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之一 | 提升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能力 促进数据流通开发利用

文摘   2025-01-23 16:28   北京  
文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数据法治实验室主任 时建中
数据流通安全治理规则是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实现高质量数据更大范围、更高效率、更加有序流通的前提,是充分释放数据价值的制度条件,是推动建设高水平数据市场的保障。国家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完善数据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对于建立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方案》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凸显了战略思维、法治思维,立足“安全”、落脚“发展”,明确了七项主要任务,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推动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加速构建繁荣且有序的数据市场,为充分释放数据价值、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提供坚实支撑。

01

明晰数据流通安全规则,营造有序数据流通环境

规则是秩序的基石。《方案》将明晰数据流通安全规则标准、压实数据流通安全责任、强化数据流通权益保障作为重点任务,通过建设安全可信的制度环境助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数据流通环境。在规则设计的部署上,《方案》始终坚持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为基本原则,以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重点,细化了《数据安全法》第17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夯实了《方案》的法治基础。

其一,《方案》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原则为抓手,探索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数据流通规则的差异化设计方案,聚焦不同的数据安全保障重点,落实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措施,压实数据流通安全责任。针对企业数据,《方案》明晰了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的差异化处理规则。构建了数据处理者依规识别、申报、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重要数据的制度;针对政务数据,《方案》区分了数据提供方和数据接收方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原则,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针对个人数据,《方案》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知情同意”相关规则及“匿名化处理”有关规定。同时,《方案》提出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以制度创新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

其二,《方案》强化了数据流通安全相关的标准建设,例如,制定或完善个人信息匿名化相关标准规范、数据流通安全标准、重点场景安全治理标准,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机制,规范和促进数据流通。在贯彻落实《方案》、推动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三组”关系:一是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关系;二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的关系;三是通用标准和特定应用场景标准的关系。强化数据安全标准底层互通性,切实发挥好数据标准的引领性作用,提高数据安全治理效能。

02

创新数据流通安全技术,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效率

数智技术既是法治的对象,也是赋能法治的工具。《数据安全法》第16条规定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数据安全技术与数据开发利用密不可分。《方案》将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创新作为重点任务、重要环节,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只有同步推进数据内容安全保护技术和数据载体安全保护技术的开发应用,方能有效且全面地支撑数据安全治理,促进数据流通发展。

在数据内容安全保护技术方面,《方案》不仅强调了数据脱敏、匿名化、数字水印等常见技术手段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上的重要作用,而且提出了要融合运用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以实现数据流转过程留痕、数据交易全程追溯,高效支撑数据流通中的取证和定责,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效能。

在数据载体安全保护技术方面,应以推动顶得上、稳得住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数据基础设施既是保障数据安全的能力底座,又是支撑构建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重要载体。《方案》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共享”的要求,对于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的接入和使用,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的原则,依法作出了制度安排。尤为值得肯定的是,《方案》提出“对于未认定为重要数据,但企业认为涉及重要经营信息的,鼓励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接入和使用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促进数据安全流动。”数据接入是任何形式数据处理和使用的前提,保障数据接入安全是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的重要功能。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过程中,应坚持最大幅度降低接入成本、提供接入的技术便利、公平对待所有接入企业等原则,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03

打造数据流通安全服务,强化市场主体交易信心

我国数据产存转化率低,数据产得出却难流动,看起来海量用起来不多,关键原因在于过高数据流通风险成本与较低数据流通收益之间的矛盾,导致市场主体对数据流通交易普遍缺乏信任、且信心不足。针对数据流通的现状,只有降本增信,才能提质增效。在总体要求中,《方案》提出“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是化解数据流通堵点的正确之道。在主要任务中,《方案》提出“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贯彻“以服代管”的思想理念,对保障数据流通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理念和思路转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具体而言,《方案》一方面积极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服务内容、充实服务供给,以培育健全数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等服务,提升数据流通过程中的主体信任;以丰富数据托管等服务供给,研究探索为数据安全提供保险保障的可行方案,加强数据流通过程中的风险应对信心。《方案》另一方面鼓励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服务创新、繁荣服务市场,通过强化数据安全服务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加速数据安全服务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和一体化,实现服务增量,提升服务效能。值得强调的是,在数据流通安全服务多态性发展和规模性扩增的过程中,仍需以市场现实需求为导向、生产应用场景为牵引,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不可忽视数据安全服务有效竞争在促进数据安全服务高质量创新方面的重要功能。

04

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执法,维护数据市场运行秩序

数据流通安全执法对保障数据流通过程安全、维护数据市场运行秩序具有显著功能。其一,通过严厉打击数据违法使用行为,防范化解数据流通安全风险;其二,维护数据流通各方主体权益,优化数据市场运行环境;其三,执法是最好的普法,通过发挥典型执法的示范效应,培育数据安全流通的市场文化。

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执法效能关键在于执法能力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流通风险应对能力。在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时,首先,应当建立对执法本身的监督机制,避免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其次,应当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协同机制,明确权责清单、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强化跨行业领域执法合作等;最后,应当完善执法透明度机制,合理披露执法过程信息、适时开展执法情况通报等。数据流通安全执法应始终秉承为民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据流通和数据市场建设。

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以高水平的数据安全体系建设,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通,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规模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实现数据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相得益彰,才能持续繁荣数据市场,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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