 转移联单制度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07 应急预案备案制度 制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08 贮存设施管理 ①贮存场所地面须硬化处理,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并涂至少 2mm 密度高的环氧树脂,且表面无裂隙。 ②存放固态半固态物料可设置收料托盘,用于收集泄漏物料。 ③仓库内应设置防泄漏收集导流沟渠,导流沟连接至收集池内。 ④仓库内应设置防泄漏收集池,收集池容积不低于最大容器的最大量或储量的五分之一。 ⑤危险废物仓库内及出入口处需设置监控系统。
⑥危险废物仓库内应设置安全照明,灯具,线路设施,设置需满足防爆要求。
⑦按照规范要求张贴或悬挂危废二维码标签。 ⑧仓库内配备与环境事故风险相对应的应急物资。
⑨不同规格的空包装桶、容器放在卡板上,应堆叠整齐,用拉伸缠绕膜围紧实,贴上危废二维码标签。
⑩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37822 规定的要求。
⑪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附着式(如钉挂、粘贴等);柱式(固定于标志杆或支架等物体上)
优先选择附着式,当无法选择附着式时,可选择柱式。
注:应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等相关要求,及时制定本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进行年度备案,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及时变更备案。
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类废物间有明显的间隔(如过道等)。
⑤危险废物仓库内及出入口处需设置监控系统。
⑩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装入闭口容器或包装物内贮存。贮存设施产生的废气(含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应符合 GB 16297 和 GB 37822 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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