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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作品4篇
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核心问题、实践模式和发展方向
作者:章许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敬波(黑龙江大学教授)
摘要:行政检察作为落实能动检察理念的监督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体现。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核心问题,既包括行政检察何以化解行政争议,也囊括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判断标准和制度层面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行政检察内蕴检察理论和实践融贯并蓄之现实需求,这就需要对行政检察实践模式进行刚性-柔性兼容的体系阐释,并渐进完善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功能机制。具体而言,行政检察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之下,在规范体系上逐步构建系统全面的能动检察规范体系,在实现机制上拓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监督模式的内涵,在治理模式上建构类案治理与解纷手段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模式,从而拓展法治监督体系的核心要义和实现检察监督的司法目标,有助于将行政检察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司法社会治理效能,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关键词: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行政诉讼监督;诉源治理;法治中国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适用边际
作者: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思琳(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由于规范不足和理解差异,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发挥良好社会治理效果的同时,也存在多发、滥发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一系列经典案例很好地勾勒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实践运作中的实际情况,包括制发对象、制发时机和制发情形三个维度。从历史梳理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并非横空出世,而是经历了一般监督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时期、自我规范时期等漫长的发展过程。在性质上,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区别于一般监督,这是明确其适用边际的前提要件。为避免检察权的肆意扩张,应当在制发对象上进行适当限缩,以公共属性和行政属性为限,考量与案件的关联度。在制发时机上予以明确,以依托类案制发为主,减少针对个案制发检察建议,避免不依托案件的抽象监督。在建议类型和情形上进一步完善,探索更为周延的检察建议类型划分,并细化既有的制发情形。
关键词: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适用边际;法律监督
论作为基本权利的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于基本权利的证成视角
作者:吴飞(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以基本权利模式保障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具有四维必要性,其既是在数字风险社会时代保障人主体性的必然选择,也充分反映了数字权力新形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客观要求;既是建构科学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也是耦合科技创新领域国家义务层级体系的重要举措。然而,目前学界关于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进路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亟待提出新的基本权利规范证成模式完成该任务。具言之,可通过基于基本权利双重属性的实践性满足(主证明)以及基于宪法序言及其规范价值(辅证明)两个向度的论证,以“双向证明模式”完成个人信息受保护权作为基本权利的证成作业。
关键词: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基本权利;双向证明;人的尊严;权利证成
公共数据“三权分置”模式的证成与建构
作者:卢荣婕(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公共数据资源价值实现的特殊性、有限排他性、非竞争性以及公共利益的需求等决定了其无法采取单一的产权构造。公共数据产权配置模式包含保留所有权与排除所有权两大模式,但均存在数据垄断与反公地悲剧的适用缺陷。为此,需要立足于权利束理论、传统物权理论以及知识产权理论的不适配性,运用产权相对性理论与权能分割理论,以实现公共数据资源持有权、公共数据加工使用权、公共数据产品经营权分置的产权配置新模式。在“三权分置”模式中,通过构建以持有权为原生性权利,加工使用权为核心性权利,产品经营权为衍生性权利的多元权利配置模式,以期完成公共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的法律实现,最终达到公共数据保护与利用间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
信息来源:“行政法学研究”微信公众号
信息编辑 ✎ 猫头鹰
技术编辑 ✎ 猫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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