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这些行为可以被判定寻衅滋事: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
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殴打人轻伤、轻微伤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殴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均宜认定为情节恶劣。例如,甲在街头无故挑衅殴打路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通常是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多次实施此类行为;使用凶器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应认定为情节恶劣。
例如,乙长期在某路段拦截过往女学生,进行言语侮辱和恐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心理状态,构成寻衅滋事罪。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索要公私财物;任意损毁、占用是指随心所欲地毁坏、破坏公私财物或者未经许可占用公私财物。比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较大;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手段恶劣等。
例如,丙在市场多次强行拿走摊贩商品且拒不付钱,价值达到一定数额,构成寻衅滋事罪。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商场、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实施吵闹、破坏公共设施等行为,致使正常的经营、交通、社会管理等秩序无法进行。比如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活动中断较长时间;造成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严重损坏;引起群众恐慌、逃离等混乱局面。
例如,丁在商场因个人原因大吵大闹,破坏公共设施,导致商场经营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例分析
• 李某寻衅滋事案:李某多次在明知无支付能力情况下,到餐馆、KTV等地恶意消费不支付,并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如因口角殴打吴某致其受伤,无端骚扰陈某并揪扯其头发衣服。最终,法庭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 谢虎寻衅滋事案:谢虎酒后乘坐网约车时,抢夺司机方向盘,导致车辆撞上花坛和路灯,造成车辆损毁价值6000余元、路灯损毁价值5000余元。
经审查,谢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物损达1万余元,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情节严重。10月30日,法院依法判决谢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 姚中泉、张明胜团伙寻衅滋事案:以姚中泉、张明胜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于南陵县一带,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欺压群众,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相关嫌疑人已被刑拘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李华寻衅滋事案:李华因家乡石料厂污染环境,为村民维权,却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后经上诉,检察院决定对她不起诉,最终李华未被认定构成犯罪。
• 农民工索要工资寻衅滋事案:农民工多次向包工头索要工资无果后,跑到塔吊上面威胁包工头,不给钱就跳下去,包工头报案后农民工被定寻衅滋事罪拘留。
对于该案,虽然农民工采取的手段过激,但也反映出在认定寻衅滋事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行为是否真正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