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见死不救”竟然要入刑!面对民众的冷漠,我们是否该引入?

教育   2024-11-20 11:51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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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前老人讹诈的事件让许多人即使看到倒地的人也不敢出手相助。然而,这种情况有其两面性,虽然路过者自我保护,但这样常常会错失最佳救助时机,最终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此时,有人得知在德国“见死不救”会受到刑法制裁,便立刻在中国提议:我们是否也可以采纳这个制度呢?
德国社会的“冷漠”算不算违法?
2016年10月3日,在德国埃森市博尔贝克区的一家银行内,一位老人突然晕倒。监控录像显示,先后进入银行的四名顾客对此毫无反应,有人甚至径直跨过了老人。直到第五名顾客察觉到情况后,才拨打了急救电话。由于错过了最佳救助时机,这位老人在医院中不幸去世。
显然,这四位顾客的冷漠行为触碰了道德底线。然而,德国社会并没有仅仅从道德层面谴责他们,而是选择让法律进行相应的裁决。当地检察院以“见死不救”的罪名对这四名顾客提起诉讼。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法律制定了明确且严格的规定。举例来说,法国《刑法典》第223条第6款指出:“任何人若对处于困境的他人能够采取行动或促使救援,但故意选择放弃帮助且此举对自己或他人没有危险,将面临5年监禁及7.5万欧元罚款。”
在德国,刑法与民法对“见死不救”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根据德国刑法第323条的内容:“在事故、危险或紧急情况下,如果能够施救却选择不施救——特别是当这不会给自己带来风险,且与其他重要责任没有冲突时,可以面临一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目前,中国对“见死不救”的法律约束并不是很明确。尽管《民法典》第184条为见义勇为的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他们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对于“不救助他人”这一行为,法律尚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这表明,在我国,路人在紧急情况下并没有法律责任去施救,也不会因为未采取行动而面临刑事处罚。
为什么中国没有广泛推行“见死不救入刑”的法律?
在中国,法律对承担特殊责任的职业,比如医生和警察,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
然而,对于普通大众而言,法律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通常情况下,目睹他人处于困境却不出手相助,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仍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关注,比如与遇险者存在特定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等,因为这些特殊关系本身意味着救助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果你掌握了如消防员等专业技能,即使在非工作时间遇到紧急情况,你也有义务提供帮助。毕竟,你的专业能力,正是为了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而培养出来的。
如果你的行为导致他人处于危险之中,你有责任提供帮助,以弥补造成的损失。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对困境中的他人置之不理,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例如,在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不但不施救还不报案,这种做法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采纳“见死不救入刑”的法律原则,是否会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激起广泛的讨论与争论?中国之所以无法实施类似于德国的“见死不救”罪,是因为两国在法律体系、法律传统、罪名设置及社会观念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在证据收集上,也面临不少挑战,需要考虑相关方是否具备救助的能力,以及是否能够合理预测不施救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其中可能牵涉到施救者是否具备急救技能、当时环境条件是否允许进行援助,以及天气和地形等外部因素。执法机构需要清晰界定哪些情形构成“见死不救”,而这一点本身就存在很大争议。
将“见死不救”直接定义为犯罪,可能引发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并导致法律对个人行为的过度干预。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将“见死不救”定性为犯罪,但地方政府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等方式,对此类行为进行追责。
同时,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家法律的不足。
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是否能够补充法律的空缺?
2008年,山西阳泉发生了一起类似的事件,源于闫龙军与李某之间的一场小争执。随后,闫龙军前往李某的住所,再次与其发生了冲突。
李某在逃跑时意外掉入耐火厂的一个渣坑中,受了重伤。闫龙军看到这一幕,没有提供任何帮助,而是选择离开。由于伤势严重,李某经过抢救无效而去世。
事后,闫龙军的举动引起了公众的强烈愤怒。检方以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对他提出公诉。在审理中,法院认为闫龙军明知不施救会导致李某死亡,却仍任其发生,这完全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标准。最终,闫龙军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为他的冷漠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还有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例是2011年的“小悦悦事件”。一名小女孩在街上被两辆车先后碾过,经过的18位路人都没有提供帮助,最终小悦悦不幸去世。此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愤怒和道德思考,并促使地方对“见义勇为”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
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对这些旁观者进行刑事处罚,但强烈的社会舆论谴责迫使地方政府采取了更多措施,鼓励公众提供帮助。
是激励勇气,还是道德束缚?
在中国文化中,见义勇为一直受到高度尊重。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是否应当对旁观者的冷漠行为进行谴责,甚至讨论法律上的惩罚问题,这却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话题。有些人认为,将旁观者的冷漠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可能会导致一种道德绑架。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当被纳入刑法,不同社会群体的看法存在明显分歧。支持将此行为定罪的人士强调,法律在预防方面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当公众了解到“见死不救”可能遭受法律惩罚时,他们在紧急时刻更愿意主动出手,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
社会调查数据显示,这一观点得到了支持。一些国家在将“见死不救”入刑后,相关事件的发生率确实明显下降,这无疑为支持者提供了有力的现实依据。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塑造道德风尚和增强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力量。
与此同时,反对将“见死不救”行为列入法律范畴的声音也十分响亮。批评者认为,将“见死不救”定为犯罪面临着法律界定的困难。如何准确定义哪些行为属于“见死不救”,以及在何种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常常很难把握。
他们认为,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甚至伤害无辜者,从而引发更大的社会争议与不满。“见死不救”本质上是道德问题,涉及个人的道德判断与选择,因此法律不应过于插手此领域,以免侵犯个人自由和良知。
这场支持与反对的争论短期内无法平息,因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款显得尤为重要。毕竟,只有一个充满温情与关怀的社会,才是我们共同向往的理想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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