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我有个事咨询一下,看能不能给我们出个主意。
在河南洛阳的一个市政工程,2020年完工,因新冠疫情没结算,去年当地建设单位才补办了招标手续,说走个程序后付钱。
但是到现在,活干完四年,一分钱都没给。
洛阳市老城区体育公园管理用房室外广场及周边游园配套设施建设、宣武路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单位为洛阳金隅城公共设施服务有限公司,国有企业。
当地政府没钱,让中国核工业二四建设有限公司垫资修好交给政府后结算,也没招标。
图纸给了以后,中核公司就找我们这些劳务,连材料包给我们去干。
关于洛阳老城区体育公园附属用房装饰,宣武路、经六路及乐道等工程的情况说明的函
郑州中核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中途开具进场通知书
我干的是洛阳市宣武路提升改造工程,位于洛阳市古墓博物馆门口,道路全长415米,约6000平方米。
原来的水泥路被车辆辗坏了,坑坑洼洼的,绿化也不好。
说领导下个月要来视察,必须一个月内完成。
我们组织人施工,投入了五六十个工人,有汉中的,也有当地的。
中核二四公司给我们的承诺是,完工后一次性把钱结了。
但中途中核二四公司退出不干了,由我们垫资接着干。
我们2020年10月初进场,不到一个月完工。
李克强总理2020年11月3—4号到河南考察,我们头两天晚上通宵加班赶工,80名工人栽种树苗,项目按时完成。
洛阳市上、区上领导很高兴的来检查工作,开了个现场通车新闻发布会,道路交付使用。
原本承诺2020年年底结清工程款,可政府说没钱,一分钱没给,一直到现在。
今年10月份整整四个年头了。
宣武路提升改造工程通车。起点位于机场路,终点止于洛阳古墓博物馆广场前。设计速度为30km/h,道路全长415.726m。
项目负责人叫我让一步,承诺明年把这个事情处理了。
后来公司换了领导,拖了半年,2022年6月份,郑州爆发惨烈洪灾,此事搁置。
当地政府说,中核不参与了,要招标找个当地企业替代中核,以便合规结算。
疫情期间去洛阳,往返要做核酸,很麻烦,跑了多少趟,2023年才把招标、验收手续补办了。
按说招标费用是甲方出,政府一分钱都没花,我们三个劳务队每家交了10000元。
把这三个项目六百多万打包招标,找了一家洛阳的总包施工单位河南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们又和华固公司签订了分包协议。还让我们签了承诺书,农民工不能闹事,不能上访。
现在这些资料,说白了,都是假的。
2023年补办的工程竣工验收单
竣工验收单,就给我们挖了个坑,验收意见栏没勾选验收结果。相关单位耍了个滑头,就给你出了这么个东西,没有结论,就不担责任,单位的章子是盖了的。
我们的竣工结算资料早已交给业主、建设单位洛阳金隅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在说政府没钱,一句话把我们打发了。
今年8月份,给业主发了催款律师函,被退了回来。又重发了。
这是我在河南做的第一个工程,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在其它地方,手续不全我们不会去干。
因为当时是中核公司主导这个项目,起码不是骗子,所以我们就进去。
因拖欠当地一家搅拌站施工费,对方今年把我起诉了。我们是有苦说不出。
工程金额不大,有10%左右的利润空间,当时觉得还可以,背上现钱去修路,把我们老百姓害苦了。
距离这么远,去洛阳催款,去一次两三天,我们每年都去八九次,差旅费花了约十万。
见了面,相关部门就推三拉四的,要求交这个交那个,把人折腾的,我们都有怨气,二百多万的活路,这几年加上差施费都不挣钱,没办法。
施工合同付款方式沦为一纸空文?
据甲方洛阳金隅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乙方河南华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式如下:
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
工程全部完工且竣工资料齐全并经甲方要求的财政、审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结算审核,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机构审核结果作为约束,甲乙双方同意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无误且不存在质量问题30个工作日支付至审核金额的97%。
剩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二年。
待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质保金。(讲述人电话:13991605133)
洛阳金隅城集团前董事长韩相军获刑18年
据公开信息,建设单位洛阳金隅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注册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古都集团大楼3楼353号西区,法定代表人为梁旭。
其母公司洛阳金隅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地位于洛阳市老城区义勇街4号院18栋3楼301-305,法定代表人为靳宗贵。
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
韩相军,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担任洛阳金隅城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7年12月26日,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决韩相军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同时对韩相军等人挪用公款未退还的款项5380万元依法追缴。
政府投资条例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条 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用人单位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媒体公开曝光。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