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数据流通安全规则,营造有序数据流通环境
规则是秩序的基石。《方案》将明晰数据流通安全规则标准、压实数据流通安全责任、强化数据流通权益保障作为重点任务,通过建设安全可信的制度环境助力营造稳定有序的数据流通环境。在规则设计的部署上,《方案》始终坚持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为基本原则,以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重点,细化了《数据安全法》第17条、第21条等有关规定,夯实了《方案》的法治基础。
其一,《方案》以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原则为抓手,探索不同类型、不同风险等级数据流通规则的差异化设计方案,聚焦不同的数据安全保障重点,落实数据流通安全保障措施,压实数据流通安全责任。针对企业数据,《方案》明晰了重要数据与一般数据的差异化处理规则。构建了数据处理者依规识别、申报、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护重要数据的制度;针对政务数据,《方案》区分了数据提供方和数据接收方的数据流通安全管理责任原则,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针对个人数据,《方案》细化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知情同意”相关规则及“匿名化处理”有关规定。同时,《方案》提出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等多种方式,以制度创新强化个人数据流通保障。
创新数据流通安全技术,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效率
数智技术既是法治的对象,也是赋能法治的工具。《数据安全法》第16条规定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数据安全技术与数据开发利用密不可分。《方案》将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应用、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创新作为重点任务、重要环节,本身就是一种创新。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只有同步推进数据内容安全保护技术和数据载体安全保护技术的开发应用,方能有效且全面地支撑数据安全治理,促进数据流通发展。
在数据内容安全保护技术方面,《方案》不仅强调了数据脱敏、匿名化、数字水印等常见技术手段在保护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上的重要作用,而且提出了要融合运用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以实现数据流转过程留痕、数据交易全程追溯,高效支撑数据流通中的取证和定责,提升数据安全治理效能。
打造数据流通安全服务,强化市场主体交易信心
我国数据产存转化率低,数据产得出却难流动,看起来海量用起来不多,关键原因在于过高数据流通风险成本与较低数据流通收益之间的矛盾,导致市场主体对数据流通交易普遍缺乏信任、且信心不足。针对数据流通的现状,只有降本增信,才能提质增效。在总体要求中,《方案》提出“以成本最小化实现安全最优化”是化解数据流通堵点的正确之道。在主要任务中,《方案》提出“丰富数据流通安全服务供给”,贯彻“以服代管”的思想理念,对保障数据流通全过程全环节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在数据流通安全治理理念和思路转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执法,维护数据市场运行秩序
数据流通安全执法对保障数据流通过程安全、维护数据市场运行秩序具有显著功能。其一,通过严厉打击数据违法使用行为,防范化解数据流通安全风险;其二,维护数据流通各方主体权益,优化数据市场运行环境;其三,执法是最好的普法,通过发挥典型执法的示范效应,培育数据安全流通的市场文化。
加强数据流通安全执法效能关键在于执法能力建设。《方案》中明确指出要研究完善数据流通安全事故或纠纷处置机制,提升流通风险应对能力。在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时,首先,应当建立对执法本身的监督机制,避免机械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其次,应当加强执法机构间的协同机制,明确权责清单、推动执法信息共享、强化跨行业领域执法合作等;最后,应当完善执法透明度机制,合理披露执法过程信息、适时开展执法情况通报等。数据流通安全执法应始终秉承为民执法、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数据流通和数据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