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儿不幸溺亡,姐姐怪亲妹没看好向其索赔90万 法院判了

2025-01-13 17:33   河南  

2024年8月,江苏一对姐妹带着4名子女到嵊泗旅游,当晚在民宿泳池嬉水时,姐姐4岁的孩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姐姐与民宿老板在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协议,民宿老板自愿赔偿70余万元。

同年9月5日,姐姐将同在现场的妹妹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赔偿约90万元,嵊泗法院受理了此案。姐姐称当时姐妹二人轮流看护孩子,她告知妹妹要去咨询航班后离开,期间妹妹带自己孩子去卫生间致溺亡事件发生,认为妹妹主观上存在过错。妹妹则辩称自己一直在照看4个孩子,姐姐咨询航班未转移监护责任,孩子溺亡是意外事件,家人间因意外互相索赔违反伦理。

法院经审查发现,事发时姐姐在吧台咨询航班,妹妹带孩子上卫生间,其余孩子陆续回房,4岁女童无人看护而溺水,妹妹发现后立即施救。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的权利和义务,4岁孩童缺乏安全意识与自救能力,在场的孩子母亲是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姐姐自始至终未离开民宿大厅,应能履行监护和保障孩子安全的义务,且其无法证明监护权转移给了妹妹,姐妹间未形成委托监管关系。即便妹妹需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主观过错,而妹妹在孩子嬉水时一直照看着,意外发生后第一时间施救,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因此,法院驳回了姐姐的赔偿诉请。

法官提醒

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友善的精神内涵,应鼓励家人亦或陌生人,彼此好意照看、好意帮助。在非故意或重大的过错情况下,“好意”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判决赔偿反而助长自私冷漠的社会风气。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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