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能化依法合规小课堂(2024年第十七期)

企业   2024-10-31 17:50   宁夏  


安全生产专题普法小课堂


上一期

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本期

我们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下面让我们开始吧


宁夏能化依法合规小课堂(2024年第十七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发布背景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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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案例一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022年9月底检测发现独山县麻尾区域地下河水系出现重金属砷、镉超标异常情况,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随即组织开展调查排查,经大量排查、监测、溯源,初步锁定主要污染源来于独山麻尾工业园区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融晟公司),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是由于污水池容积不够,该公司管理负责人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022年7月8日、2022年8月三次利用软管直接将气浮机处理的本应进入3号池回用的初期雨水偷排,偷排污水沿雨水排放口直接排出厂外溶洞进入地下。二是融晟公司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收集转换阀门因密封不严,从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2022年8月初融晟公司改造大门将外排管封堵)期间,部分场地冲洗水和部分初期雨水也长期排出厂外溶洞进入地下。

贵州融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8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对该企业1名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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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2年4月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称宣威市来宾街道虎头村河水变黑。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宣威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对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煤矿正在进行井下掘进作业,矿井水抽排设施正常运行,矿井水污水处理站运行。矿井水经井下抽排设备抽入1000立方的调节池内贮存,然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内200立方的调节池,再流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加药剂絮凝沉淀,处理达标后经水管从煤矿南侧的排口外排。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发现,煤矿人行井旁的管道井中有矿井水外溢进入雨水沟排入虎头河。调节池原为21万吨/年生产线污水处理站配套设施,池内贮存的废水为矿井废水,调节池西南角设置有一口管道井。调节池设置有两根铁质弯管排口。管道井内西侧、东侧及南侧有管道相连,为雨水收集管道。人行井旁的调节池上设置的两根铁质弯管从管道井北侧伸入管道井内;现场检查时,该排口正在排放污水,污水从管道井进入雨水沟。雨水沟通至煤矿西北侧围墙外。外排的污水颜色呈灰黑色,污水外排的河道内黑色污泥较多。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查询在线监测系统,煤矿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处理后的矿井水经位于煤矿南侧的排放口排放,在线监测数据显示外排废水未超标。

      2022年4月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宣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人员对煤矿西北侧围墙雨水排口排放的污水进行了现场取样并监测。检验报告显示,煤矿外排污水COD7mg/l,悬浮物150mg/l。《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规定的悬浮物排放限值为50mg/l。煤矿外排废水超过标准限值2倍。

      2022年4月11日10时,执法人员再次对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检查时,煤矿人行井旁调节池上的钢质管道还未进行封堵,管道内还有小股污水流入雨水沟。煤矿正在协调周围农户租地,准备新建污水收集池,计划当日对外溢管道封堵。

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一号井在人行井旁的调节池上设置钢管,致使调节池内的矿井水外溢进入雨水沟外排至虎头河。外排矿井水没有经过污水处理站处理。煤矿的这种行为属于以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的规定,决定处罚款伍拾玖万元人民币(590000.00元整);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全部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外排;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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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2021年7月6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合阳分局执法人员在西卓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矿处理后的矿井废水通过三条PE管道中的其中一条管道,排入北边北知堡村沟内,并流向徐水河,对该河三类水质造成影响。

      而根据《澄合矿务局西卓煤矿(300万吨/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矿井水剩余部分应排入井田西侧金水沟,并非徐水河。

陕煤一煤矿将矿井废水违法排入黄河支流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被查后,鉴于西卓煤矿配合检查和整改态度,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最终作出了罚款29万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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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韩旭

中国石化宁夏能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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