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第五十五期)

企业   2024-11-20 14:42   黑龙江  

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丨懂丨守


自律


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释义】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条款,是关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四种违纪情形。

第二款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这些行为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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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纪委办公室  编辑李炳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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