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学堂】《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十六)

文摘   2024-11-04 16:08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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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2019年5月6日中共中央印发)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02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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