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天天记 · 行政Day1】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3.经复议维持的案件,原行为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都不能成为第三人。
4.复议维持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5.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的地域管辖——限制人身自由案件(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经复议的案件(原机关所在地+复议机关所在地);不动产物权变动案件(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