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男子救人踹凶徒被判故意伤害,是否合理呢?

教育   2024-11-16 06:26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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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7日晚,内蒙古阿尔山市民王元开车送朋友郝建宇到伊林小区门口。
郝建宇下车后,突然遭到郭长俊持刀袭击,被其用菜刀连砍四刀,危急时刻,王元上前将歹徒手中的凶器夺下并扔到草丛中。
随后,郝建宇试图前往医院就医,但在途中再次遭到郭长俊持砖头攻击面部。
王元见状冲上前制止,踹了郭长俊屁股两脚,将其踹翻倒地。
郝建宇随即夺过郭长俊手中的砖头,向郭长俊砸去。
郭长俊因重度颅脑损伤,21天后不治身亡。
事后,王元和郝建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年1月29日,阿尔山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最终判决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王元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元认为自己是在“见义勇为”,并对判决结果提出申诉,认为“1.5现场”(即两个案发现场之间的60米路段)被忽略,导致判决不公。
案件发生以后,有网友表示,这简直是荒唐!王元是为了保护朋友才出手的,结果却被判刑,这是什么逻辑?如果这样下去,谁还敢挺身而出?法律应该保护那些勇于站出来的人,而不是让他们背负沉重的法律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这根本就是对正义的嘲讽!王元的行为明明是见义勇为,却因为一些所谓的“法律条文”被定为故意伤害。这种判决只会让更多的人在面对危险时选择袖手旁观,社会的道德底线在哪里?
那么,王元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王元在郝建宇遭到郭长俊持刀袭击时,上前夺刀并制止其继续行凶,这一行为显然是为了保护郝建宇的生命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然而,在第二现场,当郭长俊再次持砖头攻击郝建宇时,王元和郝建宇的行为是否仍然属于正当防卫,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法院的判决,郭长俊在被夺刀后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已经消失,因此王元和郝建宇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
但从王元的角度来看,他并不知道郭长俊是否还有其他凶器,且郝建宇当时已经受伤严重,王元的行为仍然可以被视为是为了防止郭长俊再次实施不法侵害,因此存在一定的正当防卫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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