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4日
法释〔2024〕1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推荐阅读:
不在“免罚”清单里的轻微违法行为,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也可以直接适用免予处罚规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案例:对未标注生产厂家、地址、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一次性筷子市场监管责令整改,不予立案获支持!
法言法语话市监
投稿邮箱:scjgfgk@163.com
本公众号推送的内容如有侵权请您告知,我们会第一时间核实删除,本公众号标明来源的文章均转自其他媒体,对转载内容真实性不负责任、文章观点仅供参考。
*转载请注明来源:法言法语话市监
有你的“点赞”“在看”
我们会更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