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说法》是由住在邢台·第1房产打造的一档地产行业涉房纠纷解读栏目。本期节目邀请邢台房地产业协会政策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毛瑞昭律师,与我们一同深入探讨物业服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毛瑞昭律师(图左)
首先,针对某业主委员会与A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毛律师指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于小区内的违章搭建等行为,虽无行政执法权,但有义务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若A公司已尽到上述职责,其主张物业费的请求应得到支持。同时,业主小李与邻居老田之间的相邻权纠纷,应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随后,毛律师解析了某物业公司在清理下水道时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业主李某摔伤的案例。她强调,《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该义务造成业主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案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个案例中,业主严某将木质鞋柜放在过道引发火灾,邻居王某因此拒交物业费。毛律师认为,王某不能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成功调解邻里纠纷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已尽到相应义务,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费。同时,她也提醒业主,邻里间出现矛盾和纠纷时,应寻求合法途径解决。针对张先生车辆被楼顶脱落墙皮砸坏的案例,毛律师详细分析了责任归属问题。她指出,应首先判断车辆停放位置是否合规,其次看脱落部分是否在质保期内,最后看物业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在陈先生反映的小区游泳池噪音及收益归属问题上,毛律师明确表示,小区内建设的游泳池属于业主共有,其收益在扣除维护和经营成本后应归业主所有。同时,业主有权要求拆除游泳池,但需经过法定程序。对于李某质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问题,毛律师引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李某作为业主应受该合同约束。在解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案例时,毛律师指出,《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向业主公开并报告服务事项、收费项目等情况。若物业公司拒不履行该义务,业主委员会有权采取解聘物业服务人等措施进行监督。最后,针对小明对物业费收费标准变更的质疑,毛律师认为,物业公司单方面变更物业费收费标准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物业费用的标准直接涉及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变更收费标准应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和人数达到至少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如果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拨打购房服务俱乐部电话:2110114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