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学堂】《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十五)

文摘   2024-11-01 17:3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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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5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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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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