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场上队员、替补队员、被替换下场队员以及球队官员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都要尊重裁判员的判罚,尊重比赛官员。该替补队员愤怒的踢走足球以表示对裁判员判罚的不满,裁判员必须对球员的这种行为予以警告。由于其对第四官员大爆粗口,对于这种侮辱比赛官员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应该出示红牌将其罚令出场。如果出现两个独立的、可警告的犯规行为(即使发生在相距很近的时间或距离内),应进行两次警告(黄牌)。规则明确了当两种单独、有明显区别的可出示黄牌警告的犯规发生,犯规间存在相关联系,尤其是未经允许(当需要时)进入比赛场地,随后实施可警告的犯规时,裁判员应执行的程序。该原则同样适用于罚令出场的犯规。但是鉴于踢走足球和辱骂第四官员几乎是同时进行且都可以认为是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那么只需要执行最重的处罚,将其罚令出场即可。
由于被替换队员还未完全离场,替补队员没有得到裁判员的允许进场,那么实际上此次换人程序并未真正完成。但是目前规定如果替换队员程序已全部准备就绪,第四官员和替补队员站在边线处准备好,随后比赛停止,裁判员已允许此次换人,第四官员举牌示意,那么则视为替换程序已经开始,此时球队取消此次替换,那么则视为球队使用了一次替换程序。
在这个案例中,比较特殊的是准备替补的队员被罚令出场,此时其已经不具备上场比赛的资格了,应该不能视为球队主动取消此次换人,此时球队员完全可以再用其他替补人员进行替换,由于球队需要重新填换人申请,第四官员需要重新检查资格和翻牌,那么在此次死球状态下可能完成不了此次替换程序,裁判员可能让比赛继续进行,等待下一次比赛停止时再进行替换,但是我认为不能视为球队使用了一次替换程序。
最后,由于是在比赛停止时替补队员的犯规,因此比赛恢复的方式还是以比赛停止时的技术处罚恢复比赛。
再次说明一下,以上所有解读都是个人观点,解读都是基于个人对足球规则的理解,不代表一定正确,甚至一些就是错误的。请大家理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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