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规劝不担责
2017年5月2日9时24分许,段某(69岁)与杨某(30岁)先后进入小区贴有禁止吸烟告示的电梯内。因段某在电梯内吸烟,二人发生言语争执。段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双方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该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休息,后段某因心脏病发作猝死。根据某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经查明,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在120救护车到达前,具有职业医护经验的杨某积极对段某实施了心脏按压复苏。段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
段某家属遂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杨某补偿段某家属1.5万元。段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段某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并撤销一审判决,杨某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梯内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他人在电梯内吸烟,阻止违法行为发生。有过错才担责,无过错则无需担责。本案中,杨某制止段某在电梯内吸烟,是正当行使公民权利的表现。其次,杨某无法预见段某心脏病发作的后果,因此没有任何过错,无需对段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扭转了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充分保护了公民阻止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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