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知识微课堂
为进一步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让党员干部在学《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中自觉做到廉洁自律,即日起,在公司公众号推出“纪律知识微课堂”专栏,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学丨懂丨守
自律
今天一起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的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的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七条 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释义】本条是此次修订新增条款,是关于滥用问责行为的处分规定。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原则,依规依纪、精准问责。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必须用好问责利器。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或问责泛化,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增强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
本条所称“滥用问责”表现为以下问责泛化、简单化问题:在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问责效果上,只问责不管理,依赖问责推动工作。
本条所称“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表现为,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分不恰当。
本条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规定相衔接,增强了党内法规的完整性、系统性、严密性,有利于推动执纪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促进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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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纪委办公室 编辑丨李炳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