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
1、冷荣泉供述,爱立信(中国)公司的张某1因参与国际交换机项目招标,让其推荐代理。其时任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的副局长,分管技术部等工作。采购设备进入招投标后,需要经过办公会讨论,其作为副局长参加讨论。其让爱立信公司报好价格,再找其弟冷某1谈代理的事。其事先将此事告诉冷某1。几天后,冷某1说与张某1见面签了代理协议,代理费是80万美元。这个项目爱立信(中国)公司中标了,其当时参与决策是表示同意的。事后冷某1对其说张某1将钱交给了自己,其让冷某1保管。2015年3月,其让冷某1找张某1核实该笔钱的情况,冷某1问过后说钱是通过香港一家中介公司汇入的冷某1银行卡里。2013年其买保险时向冷某1要了50万美元。
2、证人张某1证言,1998年下半年其任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北方区总经理,其按总裁杨迈指示找到冷荣泉,说爱立信公司参与了电信总局的国际交换机项目,公司对此特别重视,请冷荣泉帮忙,好处费会以代理费名义支付。冷荣泉答应后让其找冷某1谈代理费的事,并说让其降价才有机会中标。冷荣泉时任电信总局副局长,分管技术工作,是国际交换机方面的技术权威,而且是电信总局采购决策会的主要成员。其按冷荣泉安排找到冷某1,说通常代理费标准是合同额的5%,这个合同非常重要,按合同额7%确定代理费。其通过香港爱立信公司亚太区总部,找到爱立信公司专门成立的行贿公司,负责人提出,冷某1不能为美国和瑞典公民,要控制一家海外公司。其通过电话与冷某1确认后,拿了代理协议,该协议是全英文的制式协议,其找到冷某1签字,并让他填写了他在香港公司的名称及账户,又将协议送回总部。冷某1的公司没有代理行为,是以代理费的名义给冷荣泉的好处费。签完协议后,爱立信公司与电信总局签订了国际交换机设备采购合同。2001年下半年,工程验收后,给了冷荣泉80万美元的好处费。出示(北京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新建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1;广州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5;上海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供货合同,合同号CIT-990303)这三份合同,是找冷荣泉帮忙签订的国际交换机采购合同。三份合同的总金额是人民币10199.3959万元。爱立信公司是按照总金额的7%左右给的冷荣泉80万美元。
4、证人姚某证言,2015年3月,冷荣泉被调查后,冷某1交给其两份冷荣泉购买的汇丰银行的保险单及一些银行单据。
5、汇丰银行保险单两份及汇丰银行卓越理财结单、查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冷荣泉购买保险及支付保费的情况。对该两份保单依法予以扣押;另证明冷某1账户于支出50万美元,存入冷荣泉账户。
6、证人陆某证言证明,1997年其与冷某1在香港成立了容晖国际有限公司。1999年冷某1说过,他需要通过容晖公司走账,具体什么业务、金额多少没说,其没拿中介费。
8、证人裴某、关某、张某2、韩某均为冷荣泉在电信总局的同事,上述证人所证内容与高某1证言内容一致。
9、信息产业部《关于上海国际交换设备扩容一万路端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广州国际交换设备扩容一万路端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北京扩建一万路端国际长途交换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关于北京建设一万路端国际长途交换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审签单等书证证明,上述工程商务代理均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
10、邮电部电信总局传真电报证明,关于组织1998年国际长途交换设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通知,拟于在上海召开京、沪、穗国际长途交换设备工程的可研究审查会。日期为。在电报的签批、盖章栏有冷荣泉签字。
11、上海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合同、广州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工程合同、北京国际长途交换机扩容、新建工程合同等书证证明,三份合同均为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与南京爱立信通信有限公司签订,签订时间均为。上述合同经张某1、裴某、张某2确认系涉案的三份合同。
12、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证明信载,张某1,前爱立信员工,曾于至在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工作。
(二)2002年8月,冷荣泉利用担任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为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在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南方骨干数据网补网工程中定向选用该公司ATM设备提供帮助。2003年10月,冷荣泉通过其弟冷某1,以签订虚假代理合同收取代理费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销售总监高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111.81005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25.496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冷荣泉供述,2002年7月左右,中国网通集团在南方新建ATM数据网,需要对ATM数据网扩容设备进行招标采购。其时任中国网通集团的副总经理,是采购决策层成员之一。北电中国要获得这个项目,必须得到其支持。招标采购之前,北电中国的高某2找其帮忙,表示事成之后以代理费形式给其好处费,让其推荐一下代理公司。其说北电中国公司的产品有技术优势,关键是设备上要把握好,并让高某2找冷某1商量好处费的事怎么做。其事先将此事告知冷某1。几天后,冷某1说二人已经谈好,接下来会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服务代理费用是120万美元。后来北电中国中标了,其参与决策是同意的。其让冷某1保管这笔钱。北电中国中标后把代理费汇入了冷某1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里。这120万美元的代理费是北电中国给其的好处费。冷某1的公司没有实际代理行为,他知道签订代理协议是以代理费的形式给其好处费。中网集团网运【2002】193号文件,题目为“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网络拓展相关问题的请示”文件第一页签发一栏的“冷荣泉”是其签字。网络运维部拿的意见是拟定向选用统一制式的北电ATM设备,其作为主管领导同意这个意见。2012年左右,其投资南京赛特斯公司,让冷某1汇款128万美元到该公司总经理逯利军的账户。2014年其觉得项目不行,把资金撤了回来。逯利军将128万美元汇到女儿冷琳香港汇丰银行账户上,因其购买保险,让冷琳给其汇款60万美元。
2、证人高某2证言证明,中国网通集团在南方新建ATM数据网,需要对ATM数据网扩容设备进行招标采购。其时任北电网络公司中国网通集团客户部销售主管,主要负责中国网通的销售业务。冷荣泉时任中国网通副总经理,主管网络运营部,对于采购的设备进行技术性审查,说话分量很重。招标前,其找到冷荣泉帮忙,并说公司可以给一笔好处费。冷荣泉表示支持其所在公司继续做这笔业务,让其找冷某1商量好处费的事。过了几天,公司领导给其一份代理协议,是一份英文制式合同,代理费是120万美元。其与冷某1见面后,先给冷某1介绍了一下中国网通在全国范围内的长途数据网项目,并说了代理费是北电中国给冷荣泉的。冷某1在协议上面签了字,并写下了一个公司的名称和银行账号,其将这份代理协议交给了公司。后来这个项目北电中国中标了。拿到项目合同款以后,公司把给冷荣泉的好处费以代理费的名义汇入了冷某1的公司,冷某1的公司没有实际的代理行为。2015年3月的一天,冷某1约其见面说冷荣泉被中纪委调查了,问之前跟北电签的代理协议有没有事。其说时间太久了,北电都破产了,什么材料都没有了,应该没什么事。出示从北电中国调取的一份电子账单,上面显示至期间,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向环球公司汇款111.813899美元。这笔钱就是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以代理费的名义给冷荣泉的好处费,以感谢冷荣泉帮助加拿大北电网络公司中标中国网通集团公司的长途数据网ATM设备采购项目。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也是加拿大北电网络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之前和冷荣泉约定的好处费是120万美元,而这份账单显示的是111.813899美元,是因为和冷荣泉约定的只是一个大概的数额,代理费是根据合同金额按一定比例支付。
3、证人冷某1证言证明,2002年,冷荣泉说加拿大北电网络(中国)通讯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高某2要找其谈一个项目的代理服务事情。几天后,其约高某2见面,高某2谈了些中国网通集团数据网节点设备项目的情况及签订代理协议的事,需要利用其在香港的离岸公司给冷荣泉支付120万美元的好处费。后来其找高某2拿了合同,签字盖章,同时把其在香港环球公司的账号写在合同上,将合同邮寄给了高某2。其向冷荣泉汇报了和高某2见面及代理协议、代理费的情况。代理协议是一份英文制式协议,不需要有代理行为。冷荣泉时任中国网通集团的副总经理,有很强的话语权。2003年底,北电中国和中国网通集团项目合同实施完毕后,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将款打到其提供的账号,其告诉冷荣泉收到代理费大概120万美元,冷荣泉说需要用时再给他。其香港的环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折在“2003年10月28日账户汇入1118100.53USD”,这笔款项就是环球公司和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讯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后,加拿大北电网络通讯公司打过来的代理费。2012年左右冷荣泉让其汇了128万美元到逯利军的美国账户上,用于股权投资。2015年3月,其约高某2见面的情节与高某2证言基本一致。
4、证人奚某证言证明,中网集团网运[2002]193号文件中“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网络拓展相关问题的请示”,第五页最后一行写着“本次中国网通集团骨干数据网补网时,拟定向选用北电ATM设备。”经过了冷荣泉签批。
5、证人周某、魏某均为案发时冷荣泉同事,二人证言所证与奚某证言一致。
6、证人逯利军证言证明,其系南京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与冷荣泉签订过股权转让及代持协议,冷荣泉以郭某1及冷某1名义签订。冷荣泉让冷某1于2011年8月将128万美元汇入其账号上,用于股权投资。2013年8月冷荣泉撤回投资,其于同年11月6日将128万美元汇入冷琳账户。
7、证人郭某1、冷某1证言证明,冷荣泉以二人名义投资南京赛特斯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BankofAmerica对账单、赛特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逯利军邮件、汇款明细、工商银行转款记录证实,冷某1账户向逯利军账户汇款128.073万美元;其向冷琳账户汇款128.81万美元。
9、HSBC卓越理财结单载,冷荣泉账户59×××88-833于2013年5月五笔存入60万美元。
10、股份转让及代持协议、协议书证实郭某1、冷某1与逯利军签订股权转让及代持股权,后撤资。
11、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文件:(1)《关于下达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的通知》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华东区江苏省、浙江省、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西北区陕西省、甘肃省等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北方区北京、河北等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西南区、四川省、广西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华南区广东省、海南省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网通控股上海、福建等节点设备安装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签批单。上述签批单上均有被告人冷荣泉签字。(2)《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网络拓展相关问题的请示》(【2002】193号)及签批单载,在签发栏有被告人冷荣泉签字,文件显示,本次中国网通集团南方骨干数据网补网时,拟定向选用北电ATM设备。上述文件中冷荣泉签字均经冷荣泉辨认,确系其所签。
12、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南方网络拓展有关问题的批复函》载,原则同意来文中所列工程中限额以下项目提出的采购方案:骨干数据网补网工程定向选用北电ATM设备。
13、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长途数据网设备购买合同六份载,买方: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最终用户: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卖方:北电网络通信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上述合同经高某2、周某、魏某、奚某确认系涉案的六份合同。
14、北电网络(中国)有限公司(北电中国)关于协助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代理协议及该协议项下会计凭证的情况说明证明,(1)与该公司的关联公司北电网络(亚洲)有限公司(北电亚洲)于至期间曾向环球公司支付111.813899万美元,但无法核实该付款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2)北电亚洲为香港注册的公司,是北电加拿大的控股子公司,北电中国是北电加拿大的合资子公司,两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互相之间不存在管理控制关系;(3)北电亚洲已停止营业,且无任何员工留职。
13、电子发票打印页证明,至期间,环球公司收到111.813899万美元。
14、环球公司存折证明,户名GLOBALLINEINFORMATION,账号001-7-628231,存入111.810053万美元。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
法院裁决
二、对冷荣泉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所得2243.5041万元予以追缴。