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和互殴?

文摘   2025-01-02 09:21   陕西  

正当防卫

• 定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时要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

例如面对徒手攻击,一般无需使用刀具等致命武器防卫。同时,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提前或事后的攻击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 案例:

• 昆山反杀案:于海明与刘海龙因行车问题发生冲突,刘海龙先下车推搡、拳打于海明,后返回车内取出砍刀砍击于海明,砍刀甩脱后,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反击,致刘海龙死亡。警方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刘海龙持砍刀行凶,对于海明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于海明在抢夺砍刀后进行反击,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必要且合理的。

• 赵宇案:赵宇听到楼下有人呼救,下楼查看发现一女子被一男子李某掐住脖子并殴打。赵宇冲上去制止,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赵宇踹了李某一脚,致其重伤二级。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赵宇是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李某重伤的结果,但综合考虑当时的紧急情况和防卫目的,其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

• 定义: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限度:关键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当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过于悬殊,或采用的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严重不匹配,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 案例:

• 河北涞源反杀案:王磊多次纠缠、骚扰王晓位于涞源县的父母,并携带凶器翻墙进入王家。王晓与其父母与王磊发生冲突,在王磊倒地后,王晓用菜刀砍伤王磊,其父母也用木棍等工具击打王磊,致王磊死亡。法院认为,王晓及其父母的行为属于防卫行为,但在王磊倒地后继续实施的攻击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不过,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对三人减轻处罚。在王磊倒地后,其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已有所降低,此时继续使用较为严重的暴力手段攻击,导致其死亡,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 邓玉娇案:邓玉娇是宾馆服务员,在拒绝邓贵大等人的无理要求后,遭到邓贵大的辱骂和推搡,并用钱抽打其面部。

邓玉娇用刀刺向邓贵大等人,致邓贵大死亡,一人轻伤。法院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但免予刑事处罚。邓贵大的行为虽对邓玉娇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但邓玉娇用刀刺死邓贵大的行为与邓贵大的侵害行为相比,在手段和后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属于防卫过当。

互殴

• 定义:双方基于不法侵害对方身体的故意而实施的相互攻击行为,双方都有主动攻击的意图和行为,一般不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形。

• 限度:互殴中双方行为都违法,主要依据伤害行为和结果确定责任。若一方停止攻击并逃离,另一方继续攻击,此时被攻击者的反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 案例:

• 重庆两男子街头互殴案:在重庆街头,两名男子因停车问题发生争执,随后双方互相推搡、拳打脚踢,甚至使用路边的棍棒攻击对方,导致双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这种情况属于典型的互殴,双方都有主动伤害对方的故意,不存在一方为了防卫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反击的情况,因此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广东某工厂员工互殴案:在广东一家工厂内,两名员工因工作琐事产生矛盾,在车间内发生激烈争吵,进而演变为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造成了一定的人员受伤和生产秩序混乱。

这也是互殴行为,双方从言语冲突升级到互相攻击,都具有伤害对方的主观故意,不属于正当防卫,应根据各自的伤害行为和后果来承担法律责任。

Semi Dance
一个爱跳舞的半导体民工~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