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投资打造“中国西部好莱坞”,血本无归!

楼市   2024-11-08 23:16   陕西  


博罗转井影视基地景区(石油小镇)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简称阿克塞县),隶属于甘肃省酒泉市,地处甘肃、青海、新疆三省(区)交汇处,是中国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之一。
截至2023年末,全县总人口为1.2万余人。

博罗转井影视基地景区,又名石油小镇,位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博罗转井镇,是老县城的遗址。

由于缺水及水碱性大,海拔高,气候环境恶劣,县城于1998年搬迁至阿克塞县红柳湾镇。
2016年起,阿克塞县阿拜哈萨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数百万元,倾力打造并宣传推广博罗转井影视基地景区,该景区已成为西北网红打卡地。
2022年12月被授予国家4A级旅游景区称号。

《新龙门客栈》《英雄》《西风烈》《醉玲珑》《九层妖塔》等享誉海内外的影视剧在此取景拍摄,该景区有“中国西部好莱坞”之称。


阿克塞县阿拜哈萨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张经理、胡经理讲述

投资数百万,废墟变身网红打卡地

阿克塞县博罗转井镇老县城遗址,自1998年至2016年,18年间被废弃,一度遭严重破坏,沦为荒野蛮地,只有三户牧民在此放牧,没有人关心和爱护它。

2016年5月,阿拜公司向县委县政府申请开发保护。

经时任县委书记任晓敏同意,2016年6月,县政府办公会确定,阿拜公司获得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博罗转井镇老县城遗址保护运营开发权。

2016年7月26日,阿拜公司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期限为15年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博罗转井镇和大坝图丹霞地貌保护运营开发协议。

本着“保护文化资源、发展生态旅游、突出民族特色、打造影视基地”的理念,深入推进我县创建4A级旅游县城建设,提升我县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水平。

协议签订后,阿拜公司不断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用第一年时间对全部博罗转井区域包含房屋楼宇的卫生环境进行了大扫除、大整治,对危墙和建筑进行了加固和修复,对树木进行了抢救、保护、灌浇。

几年间,阿拜公司先后赶赴青海各地、兰州张掖、新疆各地、四川、重庆、广州、浙江、大连、青岛等地,开展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工作。

2018年5月,成功将博罗转井影视基地纳入青海大环线旅游当中,并在2018年5月14日申报2A级景区,同年11月开始创建并获批为2A级景区。

2018年、2019年,连续实现游客入阿70万余人次的旅游硕果,使得博罗转井影视基地成为热门景区。

行政部门起草合作协议,留下后患

2019年12月26日,阿克塞县财政局国资委成立了阿克塞县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当届县委县政府领导多次找我公司谈话,我公司也认为我们应当为阿克塞县文化旅游做一些贡献,同意了政府的统一安排。

但是时任常务副县长李进忠在具体的合作谈判中,采取了一系列的强硬措施:

2020年2月,在我公司15年合同没有解除之前,将影视基地运营权,强行授权给阿克塞县文旅发展有限公司。

并先后指令时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党旭亮,对我们之前招商的商户进行强行驱离。文旅局景区管理处阻碍经营,对游人进行劝返

在县委书记张金荣的协调下,商定我公司与县文旅公司合作经营博罗转井影视基地25年,景区停车场由我公司自主经营,承诺我公司出一人任命文旅公司总经理,并交代政府出具了交办单。

为避免影响下一步合作,我公司人员拒绝了总经理职务。

2020年3月18日,在时任常务副县长李进忠的全程指挥指令下,签订了由县司法局局长许兰新和县文体局陈德胜起草的景区合作经营协议。

签订协议时,我们提到25年合同年限事宜,李进忠常务副县长说:

“先暂定5年,5年期满后再续签20年,今天下午县上要开会定这个事情,时间来不及先签掉,后面我再指导签订补充合同,承诺对未来20年的合作出具政府交办单。”

但是此事一拖再拖,直到李进忠副县长调离了阿克塞县,补充协议还没有签。

当时县文旅公司没有钱,我公司在李进忠副县长的指令下,垫付了牧民草场占补资金。

请敦煌飞天测绘公司做了影视基地停车场规划勘测,费用到现在仍未支付。

我公司垫资修建了影视基地美食工坊、影视基地停车场整体平整、垫砂石料等。

县文旅公司有了资金链之后,把我公司之前垫付的资金全部赖掉。

2020年4月份,我公司认为合同的补充协议没有签,李进忠县长承诺的20年合同事宜出具政府交办单也没有落实,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

我公司认为,本次协议,是李进忠副县长指导县司法局许兰新和县文旅局陈德胜起草,违约条款作为合同必备的条款没有被列入,属于明显不公正的合同。

后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找我们谈话劝解,我们撤回了诉状。

企业艰难熬过三年疫情,再陷入举债运营绝境

受疫情影响,2020年一直到2023年2月,影视基地没有收入。

2023年12月10日,县文旅公司负责人王涛说,由于县文旅公司获得的授权是3年,纪委认为合同无效,县政府领导不让给我们结账。

这完全违背了上一届县政府和我们谈的合作经营25年的协定,我公司被严重侵犯了权益,这是明目张胆的欺骗。

我公司法人代表股东去找现任主管旅游副县长李珊珊,李珊珊对我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底的发展成果直接予以否认,

对2016年7月26日与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博罗转井镇老县城遗址和大坝图丹霞地貌保护运营开发协议也予以否认。

李珊珊副县长说:“协议签订后,你们公司没有再投资,文旅公司这三年是在给你们分钱。”

对于他们侵占了我们正在经营的市场份额和我们创造的品牌价值及商业价值、上届政府的承诺和三年疫情,闭口不谈。

我们问她,

2019年12月成立的县文旅公司,在2020年3月至10月收入的几百万资金和来旅游的几十万游客,是从天而降的吗?

我公司与镇上签订15年合同才履行了4年,就和县文旅公司签订5年合同,另外6年凭空消失了吗?

县文旅公司是我们找来的,还是你政府领导牵头要求我们和县文旅公司合作的?她都不回答。

她说你们去找司法局,走司法程序。

2023年12月21日,我公司去了县纪委,向纪委提出我们是当事方,为什么纪委不找我们了解情况?纪委领导说对于此事,纪委一无所知。

我公司又找李县长,李县长改口说不是我不让县文旅公司付账,你们自己去找文旅公司。

我们找到县文旅公司时,王涛同志也改口了,说文旅公司账上没钱,你们再等等。

他们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结果选择了不解决问题,采取缓兵之计,5年合作协议将于2025年3月到期,我公司面临着被清理出影视基地。


媒体人:地方国企不该是良好营商环境的破坏者

阿拜公司与县文旅公司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定期核对门票销售账目,总收入的20%在不计运营成本等其他款项后以资源利用费计,由甲方代收代缴。剩余收入由甲、乙双方在核算运营成本后各方分得净利润50%。甲乙双方按月进行收益核算并进行利益分配。”

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合作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暂定有效期5年,协议期满,在取得授权20年后,甲方与乙方继续签合作协议,约定合同条款不变。”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县文旅公司多次拖延向阿拜公司支付分成款,直至2024年10月24日,县文旅公司才向阿拜公司支付了2024年1-6月的分成款。

目前县文旅公司仍未支付2024年7月—2024年9月的分成款。

由于阿拜公司在该协议中处于弱势地位,协议对甲方逾期付款或单方毁约的违约责任、合作期满无法续约等诸多问题均未进行公平合理的约定,未给予阿拜公司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

县文旅公司持续拒绝或拖延收益核算和分配,造成阿拜公司无法获得经营收入,只能靠举债来维持景区运营人员的费用,企业经营陷入绝境。

另外,由于县文旅公司的原因,景区配套的停车场迟迟无法正常运营和收费,也给阿拜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

面对县文旅公司的种种违约行为,阿拜公司多次进行交涉无果。

县文旅公司作为文旅产业的地方国企平台公司,应当作为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榜样,应该作为民族地区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者,而不是破坏者。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九)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按照职责权限,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并对其合理、合法诉求及时响应、处置。

第五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及时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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