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宝说案:打电子借条,借没借、还没还有凭有据

财富   2023-07-28 18:06   安徽  
2022年7月27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某诉被告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认可原告提供的电子借条、借贷宝提供的还款记录表效力,支持原告依据借条约定对本金、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的主张。

2019年5月7日,因做生意资金周转,李某作为甲方(出借人)与作为乙方(借款人)的闫某签订了《定向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6万元,借款利率年化20%,借款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2019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上述6万元借款。被告称已偿还,借贷宝提供的还款记录表显示,该6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未有任何偿还。原告提交了承诺书和借条,证明原被告之间除了本案的借贷外,还存在其他借贷,被告提到的还款与本案无关。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协议、借款记录、还款记录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协议,原告亦向被告提供了6万元借款,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被告虽然辩称已偿还7万多元,但仅提交了自制还款记录,并不具备证据效力,且借贷宝提交的还款记录上显示被告并未偿还,同时原告提交了其他债权凭证,证明被告还款与本案无关,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被告约定了借期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0%支持利息(含逾期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持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院判决:

闫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李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支持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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