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向你索赔,你要先看看这些→

文摘   2024-11-23 22:32   内蒙古  

昨天,梁仕成老师在他的公众号上发了一篇文章《人渣!连一个失去丈夫带着两个女儿艰难度日的残疾女人都不放过!曝光一个职业打假人的丑恶嘴脸!》,五哥为梁老师的文章点赞!满屏愤怒的留言就是对无良打假人最好的鞭挞!


本来由于身体原因,五哥月初说十一月不写文章了,休息休息,但读完梁老师的文章,也留了言,但终究还是意难平,因而再次执笔。


对于职业索赔,经营者心生惧怕,而部分执法者也没有搞懂法律规定,都被他们带了节奏,甚至部分复议诉讼机关也做出了误判。


法律的事,还得交给法律解决。


根据职业索赔的特点,我们今天不讨论生产者的问题,生产者就应当对自己的产品负责,但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就小得多。


作为经营者,有人向你索赔,你应当看看这些:


一、销售者因产品问题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以“明知”为条件!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销售者不明知的话,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至多按照第一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即可。


所以对食品销售者来说,只要是合法购进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和合格证明,不属于“明知”,我可以勇敢的拒绝所有的惩罚性赔偿要求!


而且,不明知的话,按照136条规定,是可以免于处罚的,完全不用惧怕!


《药品管理法》规定也基本相同,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依然是是“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7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102条也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作为产品质量监管一般法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也很清晰:“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


所以,对于产品问题的投诉,销售者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的情形是:明知情况下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假药劣药!


根本无需担心举报问题,如果不明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所以,不明知的情况下,销售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两个:一是问题商品的停止销售或没收、收缴,二是因为问题商品确实导致了人身财产损害后,发生的首偿责任。但这两个责任完全可以通过向生产者或上级供货商追偿来弥补。


所以,不故意、不明知的话,你根本无需惧怕!


明知或故意的话,您就自求多福吧!该!


二、因欺诈而产生的三倍惩罚性赔偿,依然需要主观故意的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欺诈的认定,核心意思就是“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排除标准。


只要你没有故意去欺骗误导消费者,怕什么?


牢记一点:只要你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超出你能力和法定义务范围的商品标签、标注和标识所带来的误导后果,你不用承惩罚性赔偿责任,至多是退货责任!

如果你有意夸大虚假宣传或在价格、约定条件上做小动作,还是那句话:您就自求多福吧!该!


三、不是所有违法行为都可以要求索赔!


对于市场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定,是非常宽泛的,而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是远远小于对市场经营行为规范范围的。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可以用来索赔的。


可以索赔的范围,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五大类消费侵权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个人信息保护权。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进行了细化。


超出这个范围的,根本无需赔偿,例如办主体证照问题、商品条码问题、标准问题等。


拍黄瓜案中,即使没有冷食许可,甚至没有食品经营许可,侵犯的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并不能直接推导出食品不安全的结论,要索赔,得证明食品不安全才行。


所以,对一些无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有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话,您可以大胆拒绝。


违法了,就是您错了,有错就得改,主动去监管部门承认错误并进行纠正、处理,责任要轻得多,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如果索赔人试图给他们几个钱就想把违法行为合法化是根本不可能的,举报是不能撤回的,别被忽悠了。


监管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查处,如果因举报人撤回举报就终结调查的话,是渎职失职、玩忽职守!


四、不要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吓到!


固然2024年8月最高法在法释(2024)9号中,做出了有限度的支持知假买假的解释,但很明确规定了要依照“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才可支持知假买假的索赔请求,即“明知”!


如果销售者不明知,根本不满足实体法律规定,又何谈适用司法解释呢?


所以,您没有欺骗误导的故意,又合法购进,查验了合格证明,又怕什么呢?


干嘛不能大胆坚决说“不”呢?


来源:市间法

法言法语话市监
打造法律法规宝库,传播市场监管故事,分享执法办案经验,丰富市场监管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